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益-信托经理参考:监管层推进信托业务分类改革 对信托公司影响几何?

时间:2022/02/28 06:55:30用益信托网

一周重点关注:

 

● 政治局会议:要加大宏观政策实施力度,稳定经济大盘

● 1月70城房价公布!新房北上广深均涨 银川领跑

● 本周央行持续大手笔逆回购 5天净投放7900亿

● 降首付、调利率、财税托底...楼市密集吹来政策暖风

● 券商资管排名前20强规模合计6.15万亿元

● 养老理财试点范围扩为“十地十机构”

● 半小时售罄,100亿秒光!银行理财又出爆款

● 2022年以来量化指数增强私募产品平均亏损6.74%

● 监管部门欲推进信托业务分类改革 征求意见稿将下发

● 信托机构接管4项目,恒大化解债务逾70亿元

● 2022年一月份信托违约事件同比大幅减少

● 穆迪:房地产困境对信托公司构成信用风险

● 中信信托接连踩雷头部房企 投资者斥其态度敷衍傲慢

●【观察】信托业大变革下融资类业务何去何从?

●【观察】信托型组合投资产品(TOF)的比较优势

●【干货】家族信托的法律价值及其规制研究


一、财经视点

 

■ 1月70城房价公布!新房北上广深均涨 银川领跑


国家统计局21日公布1月份70个大中城市商品住宅销售价格变动情况。数据显示,1月份中国70个大中城市中,28城新建商品住宅价格环比上涨,39城环比下跌,3个城市持平。其中,银川环比涨幅1.5%领跑,北京、上海、广州和深圳环比涨幅为1.0%、0.6%、0.5%、0.5%。新房价格下跌的城市数量明显收窄,较上月减少11个,房价上涨城市数量则增加了13个。


点评:从1月来看,中国房地产调控总体延续了去年四季度以来的适度放松基调,市场政策压力有所缓解。从全国性政策来看,总体在强调调控政策连续性、稳定性的同时,提升精准性调控政策的要求,并重申满足购房者的合理住房需求,促进住房消费健康发展。

 

■ 政治局会议:要加大宏观政策实施力度,稳定经济大盘


中共中央政治局周五召开会议指出,今年工作要坚持稳字当头、稳中求进。要加大宏观政策实施力度,稳定经济大盘。会议指出,要坚定不移深化改革,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坚定实施扩大内需战略,推进区域协调发展和新型城镇化。大力抓好农业生产,促进乡村全面振兴。此外还要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推动外贸外资平稳发展。持续改善生态环境,推动绿色低碳发展。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点评:会议强调要继续突出经济工作以”稳“为主,上半年稳经济压力较大,宏观政策力度会继续加大,除了多地基建提前开工外,地产政策也出现松动,但从高频数据看,经济企稳的迹象并不稳固,后续仍会有稳增长政策出台。

 

■ 本周央行持续大手笔逆回购 5天净投放7900亿


2月25日,央行公告称,为维护月末流动性平稳,央行以利率招标方式开展了3000亿元逆回购操作,中标利率为2.10%。由于25日有100亿元逆回购到期,人民银行当日公开市场实现净投放2900亿元。本周以来,央行不断加大逆回购投放力度。2月21日,央行7天逆回购操作量100亿元;2月22日,央行开展了1000亿元7天逆回购操作;2月23日、24日,央行连续两日开展2000亿元7天逆回购操作。以此计算,本周五个交易日累计投放8100亿元,剔除到期的500亿元,净投放达到7900亿元。


点评:本周以来公开市场操作继续加力,而且在上日千亿的基础上翻倍,央行的呵护信号十足,尽管2月政策利率降息暂缓,但政策的宽松基调仍在。适逢月度缴税叠加跨月因素,流动性整体紧平衡,资金供给尚可,价格亦保持平稳,央行扶助态度安抚信心,叠加中央一号文件再提定向降准等,市场整体预期无忧。

 

■ 降首付、调利率、财税托底...楼市密集吹来政策暖风


近期,多地释放楼市政策暖风,叠加房地产并购融资动作频频,1月70城房价企稳回升,房地产景气有望见底回升。主要包括:四大行将同步下调广州地区房贷利率;多城重启首付20%;放松公积金贷款;财税刺激托底楼市。业内人士认为,未来或将有更多城市效仿跟进,特别是城市基本面弱、市场调整压力较大的三四线城市。购房者观望情绪或将有所改观,置业信心将得到一定提振。

