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益-信托经理参考:四月份新增登记信托“双升” 规模超5600亿元
一周重点关注:
● 4月金融数据出炉 人民币贷款同比少增8231亿
● 国家统计局:4月份CPI温和上涨PPI涨幅继续回落
● 央行发布2022年第一季度中国货币政策执行报告
●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迎新变局 多地已先行优化
● 发力布局公募业务 券商资管频繁挖角基金经理
● 险资市场化改革提速:保险资金可投金融产品扩围
● 银保监会:商业养老理财产品不得宣传预期收益率
● 看好权益类资产价值 公募多项举措积极布局
● 银保监会:险资投资信托应纳入其他金融资产投资比例管理
● 4月我国新增登记信托“双升” 规模超5600亿元
● 进军不良资产处置业务 多家信托公司转型开疆拓土
● 四月份信托产品违约136.32亿元
● 人大会议:修改信托法抓紧修法调研论证
●【观察】信托转型找到“最优解”了吗?
●【观察】破产重整服务信托可委以重任
●【干货】保险金信托架构中相关主体的合理衔接问题
一、财经视点
■ 4月金融数据出炉 人民币贷款同比少增8231亿
5月13日,央行发布金融统计数据报告,4月末,广义货币(M2)、狭义货币(M1)同比分别增长10.5%、5.1%,增速分别比上月末高0.8个、0.4个百分点。值得注意的是,4月新增人民币贷款出现明显放缓。数据显示,4月份人民币贷款增加6454亿元,同比少增8231亿元。其中,住户贷款减少2170亿元,同比少增7453亿元。企(事)业单位贷款增加5784亿元,同比少增1768亿元。
点评:四月份的金融数据反映了当前我国经济面临的问题,即主要来自于疫情的反复和对经济民生的影响。当前情况下,货币流动性是不缺的,缺的是经济活力和人们的预期。只有在疫情能得到有效控制和生产生活重新回到正常状态下才有可能扭转和改变人们的预期。现在,就金融数据谈货币政策意义不大。
■ 国家统计局:4月份CPI温和上涨PPI涨幅继续回落
国家统计局5月11日发布数据,2022年4月份,全国居民消费价格同比上涨2.1%。其中,城市上涨2.2%,农村上涨2.0%;食品价格上涨1.9%,非食品价格上涨2.2%;消费品价格上涨3.0%,服务价格上涨0.8%。1—4月平均,全国居民消费价格比上年同期上涨1.4%。4月份,全国工业生产者出厂价格同比上涨8.0%,环比上涨0.6%,涨幅均有所回落。 从环比看,PPI上涨0.6%,涨幅比上月回落0.5个百分点。其中,生产资料价格上涨0.8%,涨幅回落0.6个百分点;生活资料价格上涨0.2%,涨幅与上月相同。
点评:4月份呈现出CPI上涨较快、PPI降幅趋缓的特征,通胀整体处于温和可控水平,货币政策将继续发挥总量和结构双重功能,持续加大对经济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以及受疫情影响严重行业企业的支持力度,助企纾困,促进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
■ 央行发布2022年第一季度中国货币政策执行报告
近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2022年第一季度中国货币政策执行报告》指出,总体来看,今年以来货币政策主动应对,靠前发力,增强前瞻性、精准性、自主性,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质效不断提升。对于下一阶段的主要政策思路,《报告》表示,稳健的货币政策加大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稳字当头,主动应对,提振信心,搞好跨周期调节,坚持不搞“大水漫灌”,发挥好货币政策工具的总量和结构双重功能,落实好稳企业保就业各项金融政策措施,聚焦支持小微企业和受疫情影响的困难行业、脆弱群体。
点评:本次货币政策执行报告更加重视海外疫情、地缘冲突以及发达经济体货币政策转向对于全球经济的影响,同时强调在国内疫情冲击以及复杂外部环境下经济发展面临的三重压力依然存在。充分体现了货币政策积极快速地响应政治局会议精神,在对经济压力高度重视的同时,新增对物价、汇率、地产、金融风险等方面的关注。
■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迎新变局 多地已先行优化
继今年2月全国性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出台后,4月29日,中央政治局会议对房地产的表述中又提出“优化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这是中央首次对备受关注的预售资金监管政策给出明确的指示。另外,中央政治局会议后,惠州、徐州、梅州、连云港、岳阳、长春等多地密集出台的稳地产政策中,在预售资金监管方面都提出了优化措施。
