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代持 vs. 家族信托
历时3年,北京南锣鼓巷“天价”四合院父子归属之争落幕。2024年5月24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为切实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又从双方关系缓和及尊重老人意愿角度出发,判决撤销大四合院的赠与,判令小杨配合过户给老杨,对两个小院子则暂不予支持。
01 代持还是赠与?“天价”四合院引发父子纷争
复杂的家庭关系。综合媒体相关报道,大儿子小杨是父亲老杨和前妻所生。在小杨不满9岁时,老杨与前妻离婚,并独自抚养儿子长大。1995年,老杨把15岁的小杨先后送到澳大利亚和加拿大留学并完成学业回国。2003年老杨与女友生下小儿子,小儿子属于非婚生子女。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因此小儿子也有继承权。
四合院取得经过及权属变更。2002年,老杨在购买大四合院时,因外地户籍限制购买四合院,老杨以自己和小杨的名义设立了一家公司(当时公司法不允许设立一人公司),老杨为公司的实际出资人,然后以公司的名义买下四合院。买下四合院不久,老杨前女友怀孕。出于保护婚前财产的目的(庭审时老杨自述),2004年8-9月,在老杨的操作下,将大四合院从公司过户到了小杨名下(公司与小杨签署买卖合同),小杨未实际支付款项。随着北京市对非京籍购买四合院的放开,2004年底至2005年,老杨以小杨的名义又购买了南锣鼓巷区域的两处平房小院。
纷争起始于小杨出售大四合院。在购买了三处四合院后,2013年以后三套四合院先后出租。2021年6月,随着大四合院3年租期到期后,老杨想将其出售但遭到小杨反对。2021年8月,小杨将大四合院再次出租之后,将部分以生活费的名义打给老杨,并托人转告,不再交付全部租金。
2021年9月,小杨欲以自己名义卖大四合院,随后老杨于同年9月30日把小杨告上法庭,将三个院子分三个案子起诉。老杨起诉要求判令双方的借名买房合同(代持)有效,确认房屋归自己所有,并判令儿子小杨协助自己办理所有权过户手续。但小杨一方坚称,三个四合院是老杨出于愧疚及疼爱对小杨的赠与。
由于相关证据不足,以及三个院子登记在小杨名下。2022年1月,北京市东城区法院表示,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双方存在借名买房的合意,因此驳回了老杨的全部诉讼请求。老杨对一审判决不服,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但老杨一审、二审均败诉。
历时三年再起诉,诉求是撤销赠与。2024年,在经历了做喉癌手术儿子未到场等事件,老杨以小杨不履行赡养义务为由,再次一纸诉状将小杨告上法庭,要求撤销赠与。同年5月24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为切实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又从双方关系缓和及尊重老人意愿角度出发,判决撤销大四合院的赠与,判令小杨配合过户给老杨,对两个小院子则暂不予支持。
其实,不论被认定为是资产代持还是赠与,两种方式都存在着明显的弊端。从上述案件中可以看出,资产代持极易发生道德风险和法律风险,而赠与行为一旦生效就意味着在一定程度上失去了对赠与财产的控制。虽然民法典规定了可以撤销赠与的情形,但如果财产的受赠人是未成年人、失能的人、人格有缺陷以及无财产管理能力的人,极可能导致赠与财产完全被挥霍。
02 资产代持在财产管理中存在多重风险
所谓资产代持,是指自己的财产权属不登记在自己名下,而登记在他人名下。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即可认定其效力。当事人之间只要满足上述规定,代持行为即被认定为有效。
在实践中,因资产代持可以实现以下目的,受到财富人群的青睐:
(1)规避法律法规对持有行为的限制和对持有人资格的限制。
(2)将资产隔离于自身可能会承担的债务等风险之外。
(3)隐藏自身持有资产的事实。
(4)股权集中的需求。
但是却忽略了资产代持中存在的风险。在资产代持中,极易发生权属不清以及资产被代持人擅自处分等风险。
(1)极易造成模糊的产权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资产代持中,往往会发生物的所有权变动。其中,不动产需要登记在代持人的名下,动产需要交付给代持人。现实生活中,由于代持人一般都是自己信任的朋友或亲属,受到传统观念的影响,许多人通过他人代持资产并不签署书面的法律文书。这样一旦发生纠纷,若缺乏明确的书面代持协议和出资凭证,极易造成模糊的产权关系。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因各类资产代持而引发的纠纷的案例屡见不鲜。