 

■ 《“十四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服务体系规划》印发


日前国务院印发了《“十四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服务体系规划》。其中明确,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体系。不断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尽快实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落实基本养老金合理调整机制,适时适度调整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标准。大力发展企业年金、职业年金,提高企业年金覆盖率,促进和规范发展第三支柱养老保险,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完善基本医保政策,逐步实现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扩大老年人慢性病用药报销范围,将更多慢性病用药纳入集中带量采购,降低老年人用药负担。

 

■ 住建部:今年全国将新筹集240万套保障性租赁住房


2月24日,国新办就推动住房和城乡建设高质量发展举行发布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副部长倪虹表示,2022年将继续大力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供给。从目前的统计看,全国将新筹集240万套,比去年有大幅度增长。倪虹表示,在人口流入较多的40个重点城市,2021年已经筹集了保障性租赁住房94.2万套,预计可以解决近300万新市民、青年人的住房困难,初步形成了多主体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良好态势。现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企事业单位、园区企业、住房租赁企业等各方面主体参与的热情还是比较高。据统计,利用存量土地和房屋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达到了70%。

 

■ 欧美同意禁止俄罗斯使用SWIFT国际结算系统


2月26日,美国与欧盟、英国和加拿大发表共同声明,宣布禁止俄罗斯使用环球同业银行金融电讯协会(SWIFT)国际结算系统。SWIFT成立于1973年。全球范围内共有超过1.1万家金融机构使用SWIFT,系统每日处理的信息量(即报文数量)超过4200万条。俄罗斯目前有466家金融机构为SWIFT会员。目前“环球银行金融电信协会”已经打造出全球最安全、最便捷和最重要的跨境支付系统,全世界几乎所有的重要金融机构都是该系统的成员。

 

二、同业新闻

 

■ 券商资管排名前20强规模合计6.15万亿元


2月23日晚间,中基协发布资管月均规模(更新)显示,2021年四季度,前20强券商的资产管理规模合计6.15万亿元。其中,中信证券以1.17万亿元的月均资管规模遥遥领先,领先第二名中金公司近3000亿元。中银证券以5977.38亿元的规模超越招商资管,位列第三。与此同时,有9家券商的月均资管规模出现不同程度的减少,其中有5家降幅均超10%,海通资管降幅更是超过20%。


点评:资管新规下,券商资管相对于银行而言,在产品配置和产品设计上有着相对优势,而且券商对市场的反应更为敏感。

 

■ 养老理财试点范围扩为“十地十机构”


2月25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扩大养老理财产品试点范围的通知》,宣布自3月1日起,养老理财产品试点范围由“四地四机构”扩展为“十地十机构”。《通知》指出,试点地区扩大至“北京、沈阳、长春、上海、武汉、广州、重庆、成都、青岛、深圳”十地。试点机构扩大至“工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建信理财有限责任公司、交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中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农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中邮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光大理财有限责任公司、招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兴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和信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十家理财公司。


点评:试点范围快速扩容,主要是因为银行提供的系列养老理财产品,可能更容易为老百姓所理解。目前来看,三大序列的个人养老金产品品种仍比较单一,市场选择余地不大,产品销售也没有达到预期效果。

 

■ 半小时售罄,100亿秒光!银行理财又出爆款


2月25日上午,浦银理财旗下多元系列鸿瑞2号理财产品正式发行,开卖5分钟时间销量突破30亿元,不到半个小时,发行规模达到100亿元。据相关产品说明书介绍,鸿瑞2号属于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风险等级为R2,每14个月开放一次。管理人将根据市场情况灵活调配资产配置比例。根据当前可投资资产市场收益率水平、杠杆操作等因素作为测算依据,扣除费率后得到产品业绩比较基准区间为3%-5.5%,加权平均约为4.37%。


点评:银行理财一日大卖百亿是银行渠道全力支持理财子公司“开门红”取得的发行成绩,在特定时点具有特殊性,并不能等同于银行理财产品市场整体发行常态,但也同时反映出银行理财产品背后庞大的低风险投资者群体的投资需求。

 