点评:全国性新政出台后地方执行效果不明显,需要继续完善,建议合理允许部分高信用房企以银行保函解冻部分监管资金,适当降低预售资金留存比例,优化预售资金支取节点等。
■ 国常会:财政货币政策以就业优先为导向 稳住经济大盘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5月11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财政货币政策以就业优先为导向,稳住经济大盘;部署进一步盘活存量资产,拓宽社会投资渠道、扩大有效投资;决定阶段性免除经济困难高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利息并允许延期还本。会议指出,受新一轮疫情、国际局势变化的超预期影响,4月份经济新的下行压力进一步加大。要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坚定信心,正视困难和挑战,着力稳住经济大盘,为统筹做好各项工作提供基础,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 科创板做市商制度落地在即 符合条件券商可申请试点资格
5月13日,证监会发布《证券公司科创板股票做市交易业务试点规定》,对科创板做市商准入条件与程序、内部管控、风险监测监控、监管执法等方面作出规定。规则发布后,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可以按照要求向证监会申请科创板股票做市交易业务试点资格。同日,按照《做市规定》要求,上交所起草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做市交易业务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业务指南第X号——科创板股票做市(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意见。《实施细则》和《业务指南》对科创板做市交易业务作出更加具体细化的交易和监管安排。
■ 四部门:保持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基本稳定
国家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民银行近日联合发布《关于做好2022年降成本重点工作的通知》要求,扩大新增贷款规模,保持货币供应量和社会融资规模增速与名义经济增速基本匹配,保持宏观杠杆率基本稳定。保持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基本稳定。通知提出,坚持阶段性措施与制度性安排相结合,坚持降低显性成本与降低隐性成本相结合,坚持普惠公平与精准支持相结合,坚持政府帮扶与企业挖潜相结合,加大纾困支持力度,有力提振市场信心。
二、同业新闻
■ 发力布局公募业务 券商资管频繁挖角基金经理
公募基金明星基金经理“公转私”现象备受业内关注,而随着旗下公募基金业务条线的迅速发展,证券公司和资管子公司也悄然加入到抢夺公募人才的行列。据不完全统计,近一年多以来至少有10位公募基金经理加盟券商资管,其中不乏过往业绩优异的投研老将。近期,华泰资管正式宣布查晓磊、王曦加盟,分别担任权益投资总监、多资产公募投资部总经理,引发广泛关注。从过往从业经验来看,查晓磊、王曦两位投资人士的从业经验均超10年,且都有在博时基金工作的履历。
点评:金融投资业务最核心的成本是人力成本。出于牌照考虑,还是主动管理业务转型的现实压力,均促使券商资管发力储备优秀公募人才。而兼具公募基金运作规范和私募基金的灵活机制是券商资管吸引公募人才的重要原因。
■ 险资市场化改革提速:保险资金可投金融产品扩围
银保监会近日发布消息称,已于近期修订发布《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有关金融产品的通知》和《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办法》。两项保险资金新政的出炉,意味着保险资金市场化改革再提速。《通知》的核心是拓宽了保险资金可投资金融产品的范围,将理财公司理财产品、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债转股投资计划等纳入可投资金融产品范围,进一步完善了保险资产配置结构;《办法》则对近年来盛行的“保险资金委托投资”行为进行了细化规范。
点评:此次政策的核心是拓宽了保险资金可投资金融产品的范围,将理财公司理财产品、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债转股投资计划等纳入可投资金融产品范围,进一步完善了保险资产配置结构。释放了监管对保险资金运用进一步简政放权的信号,有利于为资本市场和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多长期资金支持。
■ 银保监会:商业养老理财产品不得宣传预期收益率
