信托视野下银信合作的监管要点
银行与信托公司的合作肇端于2006年,2007年得到了较为迅猛地发展。据西南财经大学信托与理财研究所2008年2月发布的《2007年银信合作理财产品分析报告》统计,2007年全国共有30家商业银行和29家信托公司合作,发行了582只银信合作理财产品,主要运用于基础建设和证券投资领域,其中运用于贷款投资的占48%,用于证券投资的占43%,用于权益性投资的占8%,用于股权投资的占1%。另据普益财富的统计数字显示,2008年从年初截至12月中旬,全国共发行银信合作产品2717款,占该年度所发行银行理财产品总数的50%以上。
从上述统计数据我们可以看出,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的投资愿望尤其是高净值人群的投资愿望日益强烈,这为理财产品发行机构(主要是信托公司和商业银行)的快速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在此背景下,银信合作的业务规模伴随着整个理财市场的业务规模在不断增大(银监发[2010]72号文实施以后,银信理财合作规模占行业总规模的比例略有下降,但绝对量未出现明显下滑,见下表),这在提高信托业行业地位的同时也因银信合作业务而备受关注。为此,针对银信合作的主要规范性文件从2008年起便相继出台。为了正确了解银信合作的监管环境和依法合规地开展相关业务,我们对所收集到的近年来此类规范性文件作出如下整理分析。
银信合作业务余额统计表 (单位:万元、%)
|
年度 |
季度 |
余额 |
占比 |
|
2011 |
三 |
16732260 |
40.83 |
|
二 |
16113559 |
43.06 |
|
|
一 |
15301943 |
46.82 |
|
|
2010 |
四 |
16605298 |
54.61 |
|
三 |
18932200 |
64.02 |
|
|
二 |
12558588 |
73.23 |
|
|
一 |
10091592 |
82.51 |
注:数据来源于中国信托业协会网站
一、什么是银信合作
首先,银信合作概念最早是出现于《关于银行与信托公司业务合作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8]83号),该通知是以后各时期出台的有关银行与信托公司合作的基础性、纲领性文件,其内容几乎涉及了银行与信托公司所有的合作领域。该文件认为银信合作主要包括银信理财合作、信贷资产证券化、代为推介、信托资金代理收付和信托财产保管,其中银信理财合作,是指银行将理财计划项下的资金交付信托,由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并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行为;
其次,2010年信托业协会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促进银信合作业务的自律公约》中规定,本公约所指银信合作业务,是指信托产品委托人或受益人为银行(含银行理财产品)的信托业务;
再次,银监会《关于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10]72号)中规定,本通知所称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将客户理财资金委托给信托公司,由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并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行为。商业银行代为推介信托公司发行的信托产品不在本通知规范范围之内;
还有,在银临会非银部《关于做好信托公司净资本监管、银信合作业务转表及信托产品营销等有关事项的通知》(非银发[2011]14号)中规定,银行理财资金作为受益人的信托业务,包括银行理财资金直接交付给信托公司管理的信托业务和银行理财资金间接受让信托受益权业务,一律视为银信合作业务,应按照银信合作业务融资类不得超过银信合作业务余额30%等相关要求予以监管,在计算风险资本时也应按照银信合作业务计算风险资本。
对上述各种规定进行比较分析,我们可以得出监管部门将银信理财合作的资金来源一直限定在银行理财资金的范围内,只是根据行业内的业务开展情况在资金运用形式上进行了拓宽,即从银监会的83号文和72号文中的“直接信托”到非银部的14号文的“直接信托”与“间接受让”并存。信托业协会依据银监发[2009]111号文的授权制定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和促进银信合作业务的自律公约》,其中对银信合作的界定在外延上小于银监会83号文的规定(但认为信托产品受益人为银行和银行理财产品的情形也是银信合作)。当然基于规范必要性考虑,监管部门对银信合作的规范主要集中于银信理财合作与资产证券化业务(实践中为信贷资产转让),下面将对有关这两项业务的相关规定进行整理分析。
二、银信合作的主要业务规范
(一)银信理财合作
1、自主管理。信托公司应当独立自主地处理信托事务,尽职调查报告不得委托给其他机构进行;银行不得干预信托公司的管理行为;如出现信托文件约定的特殊事由,即信托文件中约定的或有事项,需要将部分信托事务委托他人代为处理的,或信托公司在信托合同中约定直接将资产管理职能委托给其他第三方机构的,即投资顾问,信托公司应当于事前十个工作日告知银行并向监管部门报告,而且要自行向他人支付代理费用,对他人代为处分的行为承担责任。