■ 5家百亿元级私募去年四季度持A股22家公司股份


近日,从私募排排网和第三方处最新获悉,据不完全统计数据显示,去年四季度有5家百亿元私募持有22只A股,合计持有市值5.6亿元,其中,有私募持有单只个股市值为2.3亿元,占比高达41.07%。同时,从持有市值和持股数量增减来看,呈现出市值下降和持股不变的特征。值得一提的是,5家百亿元级私募合计持有市值,与去年四季度同比整体下降了近7500万元,但持股量同比则基本不变,表明四季度22只个股股价有不同程度的回调。


点评:去年百亿元级私募基本均实现正收益,但不同管理人业绩差异也比较明显,主要原因在于是否参与新能源、高端制造等成长板块,重仓持有这些领域的个股,并一定程度上进行获利了结的基金实现了较好收益。

 

■ 2022年以来量化指数增强私募产品平均亏损6.74%


今年以来,随着A股市场的阶段性走弱,指数增强策略私募基金整体遭遇了一轮业绩显著回撤。朝阳永续2月24日公布的私募行业监测数据显示,截至2月22日,该机构监测的量化指数增强私募产品2022年以来平均亏损6.74%。此外,统计数据还显示,量化指数增强私募产品的亏损主要出现在今年1月份。就2月来看,得益于春节之后前两周市场的震荡回升,截至2月22日,全市场量化指数增强私募产品2月份平均盈利3.38%。

 

■ 证监会强化退市公司监管,五部门明确细则


证监会2月25日发布了《关于完善上市公司退市后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对目前实践中存在的堵点、风险点进行优化完善,推动形成一套符合退市板块功能定位、适合退市公司特点的制度安排。沪深交易所、北交所、全国股转公司和中国结算相应的发布了配套的实施办法, 明确挂牌要求与挂牌后的主要制度安排,解散、清算、被法院宣告破产的退市公司不得进入退市板块,以及投资者门槛等。

 

■ 2021年四季度10家期货公司私募资管月均规模过百亿


2月22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公布了2021年四季度各项资管业务月均规模数据。其中,私募资产管理月均规模前二十的期货公司去年四季度月均规模总计2894.91亿元,前十的期货公司私募资产管理月均规模均超过100亿元。数据显示,2021年四季度私募资产管理月均规模前五的期货公司分别为中信期货、弘业期货、东证期货、国泰君安期货和海通期货,月均管理规模分别为961.66亿元、233.18亿元、221.69亿元、208.54亿元和183.25亿元。

 

三、信托动态

 

■ 监管部门欲推进信托业务分类改革 征求意见稿将下发


从知情人士处获悉,监管机构计划调整和完善信托业务分类体系,信托业务预计将按照信托活动形式、法规适用范围、具体业务属性三个层次,划分为“资金信托”(资金融通信托、资金配置信托)、“服务信托”(证券投资运营服务信托、资产证券化信托、家族信托、其他服务信托)、“公益信托”(公益/慈善信托)三大业务板块,七大业务类型。知情人士透露,此业务分类作为《信托公司资本管理办法》的附件已于2018年下半年向部分信托公司征求意见,有望在今年上半年推出。


点评:信托业务分类改革不仅有利于信托业务的规范和监管,更有利于信托公司转型及信托业务的开展,也将影响信托也未来的发展方向。

 

■ 信托机构接管4项目,恒大化解债务逾70亿元


2月25日,中国恒大发布公告称,与光大信托和五矿信托签订合作协议,出售4个项目的相关股权,可收回部分前期投资款约19.5亿元,可化解项目涉及的债务约人民币70.1亿元。公告显示,此次合作协议涉及的4个项目分别是恒大黛山华庭、东莞恒大悦龙台、佛山铂睿府、广深国际文旅城。中国恒大称,两家信托机构将接管上述项目公司的运营管理,向项目公司投入资金以保障项目后续开发建设及保交楼,且中国恒大有行使回购股权的权利。


点评:在目前这种环境下,信托机构接盘开发商项目的动作,对于信托公司处置房地产信托存量业务,化解业务风险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这为信托公司参与房地产企业或项目风险处置提供了积极的示范。危机危机,有危,也会有机会。事实上,其他有实力的信托公司也应该抓住机会,积极投入到房地产风险处置中去。

 

■ 2022年一月份信托违约事件同比大幅减少


据用益金融信托研究院统计,2022年1月共发生信托产品违约事件13起,涉及金额72.06亿元。而在2021年1月共披露信托产品违约事件27起,涉及金额98.29亿元。据此可以看出,2022年1月信托产品违约事件同比下降52左右。在2021年1月信托产品违约事件高发区域是在房地产、工商企业和基础产业,其中房地产信托产品的违约涉及金额达到35.33亿元,与工商企业及基础产业违约设计金额相差不大。但到了2022年1月,信托产品违约重灾区是在房地产信托领域,房地产信托产品的违约涉及金额达到55.79亿元。