银保监会近日发布了《关于规范和促进商业养老金融业务发展的通知》。其中提出商业养老理财产品不得宣传预期收益率,鼓励终身养老金领取服务,丰富养老金领取形式等要求。银保监会明确,银行保险机构经营商业养老金融业务,应当按照监管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及时、准确、全面披露期限、费用、风险、权益等关键信息。商业养老金融产品宣传材料和销售文件应当简明易懂,不得包含与事实不符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商业养老理财产品不得宣传预期收益率。
点评:养老金融是未来我国银行业重点支持领域,银行需要与保险、基金等金融机构联动开发更多适配的产品和服务。可以期待,在一系列政策支持下,更多创新养老金融产品将陆续推出,与市场中的养老理财、养老基金、年金型保险等原有养老产品优势互补,为投资者提供更多元的养老金融服务。
■ 看好权益类资产价值 公募多项举措积极布局
近日,多家公募陆续公告恢复大额申购,基金经理加大自购,鼓励定投等各项积极举措布局市场,彰显对后市的信心。据记者统计,今年以来,傅鹏博、杨锐文、崔宸龙、朱少醒、张坤等明星基金经理管理的权益类产品均放开大额申购,今年主动权益基金暂居“冠军”位置的万家宏观择时多策略基金,也于近日发布公告取消10万元以上的大额申购,恢复了大额申购。此外,鹏华基金、中庚基金、西部基金、长信基金等基金公司旗下的多只权益类基金也纷纷放开限购,“开门迎客”。
点评:目前A股市场整体估值水平已处于历史低位区间,随着货币政策的稳健宽松,权益类资产的中长期投资价值已经显现。在当前位置加大配置优质的A股龙头公司,无疑有着较高的胜率。
■ 93家百亿元级私募,年内仅11家实现正收益
作为行业的风向标,百亿元级私募年内业绩出现了不同程度地告急。根据第三方数据,截至5月10日,今年以来,93家百亿元级私募仅有11家实现正收益,整体收益率为-12.79%。从榜单来看,在实现正收益的百亿元级私募中,最高收益仅为9.23%;而在负收益的排名中,22家百亿元级私募年内回撤超过了20%,最低收益率为-32.46%。整体来看,93家百亿元级私募首尾业绩相差了41.69%。此外,有22家百亿元级私募年内回撤超过了20%。分策略来看,固收意外夺得榜首,而股票多头策略则成为了重灾区。
点评:由于年内基本面利空因素持续不断,A股市场波动较大,在春节前,市场预期的春季行情未能出现,加之仓位操作不当,导致多数百亿元级私募业绩不佳。不过,展望后期,以增长为特征的相关板块仍值得期待,届时股票多头私募有望收回失地。
■ 四月份银行理财子公司产品发行数量萎缩
根据上市银行年报数据,已披露业绩的17家上市银行旗下理财子公司去年业绩全面飘红,展示出良好的发展前景。但是,最新银行理财子公司产品发行数据显示,新发产品出现较大回调。4月份,银行理财子公司共发行了984款理财产品,环比下降12.38%。今年3月份,随着资本市场波动加剧,银行理财产品收益出现大幅回撤,银行理财子公司所发产品出现较大面积“破净”,曾引起了市场各方的关注。但进入4月份以后,这一情况正在好转。
■ 私募管理人备案陷低谷,多位自由投资人晋升私募高管
中基协本周公布的一批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信息显示,5月以来仅有19家私募基金完成了备案登记。这一数字,不仅低于4月最后一周的30家,也低于一个月前的42家。与上一次的情况类似,在19家新备案的私募基金中,投资于一级市场的“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的就占13家,而投资于二级市场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仅有6家。从这6家新晋私募基金的高管履历看,来自知名基金公司的投研“科班生”依然较少。相比之下,“自由投资人”、“自由职业”、“程序化交易研究”等草根派成为了本期的亮点。
三、信托动态
■ 银保监会:险资投资信托应纳入其他金融资产投资比例管理
近日银保监会修订发布了《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有关金融产品的通知》。根据《通知》,保险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应当符合三项要求:一是保险机构投资基础资产为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集合资金信托的,应当具备信用风险管理能力;投资基础资产为非上市权益类资产的集合资金信托的,应当按照穿透原则具备股权投资管理能力、不动产投资管理能力或股权投资计划产品管理能力、债权投资计划产品管理能力。二是符合《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保险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144号)要求。三是集合资金信托纳入其他金融资产投资比例管理。其中,基础资产为非上市权益类资产的集合资金信托,应当同时纳入权益类资产或不动产类资产投资比例管理。