上述“天价四合院纠纷”中,老杨之所以在最先的一审和二审中败诉,就是因为老杨和小杨父子之间缺乏书面代持协议和其他相关证据,来证明不动产权属登记确有错误。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的规定,虽然老杨是房屋的实际出资人,但因为三处四合院登记在小杨的名下,最终被判给小杨所有。
退一万步说,即使相关证据能够证明老杨是三处四合院的所有权人,在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中,老杨也可能面临契税和印花税等多重税负。
(2)资产可能被代持人擅自处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所有权编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受让人(第三人)通过善意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因此,若无处分权的代持人将代持的财产转让给第三人,而第三人符合善意取得制度(即受让人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支付合理对价;转让财产已经完成过户登记或办理交付),则被代持人(实际出资人)只能请求代持人赔偿,却不能向第三人索要财产。
以股权代持为例,若名义股东(代持人)出于因资金周转问题,将代持的股权转让、质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等,实际出资人的权益就会面临重大风险。尽管实际出资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判决上述处分无效,但如果受让人(第三人)满足善意取得的相关构成要件,实际出资人不能主张该处分不发生物权效力,即不能要求第三人返还股票,只能向名义股东请求损害赔偿。这极大程度上会导致实际出资人丧失股东资格甚至丧失对公司的控制权。
在2021年的“鲁南制药股权代持纠纷”中,就是因为股权代持中的道德风险,让当事人子女陷入长达4年的股权纷争和诉讼中。虽然东加勒比最高法院商业法庭判定实际出资人的女儿赵龙胜诉,拥有涉案股权所有权。但据悉由于该案的股权已经由两家香港公司持有(第三人),法院是否能够对这部分股权行使管辖权尚且存疑。
除上述道德风险外,资产代持还极易发生法律风险。比如,被代持的财产很容易因为代持人的婚姻风险、继承风险、债务风险导致代持资产被分割、继承和清偿债务。
03 家族信托:替代传统资产代持的最佳法律选择
基于特定目的和需要,进行资产代持或者其他产权安排本无可厚非甚至十分必要,但是如何选择代持的法律结构以期最大限度避免产权模糊的风险,是需要认真深思的问题。
而信托这一古老的财产转移与财产管理的法律制度,是替代传统资产代持的最佳法律选择。家族信托能有效防范资产代持中的道德风险和法律风险。
一方面,信托设立的书面方式可以防范代持的道德风险。依据我国《信托法》的规定,设立信托,必须以书面的信托文件方式进行。这意味着,不可能再以原先广泛使用的口头“君子约定”方式,建立信托式的代持关系,从而可以有效防范因取证困难而引发代持人或者其配偶、继承人将代持财产据为己有的道德风险。
另一方面,信托财产独立于受托人,可以防范资产代持中的法律风险。我国《信托法》规定,信托财产不属于受托人的固有资产,受托人死亡时,不属于其遗产,受托人破产时,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受托人对于信托财产和固有财产必须加以分别管理,不能与受托人的固有资产混同。信托的这些法律特点,能够有效防范原来代持人离婚、死亡和债务问题而引发代持财产被其配偶分割、继承人继承和债权人追偿的法律风险。
此外,家族信托还能满足财富人群身份保密、债务隔离和灵活分配等诉求。对于企业家而言,通过家族信托持有股权可以避免婚姻、继承等事件对企业股权的分散,防止控股权旁落,实现将企业股权紧锁家族内部的目的。
首先,信托财产独立于委托人和受益人,可以有效隔离婚姻变故、继承事件、债务纠纷等风险。根据《信托法》规定,委托人一旦为了他人利益或特定目的设立了信托,该财产便成为一项仅为信托目的而加以管理的独立财产,即独立于委托人的自有财产、又独立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和受益人的自有财产,原则上不得强制执行。这些制度赋予家族信托一定的“防火墙”功能。
其次,家族信托具有高度的隐私保护功能。《信托法》规定:“受托人对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负有依法保密的义务。”比如家族信托的相关信息,信托财产的数量和类型,信托公司无须对外披露;家族信托合同中,每个受益人的受益份额,各受益人之间互不知晓,信托公司也无须披露给每个受益人。如果信托公司无故泄露有关家族信托的信息,是违法的。
再次,因信托财产独立于委托人和受益人,股权家族信托可以将企业控制权牢牢锁定在家族成员手中,避免家族成员因债务或婚姻变故导致股权的外流和分散,防止控股权旁落,实现企业股权的平稳传承。
责任编辑:liuyj