点评:信托产品违约事件的大幅下降,既有非标融资类业务下降和信托理财市场出清进入末期直接关联,也是管理层加大监管力度以及信托公司加大风险管理的结果开始显现,未来,信托产品风险或将进入一个下降通道。

 

■ 穆迪:房地产困境对信托公司构成信用风险


穆迪投资者服务公司23日发布的报告显示,与其他金融机构相比,信托公司对房地产业的敞口较大。穆迪估计,2022年前9个月将有人民币2520亿元与房地产直接相关的信托资产到期。房地产市场的当前困境对信托公司构成了信用风险,原因是这种情况可能会推高信托资产的逾期率,从而削弱其信托计划的基础资产质量和流动性。与其他金融机构相比,信托公司(特别是民营系信托公司)更易受中国房地产业信用危机升温和经济再度放缓的影响。

 

■ 中信信托接连踩雷头部房企 投资者斥其态度敷衍傲慢


日前,中信信托披露其深圳龙岗融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第四次临时信息公告显示,截至2月17日,本信托未收到本项目实际债务方世茂所应付的债务本金及利息;除上述违约项目外,一位投资者向媒体反映,中信信托“嘉和118号恒大贵阳新世界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嘉和125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也出现违约。另据投资者透露,嘉和118、125号出现风险后,中信信托对于该事件态度敷衍、傲慢,让投资者备受煎熬,更给很多投资者的生活带来重大影响。

 

■ 安信信托控股股东所持股份处置失败后再上架


2月25日晚间,安信信托发布更正公告称,通过公开信息查询获知上海金融法院出具了 《司法处置股票公告》(编号:(2022)沪 74 执 82 号、(2022)沪 74 执 83 号), 上海金融法院将于 2022 年 3 月 1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股票司法协助执行平 台(以下简称“司法执行平台”)再次对上海国之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持有的安信信托14.55亿(占其所持有的安信信托股份比例为 50.73%)公开进行司法处置。公告称,本次股票的处置起始单价为2022年3 月18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该股票收盘平均价的 81%,未超过处置起始单价的竞买出价无效。

 

■ 华宝信托状告协信进瀚投资,案由系合同纠纷


2月22日,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新增开庭公告,案由系合同纠纷。据悉,该案上诉人/原告为华宝信托,被上诉人/被告为上海协信进瀚投资有限公司,案号为(2021)沪74民初2921号,审理法院为上海市金融法院,开庭时间为2022年2月22日。

 

■ 华信信托正式启动第二次兑付,2200人签了协议


2月25日,有投资人反映,称其收到华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的《信托受益权转让合同》,签署后转让3%信托份额。截止2月24日,签署 3%信托受益权转让合同约 2200 份,签署比例约 60%;补签 5.2%信托受益权转让合同 134 份, 累计签署比例约 82%。预计下周二开始第二轮补签,全部签署工作将于 3 月 15 日结束。目前,仍有少部分客户表示,希望将资金直接打入银行卡,不愿意签署任何协议。

 

四、市场观察

 

■ 信托业大变革下融资类业务何去何从?


近日,监管召开了工作会议,开始推进信托业务分类改革,探索以信托目的、信托成立方式、信托财产管理内容和方式作为分类的基础,将信托业务分为新的三类:资产管理信托、资产服务信托、公益/慈善信托。由于征求意见稿还未下发,网上各种评论都有,尤其是关于融资类业务何去何从,业内也是非常关注!


业内观点:

1、所有融资类回表,改为信托公司固有放贷,参考银行放贷监管,按照净资本办法管理,计提风险资本,净资本有多少可以放多少贷款!