■ 4月我国新增登记信托“双升” 规模超5600亿元
中国信登信托登记数据显示,4月份行业新增完成初始登记信托产品4259笔,环比增长10.77%;初始募集规模5618.42亿元,环比增长32.16%。新增规模和产品笔数均大幅增加。值得一提的是,以资产证券化、家族信托等为代表的服务信托快速发展。4月份,新增资产证券化信托业务规模699.38亿元,已实现连续两月增长;新增家族信托140.46亿元。此外,信托业积极创新开拓服务信托业务类型,涉众资金管理、养老服务、破产重组等其他类型的服务信托也呈现出良好的发展势头。
■ 进军不良资产处置业务 多家信托公司转型开疆拓土
继中信信托和光大信托联合担任海航集团破产重整信托受托人后,紫金信托也加入到风险处置服务信托领域。近日,紫金信托公告表示,经公开招募和遴选,其被确定为南京建工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等25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案信托计划受托人。紫金信托将以服务信托方式参与企业重整。
点评:随着信托行业监管常态化,业务转型的细分领域竞争也愈加白热化。在近期各家信托公司披露的年报中,不良资产处置已是多家信托公司的重要发力点。
■ 四月份信托产品违约136.32亿元
据公开资料不完全统计,截至5月5日,4月共发生信托产品违约事件16起,涉及金额136.32亿元。与去年同期相比,2022年4月信托产品违约金额违约金额同比增长117.42%。其中,房地产仍是信托产品风险事件的高发领域,违约产品14起,涉及金额132.66亿元,违约产品数量多,涉及金额大,占比最高。此外,工商企业违约2起,涉及金额3.66亿。
■ 人大会议:修改信托法抓紧修法调研论证
今年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期间,有代表提出议案,建议修改信托法,完善信托法律制度。现行信托法于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该法的实施为建立健全我国信托制度、促进信托业规范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议案认为,修改信托法,是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的客观诉求,是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重要手段,同时也能够为促进信托业健康发展提供导向作用。
■ 业务结构优化 61家信托公司资产规模突破19万亿
信托公司年报披露已进入尾声。截至5月11日,有61家信托公司交出2021年“答卷”。有媒体梳理发现,截至2021年年末,61家信托公司信托项目资产规模突破19万亿元,自2018年以来首次止跌回升。此外,信托业务结构持续优化,信托主动管理能力有所上升,2021年度有5家信托公司主动管理型信托资产占比达90%以上。
■ 陕西国投董事长总裁双双变动
近日,信托发布公告称:姚卫东辞去总裁职务,董事长薛季民退休。姚卫东辞去总裁职务后将接任董事长职务,总裁将由副总裁王晓雁代为履职。
■ 中航信托参与发行全国首单PPP资产支持商业票据
4月25日,由中航信托担任发行载体的国内首单PPP-ABCP产品“重庆茂和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2022年度第一期中建五局投资PPP资产支持商业票据”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成功发行。中航信托作为该产品发行载体,携手发行人股东中国建筑与中建五局、主承销商华泰证券、流动性支持机构中投保等单位,对PPP资产证券化模式进行创新,为盘活PPP存量资产提供了更为优化的操作路径。该产品入池底层资产为发行人根据《巴南区龙洲湾隧道项目PPP合同》约定所享有的应收影子通行费及其从属权利,发行规模9.75亿元人民币,其中优先档资产支持商业票据票面利率2.70%。
■ 西部信托助力全国首单绿色电池资产支持票据(ABN)成功发行
2022年4月,武汉蔚能电池资产有限公司2022年度第一期绿色电池资产支持票据成功发行,发行总规模4亿元,其中优先级发行规模3.9亿元,发行利率3.12%,西部信托有限公司担任发行载体管理机构。本次交易是全国首单以新能源汽车电池为基础资产的证券化项目。该项目以武汉蔚能持有的动力电池租用服务费收益权为基础资产,募集资金用于支持武汉蔚能采购新的动力电池并开展电池租用服务。
四、市场观察
■ 信托转型找到“最优解”了吗?
相关数据显示,在信托管理功能上,2018-2021年间,主动管理信托呈现持续上升趋势,事务管理类信托呈现持续下降趋势,但无论是主动管理信托还是事务管理类信托,其内部结构都在持续发生分化。未来信托功能会发生哪些变化?