2、资金投向。信托公司开展银信理财合作,可以将理财资金进行组合运用,组合运用应事先明确运用范围和投资策略;不得开展多个理财产品同时对应多笔资产的资产池理财业务,对每个理财产品应单独建立托管明细账,单独管理相应的投资资产;不得投资于理财产品发行银行自身的信托资产和票据资产;投资于权益类金融产品或具备权益类特征的金融产品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投资者应执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六条确定的合格投资者标准,如聘请第三方投资顾问的,还应提前十个工作日向监管部门事前报告;对于银信合作业务中存在两个(含)以上信托产品间发生交易的复杂结构产品,信托公司应按照《信托公司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向监管部门事前报告;商业银行和信托公司开展投资类银信理财合作业务,其资金原则上不得投资于非上市公司股权;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不得通过相互购买理财产品或发行理财产品投资另一款理财产品进行监管套利;理财资金不得违规流向国家明令限制和禁止的领域;
3、担保措施。基于对风险隔离和信托公司独立自主管理信托资金的要求,银行不得为银信合作涉及的信托产品及该信托产品项下财产运用对象等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该规定排除了银行为银信理财合作下的资金提供者和使用者进行担保的可能。
4、产品设计。信托公司开展银信理财合作业务,信托产品期限均不得低于一年;信托产品均不得设计为开放式;信托公司不得作为银行的通道使用;鼓励信托公司进行业务创新;
5、其他规定。明确风险资本和净资本的计算方法和监管指标;对各类形式的受(收)益权信托业务,除TOT和上市公司股票收益权业务外,原则上均应视为融资类业务,并应按照融资类业务计算风险资本;对融资类银信理财合作业务实行余额比例管理;按监管要求对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按比例予以压缩;对商业银行未转入表内的贷款,按比例提取风险资本;满足监管部门对信托公司信托赔偿准备金的要求。
(二)信贷资产证券化
1、转让原则。要遵循真实、整体、洁净的转让原则。信托公司投资于银行所持的信贷资产、票据资产等资产的,应当采取买断方式,且银行不得以任何形式回购;投资的信贷资产应包括全部未偿还本金及应收利息;要实现风险的真实、完全转移;
2、资产管理。信托公司可以委托银行代为管理买断的信贷、票据资产等,但在银信合作受让银行的信贷资产、票据资产以及发放信托贷款等融资类业务中,信托公司不得将资产管理职能委托给资产出让方或理财产品发行银行;
3、信息披露。银行应告知相关权利人,即相关权利人对银行信贷资产的转让享有知情权,信贷资产的转出方应征得借款人同意方可进行信贷资产的转让,但原先签订的借款合同中另有约定的除外;不论是转入还是转出,应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及时完成相关信息的报送,并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向监管机构报送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报告;理财资金投资的信贷资产的风险收益特性及五级分类信息应在产品存续期按照有关规定向客户定期披露,如资产质量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发生其他可能对客户权益或投资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突发事件,也应及时向客户披露;
4、权利确认。商业银行应在向信托公司出售信贷资产、票据资产等资产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将上述资产的全套原始权利证明文件或者加盖商业银行有效印章的上述文件复印件移交给信托公司,并在此基础上办理抵押品权属的重新确认和让渡;通知借款人,防止原有的担保物权落空;
5、标的资产。应保证信贷资产(含贷款和票据融资)是确定的、可转让的正常类信贷资产;单一的、有明确到期日的信贷资产类理财产品的期限应与该信贷资产的剩余期限一致,信贷资产类理财产品通过资产组合管理的方式投资于多项信贷资产,理财产品的期限与信贷资产的剩余期限存在不一致时,应将不少于30%的理财资金投资于高流动性、本金安全程度高的贷款、债券等产品;
6、其他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严格遵守信贷资产转让和银信理财合作业务的各项规定,不得使用理财资金直接购买信贷资产;信贷资产转让及信贷资产类理财业务,如果涉及银信合作且另有规定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同时遵守相关规定;信托公司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对该信贷资产进行审计。
在中国目前分业监管的环境下,信托公司基于其功能定位和制度优势,理财市场应是其天然领地,但现实的情况却是几乎所有的金融机构都在从事客户理财业务,比如基金、银行、保险和证券,甚至有许多非金融机构也在或明或暗地进行。在当下中国,社会公众对信托计划作为一种专业化的理财产品还缺乏应有的认知和运用,再加之信托公司与其他金融机构相比在数量上也显的微小,同时监管机构也不允许信托公司对业务做公开宣传等诸多原因,这就使得信托公司在整个行业的层面上都匮乏应有的社会资源,尤其是客户。而基于同样的原因,银行等金融机构却达到了家喻户晓的程度,但由于其社会功能的定位和分业经营的约束,代客理财终究不是也不可能是它们的主要“营生”,当然,在这里基金或许是个例外,但我们认为它与客户的关系在本质上都应是信托关系。随着中国高净值人群的增加和信托行业自身影响力的不断发展提升,可以预期在理财市场上将会形成以信托公司为主导,其它金融机构作为补充的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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