2、融资类业务划归到资产管理信托,不过有两个新的变化。第一,单项目融资类业务不得开展,资产管理信托都是组合投资;第二,融资类业务也要净值化。

3、在持续压降融资类信托、通道类业务“应清尽清、能清尽清”的监管要求下,“资产管理信托、资产服务信托、公益/慈善信托”新三类分类标准呼之欲出,标准简单明了,兼具正向导向。

 

■ 信托型组合投资产品(TOF)的比较优势


杨晓东近日撰文认为,在市场竞争日趋激烈背景下,信托公司可发挥定制化、灵活的资金运用等比较优势,增强信托型组合投资产品(TOF)的市场竞争力。


主要观点:

1、比较优势一:定制化特征更为明显。在产品设计方面,需根据客户资金的风险偏好(进取、积极、平衡、稳健、保守等)确立投资原则和投资策略目标,并以此为后续工作的基点;在组合投资运营过程中,根据策略目标的要求,确定持仓的资产标的和持仓比例。在具体投资标的评价和选择方面,也需根据风险偏好水平确定各评价指标的权重;在营销过程中,针对既有客户群体资金保值增值需求和风险偏好特点,有针对性的销售符合其特征的产品等。

2、比较优势二:资金运用方式更为灵活。信托公司可以横跨实业、资本、货币三大市场,符合FOF投资的多元化资产配置理念。信托公司在开展FOF的过程中,根据投资目标的要求也需增强在投资策略、投资范围等方面的灵活性。

3、比较优势三:优中选优功能更具优势。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信托公司可通过受托服务、主动管理两种模式,突出FOF优中选优的功能。在受托服务方面,信托公司主要承担证券类信托的估值、交易和清算等职能。在受托服务过程中,信托公司可通过对积累的交易数据定量和定性分析,选取优质的投资标的或投顾。

4、比较优势四:资金沉淀时间相对更长。在类固收客户方面,既有的类固收产品投资期限一般为2年左右,投资门槛在100万元以上,客户群体风险偏好相对较低。与公募基金随时申赎相比,客户资金沉淀时间相对较长,若考虑客户滚动投资,该部分资金沉淀时间则更长。

 

■ 一周信托产品市场综述

1、本周(2022年2月21日-2022年2月27日)集合信托成立市场遇冷,产品成立数量增加,成立规模大幅下滑。据公开资料不完全统计,本周共有367款集合信托产品成立,环比增加15.09%;成立规模94.43亿元,环比减少30.76%。

2、本周集合信托发行市场继续回暖,发行规模有较为明显的增长。据公开资料不完全统计,本周共37家信托公司发行集合信托产品242款,环比增加2.11%;发行规模224.24亿元,环比增加15.10%。

3、本周各投向的集合信托产品成立规模有不同程度的下滑。据统计,本周金融类信托的成立规模65.31亿元,环比减少18.30%;房地产类信托的成立规模5.27亿元,环比减少78.15%;基础产业类信托的成立规模18.56亿元,环比减少30.52%;工商企业类信托产品的成立规模5.27亿元,环比减少3.96%。

 

五、干货推荐

 

■ 家族信托的法律价值及其规制研究

 

1、国内家族信托被强制执行第一案简述

 

(一)基本案情

 

杨某(女)与胡某为合法夫妻,后胡某与张某育有一名非婚生子小张,2016年1月胡某出于法定义务为其与张某的非婚生子小张在某信托公司设立了家族信托基金。之后杨某以不当得利纠纷,向武汉中院申请财产保全,冻结查封张某名下银行存款及《某财富传承财产信托》项下的信托资金和收益。被申请人张某及案外人小张申请解除保全措施,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

 

(二)判决结果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异议人张某的异议请求,中止对张某在中国某信托有限公司设立的《某财富传承财产信托》项下信托收益的执行。

 

2、家族信托财产独立属性及其滥用   

 

(一)家族信托的法律价值

 

家族信托是一种以信托财产为核心要素的法律关系。认知家族信托财产的法律属性,把握家族财产信托的信契性、家族性、用益性和传承性,是规范家族信托财产制度的核心。

 

家族信托财产主要有以下特性:一是信契性。信托财产管理关系是依据委托人与受托人所签订的信托协议而产生,其核心内容在于将信托财产用于受托人正当经营管理,确保受益人受益。服务信托的价值取向应更强调服务本身包括财产的独立性财产的保管等。二是家族性。家族信托的重要属性体现出为富人家庭及其家族提供理财服务的一种受益产品,其根基在于家庭成员或一定亲属范围的家族性。三是用益性。在家族信托财产的法律属性中,用益性的法律意义尤其重要,是家族关系的利益相关人最为关注、最为敏感的属性。四是传承性。在英美国家的家族信托中,委托人设立信托之后不得干涉受托人处置信托财产的行为。然而,大陆法系国家在相当长时间里一直否认其合法性。原因是不少大陆法系国家学者认为,信托财产普通法所有权和衡平法所有权并存的制度构造,与物权法所主张的“一物一权”原则、“物权法定”原则相冲突。