业内观点:
1、信托行业的转型,其实也是中国金融行业转型的一个缩影,它不可能像产业升级“腾笼换鸟”那样快速,不只是要解决眼前的问题,而应该放到更长远的、支持服务实体产业转型升级这个国家战略目标中去思考、规划和设计。
2、信托的投资功能和融资功能是硬币不可分割的两面。信托公司作为一类重要的金融机构,能够有效地链接资金供需双方,起到金融资源优化配置的关键作用。
3、在资产出口、资金用途上,资本市场、证券市场只能是资产组合的一部分,而更多部分应该通过不同的结构设计,以最低成本、最高效率流向实体经济,流向国家和社会发展最需要的地方。
4、非标融资是实体经济融资需求和金融体系融资供给不平衡发展的产物。应该看到,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特定时期,非标融资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和独特价值。但随着金融体系不断发展成熟,越来越多的标准化融资工具将被创造、推广和使用,非标融资的生存空间将被不断挤压,融资类信托的规模和占比会进一步下降。
■ 破产重整服务信托可委以重任
信托行业步入转型攻坚期,面对当前的市场机遇与挑战,相关机构只有苦练内功,锤炼项目甄选、方案设计与运营保障等多项能力,才能在这类创新业务中打开局面,真正找到不易复制的盈利点。新近下发的《关于调整信托业务分类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特别将风险处置受托服务信托纳为资产服务信托的一大类别。未来前景如何,可堪大任吗?
主要观点:
1、在企业破产重整中引入信托架构,可以保障重整参与各方的利益平衡,推进重整计划执行;可以强化债权人在重整程序中的监督权,保护债权人利益;也可以充分发挥信托的灵活性和管理优势,满足重整案件的差异化需求。
2、从信托公司的业务实践来看,目前有切实项目落地的机构数量尚不多,但更大的群体已瞄准这片市场,蓄势待发。在此前机构操刀的案例中,外界亦可看到机构通过输出投资投行能力、设计个性化解决方案,为破产重整服务信托赋予更加鲜活的生命,收获了规模、效益与口碑的多赢。
3、以共益债投资为例,其本质也是非标债业务,信托公司在此领域积淀深厚,比在其他领域开疆拓土更有确定性。信托公司通过共益债投资深入了解破产企业的情况,也是提前布局了真正的不良资产投资。
■ 一周信托产品市场综述
1、本期(2022年5月2日-2022年5月15日)集合信托成立市场略有下行,成立规模小幅下滑。据公开资料不完全统计,本期共有463款集合信托产品成立,环比增加19.33%;成立规模150.96亿元,环比减少2.40%。
2、本期集合信托发行市场大幅回暖,发行规模大幅增长。据公开资料不完全统计,本期共46家信托公司发行集合信托产品418款,环比增加2.37倍;发行规模276.85亿元,环比增加154.36%。
3、本期投向金融和工商企业两大领域的产品成立规模增长显著。据统计,本期金融类信托的成立规模80.52亿元,环比增加25.97%;房地产类信托的成立规模19.97亿元,环比增加6.26%;基础产业类信托的成立规模40.81亿元,环比增加1.42%;工商企业类信托的成立规模8.89亿元,环比增加31.64%。
五、干货推荐
■ 保险金信托架构中相关主体的合理衔接问题
保险金信托业务近年来在我国迅速发展,业务开展中经常涉及保险相关主体和信托相关主体之间关系的处理,上述两类主体身份角色的有效安排与衔接是保险金信托设立的重要前提,信托设立时需关注保险相关主体是否可以直接或有条件的成为保险金信托的当事人,具体而言,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保险相关主体与信托相关主体的直接衔接
一是保险投保人即为信托委托人。目前大部分保险金信托均采用投保人作为委托人的模式,主要是保险金信托1.0和2.0模式,由投保人作为保险金信托的委托人,需关注其所享有的财产权利。投保人可以作为委托人设立保险金信托,一方面是由于保单受益人享有的保险金请求权包括具有人身性质的请求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身份资格和获得保险金的财产利益,这种身份资格只有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才能够享有,而对保险利益的受益权更是在保险事故发生前拥有的一种具有期待性质受益权,并非既得权利;另一方面是由于被保险人享有的保险金请求权虽然不同于保单受益人,而是以被保险人特定的人身性为基础,不能被更换或替代,具有固有性,但被保险人享有的保险金请求权并不包括受益权,没有直接的财产属性。因此可认定投保人是以自身合法财产与保险人成立保险关系,有权变更受益人且有权对保单价值进行处置,其作为信托委托人的财产权利充足。