 

(二)家族信托财产的独立属性

 

(1)信托财产的合法性

 

信托财产是家族信托的构成要件之一,家族信托要设立,委托人必须提供符合设立家族信托要求的财产,家族信托财产是否确定影响着家族信托能否继续存续。

 

委托人设立家族信托的财产必须具有合法性,否则会存在使家族信托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律风险。我国《信托法》对于财产的合法性已经作出明确的规定。

 

(2)强制执行的依据

 

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95条的规定,信托财产在信托存续期间独立于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各自的固有财产。因此,当事人因其与委托人、受托人或者受益人之间的纠纷申请对存管银行或者信托公司专门账户中的信托资金采取保全措施的,除符合《信托法》第17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不应当准许。已经采取保全措施的,存管银行或者信托公司能够提供证据证明该账户为信托账户的,应当立即解除保全措施。

 

对于违反前款规定而强制执行信托财产,委托人、受托人或者受益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在本案中的信托财产并不属于《信托法》第17条情形,因此执行该信托财产没有合法的依据。

 

(三)家族信托的滥用

 

(1)滥用的表现形式

 

我国信托产业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而逐渐走进家族企业的视野。在当前的主要滥用形式中主要包括:为了避税等违法目的设立的信托,其中所涉及到的虚假交易、关联交易、滥用税务协定等实质上违反公众利益、侵犯相关权利人利益、滥用架构、甚至违法违规的方式;其次也包括受托人的道德风险滥用权力或权利过大等。

 

(2)滥用的司法实践

 

根据银保监会网站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最近几年国内信托公司所收的监管处罚金额合计已超千万元,国外的案例诸如普加乔夫虚假信托案件。

 

普加乔夫曾任俄罗斯首富,2010年其创立的私有银行MezhpromBank宣告破产,在MezhpromBank清算期间国际知名清算组织DIA担任破产清算人。为转移财产,在Mezhprom Bank清算期间,普加乔夫设立了5个全权家族信托,普加乔夫将自己设立为信托的第一保护人。2015年,Mezhprom Bank和DIA以债权人的身份向普加乔夫提出索赔,并向英格兰和威尔士高等法院提出冻结其分散各国银行的个人全部财产。经过审理,高等法院作出判决,债权人可以向其追偿信托财产。另一方面,根据信托契约,保护人的权利应该属于受托人,普加乔夫并没有对信托资产的控制权和所有权,普加乔夫设立5个信托的意图却是让其“保留最终的控制权”,因此信托契约是虚假的。而且,普加乔夫在债务追讨期内设立信托,明显属于“欺诈性转移”财产,是不合法的。

 

具体来看,在信托财产交付在债权债务之后可能存在可撤销情形:为了规避债务,家族信托权益结构设计方面不合理,杠杆比例违规、单一融资方集中度、受托人为唯一受益人等;信托财产管理方面,违规推介信托计划、贷后管理不到位等。

 

3、结合“第一案”引发争议的若干思考  

 

(一)家族信托财产来源合法性问题

 

在本案中,该家族信托是胡某基于法定抚养义务为了其非婚生子小张的生活费、抚养费而设立的,法院根据杨某的财产保全申请对该信托公司案涉所有款项进行了冻结,实质上张某失去了对该信托本金以及收益的控制权。

 

此案折射出的重要问题就是家族信托财产来源的合法性问题,如果家族信托财产的来源存在问题,那么家族信托存在的基础也就不存在。结合本案,家族信托的来源合法性存疑,单从本案给的信息,结论不明,可能存在几个方向:第一,属于胡某和杨某的夫妻共同财产;第二,属于胡某自己的个人独立可支配财产;第三,属于张某个人独立财产;第四,属于张某和胡某的共同财产。

 

(二)家族信托效力问题

 

家族信托的效力一般是指家族信托的有效性。根据《信托法》规定,有效信托是由四个法律要件构成:第一,设立信托的目的合法;第二,具有适格的主体;第三,具有确定的信托财产,并且该信托财产必须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第四,具有合法有效的信托行为,包括书面形式、信托登记手续、载明委托人受益人财产的范围获取形式等详细信息。

 

结合到本案,该信托合同的形式上符合我国信托法的有效构成要件,胡某本身的设立初衷是为了非婚生子小张的教育、生活等开销,胡某作为小张的父亲,对于小张是有抚养义务的;其次,本案的一个争议点就是信托财产的合法来源问题,如设立家族信托财产是胡某和杨某的夫妻共同财产,那么所谓的信托财产独立性并不能对抗夫妻共同财产制这样更为基本的立法价值。

 

(三)家族信托财产被强制执行问题

 

在本案的程序性方面,法院驳回了张某对解除冻结的异议请求,法院是否有权强制执行家族信托财产,其次,冻结措施是否属于强制执行。本案执行中的法官并没有找到对信托受益权的强制执行措施以及对委托人防止赎回资金的现实路径,从而直接将信托财产作为冻结的客体,以求达到形式上不是强制执行但是实质能够控制信托财产的目的。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95条及《信托法》第17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不应当准许。

 

对于法院的此项举措,如何去解读更为合适,不少学者专家都对于此项行为的解读,认为是强制措施,已然侵犯了家庭信托的独立性原则。而站在法院的角度所考虑的在于社会价值观念和基本立法价值的问题,此案和当年的泸州“二奶”案件在有些相似之处,法院得在社会公德、法律原则、法律规则之间做出合理的协调,并希望在解决纠纷的同时维护法律的统一性与合理性,并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四)受托人审查及管理义务问题

 

本案中的家族信托合同的设立,受托人是否尽到了审查及管理义务,在相关的裁决书中,对于受托人的职责没有过多的描述,但实际上受托人在本案中的角色也十分关键。事实上,委托人与受托人在沟通时,由于受托人的过度宣传对委托人的判断有很大的干扰性。

 

中信信托在我国的信托行业属于标杆性的企业,其在信托领域的运营相对比较规范,以中信信托对现金进行信托的要求为例:首先,信托公司会要求委托人,提供配偶确认函,委托人的配偶需要签字确认,同意将这笔现金资产放入信托计划。显然本案中的信托公司没有做到此项审查义务,否则不会出现本案中的这种情况;其次,尽职调查,信托公司需要对委托人的资金来源进行尽职调查,包括委托人的职业、收入情况、资产情况以及资金流水等。实际上大多数信托公司没有进行严格的审查,导致即使出现问题,也很难全面追责。

 

4、家族信托法律规制的相关建议  

 

(一)信托立法层面

 

在信托行业规模逐渐扩大的当下,我国信托行业相关法律的滞后性充分暴露了出来,委托人、管理人以及托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并不明确。有些问题单靠一部《信托法》很难完全解决,因此有必要完善信托方面的立法及配套法律法规。根据《信托法》的规定,信托财产根本属性在于其独立于受托人,具有与受托人固有财产的分离性,不与受托人共担财产风险,这是信托财产独立性的根本要求。对于此类涉及独立性的情形应当明确列明,并由最高法出台公报指示性案例,作为法院裁判的标准,防止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形。因此在完善信托立法方面,从源头把控,要明确《信托法》的核心要义、社会价值。

 

信托财产的独立性范围主要是在于受托人、委托人及收益人之间的关系界定,从而对于财产的所有权的归属去界定。除了《信托法》第10条规定需要财产登记之外,没有其他相关的具体实施细则。因此对于具体的实施细则应当围绕其进行制定,针对财产登记和具体的权属节点进行明确。有学者坚持委托人享有信托财产的所有权直到信托终结权属才发生转移,而有学者则认为信托关系一旦建立即意味着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已经移转。有学者认为通过对我国信托法条进行分析,委托人享有信托财产是有合理依据的。

 

我们在借鉴国外的同时,应从我国《信托法》的核心价值出发,深入理解该制度的建立和运用,而不是盲目的照搬。纵观整个家族信托流程,受托人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持续享有对财产的绝对处置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因此这个时间段的信托财产所有权理应归其所有。与此同时,由于受托人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将享有信托财产的处置权,应当设定严格的监察人制度,对于受托人的权责进行严格设定并进行监督。

 

(二)司法实务层面

 

在家族信托财产的认定上,首先需要确定可以设立家族信托的范围,而根据《信托法》要求,有四类财产不能设立家族信托,大致确定了设立家族信托的范围。

 