二是保险金信托受托人在保险架构中具有多种角色。具体而言,在保险金信托1.0模式中,委托人变更信托公司为保险受益人,此时信托公司既是受托人,也被指定为保险受益人;在保险金信托2.0模式中,是将投保人、保险金受益人均变更为信托公司,此时信托公司既是受托人,也变更为保险投保人和受益人;而在保险金信托3.0模式中,则由信托公司作为投保人投保,同时成为保单受益人,使用信托财产支付保费并管理理赔资金,此时信托公司既是受托人,也直接成为投保人和保险受益人。由此可见,受托人通常会成为对应保单的受益人,同时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对理赔资金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需关注的是信托公司在保险金信托业务中具有受托人和保单相关角色的多重身份,各项操作还需符合保险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防范保险相关主体进行变更所引发的合规风险。
2、保险相关主体不能直接作为信托相关主体的情况
一是被保险人不能成为信托受益人的情况。一般而言,对信托受益人的要求和限制较为灵活宽泛,受益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委托人可以成为受益人,也可以是信托的唯一受益人。但在保险金信托实践中,应关注被保险人、保单原受益人和信托受益人之间的关系,特别要注意以终身寿险设立的保险金信托中,其被保险人无法成为该部分信托财产所对应的受益人,保险金信托的受益人不应与原有保单利益以及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冲突,应在此前提下完成对保险金信托相关主体及交易结构的安排设定。
二是投保人不能成为信托受益人的情况。虽然有别于家族信托,保险金信托可以是自益信托,可充分扩大保险金信托的灵活度及业务优势,但投保人在一定情况下无法成为信托的受益人。例如在投保人为自身投保终身寿险的情况下,若以名下保单设立保险金信托,委托人同时作为自身投保终身寿险的被保险人,则无法享有该部分保险金请求权作为信托财产的信托受益权。
3、保险与信托相关主体有条件衔接的情况
一是需要关注保单受益人是否一定为保险金信托受益人。保险金信托受益人原则上不需与原保险受益人一致,具体实践中,相比于原保险,保险金信托的受益人可扩大为一个具体范围,既包含多个受益人,也可包含委托人现有或未来将有的继承人等,受益范围更广。根据保险合同约定,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指定,保险金信托的受益人需符合此项要求,但与原保险受益人不需完全一致,而由于保单受益人并非保险合同当事人,其所享有的保险金请求权不具有固有性且仅为具有一定期待性质的受益权,因而受益人的利益是否减损并不依赖于信托合同设立与否,而取决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意志。因此,信托受益人无须限定于保单受益人,可根据委托人对实现信托目的的要求进行设置。
二是需要关注被保险人是否可以成为信托财产管理过程中的指令角色。设立保险金信托时,保单中的部分相关主体可以以投资代表、监察人等身份参与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但应注意以终身寿险设立的保险金信托中,被保险人去世后触发保险理赔,被保险人无法成为该部分信托财产所对应的受益人,因而也不能在信托财产管理运用的过程中担任有指令作用的角色。
4、保险与信托相主体衔接可能涉及的其他限制条件
首先,对属于家族信托范畴的保险金信托,信托受益人也应当按照相应规定执行,必须为包含委托人在内的家庭成员,且委托人不得是唯一受益人,这就要求此类信托设立时在受益人中增加投保人以外的相关家庭成员主体。
其次,还应注意信托受益人与保单受益人的关系,若信托的某个受益人本身也是保单受益人,则不应突破保险相关规定对受益人的要求,确保信托的设立不与保险法等相关规定冲突。
此外,保险金信托相关当事人的设置除了满足信托相关的法律及监管要求,还需要受到保险法以及保险合同的限制,主要是信托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问题,由于信托委托人即是投保人,实践中还应符合我国保险法所要求的“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作者:殷晓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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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U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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