而本案中出现被强制执行的措施,如何适用对家庭信托财产的强制措施,有必要进行详细规定。在以《信托法》的独立性原则的基础上,可实施强制措施的情形进行详细划分:首先,需要确定信托财产的属性;其次,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如果夫妻在婚前有协议的情形,双方可供个人支配的财产予以认定的,此种应该明确不得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最后,对于可能涉及欺诈违法的家族信托,可以实施强制执行措施。

 

(三)审查设立层面

 

在《信托法》中的委托人主体规定非常广泛,如果家族信托的委托人不适格,会导致家族信托无效。因此,在审查设立时要考虑以下几点:

 

首先,在家族信托的设立时,主体要适格:第一,家族信托的最终委托人只能是自然人,家族信托的委托人只能以归属于其名下的合法财产及家族事务设立信托,而受益人一般为委托人的近亲属,因此委托人只能是自然人;第二,委托人应该是家族财产的合法拥有者或者家族事业的创建者。

 

其次,设立家族信托的目的要合法。《信托法》第21条第1项规定,信托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该信托无效。

 

最后,信托财产的合法性进行认真仔细的审核,以保证信托财产设立的有效性。笔者认为在信托业协会和律师协会等组织可以制定一些从程序上保障设立信托财产合法性的尽责指引规范。第一,对于现金类资产,委托人要出具收入证明以及取得该现金类资产的其他证明以及完税证明;第二,对于不动产,委托人要出具不动产权属证书,对于动产,委托人要出具购买证明或者取得动产的证明;对于以上两种情况,律师可以提供法律见证或者由公证处出具公证。第三,对于股权信托,可以参照上市公司的一些要求,由注册会计师对其进行审计和评估并出具相应报告,由律师对其财产合法性出具法律意见书。

 

(四)运行监管层面

 

信托监管有内部监管与外部监管之分。双重监管有利于保障信托行业的平稳运行。在英美法系国家,信托监察人制度已经从早期的离岸信托拓展到普通信托,成为委托人或受托人的普遍选择。日本和韩国等诸多国家将信托监管人定义为“信托管理人”,意指对受益人的权利或利益具有管理权的人。而我国将其定义为“监察人”,就应当明确信托监察人的主要职责是监督而非管理,尽管其享有部分管理权能,但也仅是作为监督职能的补充。

 

然而当前我国的监察制度存在重大空白,《信托法》第4条:受托人采取信托机构形式从事信托活动,其组织和管理由国务院制定具体办法。国务院尚未发布相对应的监管办法,我国的信托监察制度仍处于空白状态。针对监察人制度笔者建议从以下几点去构架我国的监察人制度:首先应当明确监察人的主体地位,监察人应独立于委托人和受托人,并在此基础上,针对监察人的资格做出限制,对于监察人的权限范围、行为、权利义务和责任做出详细的规定,使其保持绝对的中立性;其次,在法律规章设立过程中,明确监察人的内容,将监察人作为独立的章节规定在信托法中,对于监察人的监督程序进行明确;最后,当双方对于监察人持有争议时,或者监察人出现履行不能的情况,双方当事人可以要求替换监察人,并明确监察人的职责、辞职、退休等相关情形,增加法规的灵活性和可操作性。

 

5、结语

 

事实上,近年来在复杂的国际形势下,高净值人群境外投资意愿有所降温,国内资本市场环境的不断完善促使越来越多高净值人群的投资重心重归国内,如何抓住“中国机会”成为高净值人群的重点关注问题。我国有必要加快信托行业方面立法的行进步伐,使其与国际信托接轨,面向全球融入世界,在国际化的浪潮中,博得一席之地。

 

当前,我国家族信托也进一步朝着专业化、规范化的趋势发展,为满足家庭和个人在非保值增值方面的资产隔离等需求的快速增长,应尽快推进家族信托在税收、财产登记等相关配套制度的建设进度。对于家族信托的发展,要立足于家族信托的背后法律价值,探讨信托法行业的本质,做出深刻的理解,从而明确家族信托的独立地位,并防止出现本案中出现的争议情形。综合以上有关家族信托行业的发展建议和构想,如果能够早日完善和设立实施的话,那么可以促进家族信托行业的平稳发展,保障家族信托行业的核心财产传承和长远利益的获得,并促进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价值的双向统一,并减少或杜绝此类案件的发生,发挥家族信托的最大功效。

 

作者:郑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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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用益金融信托研究院
来源:用益信托网

责任编辑:U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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