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信托公司监管处罚情况分析
近年来,随着资管行业监管力度的不断趋严,针对信托公司的监管处罚情况也时有发生。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24年7月初,金融监管局及各地监管分局针对信托公司的行政处罚累计41例,其中涉及对信托公司进行单位处罚的6例,对信托公司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处罚的36例(含一条处罚记录中同时涉及对信托公司和工作人员的处罚)。
一、处罚基本情况
根据处罚记录显示,涉及被处罚的信托公司共11家。从处罚金额来看,单位累计罚款金额为1700万元,个人累计罚款金额为352万元;单位单笔最高罚款金额为585万元,个人单笔最高罚款金额为某信托信托业务部负责人40万元。从处罚人员来看,涉及业务部门负责人或信托经理25例,公司高管8例,财富部门负责人或理财经理2例,中台运营部门负责人1例。在某例处罚记录中,对时任某信托风控总监、信托业务一部总经理的某某给予了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十五年的个人处罚。
二、违法违规事实情况梳理
从违法违规事实情况来看,主要包括以下原因:
(一)违反信托相关基础法规
(二)违反资管新规
三、处罚情况分析
(一)“双罚制”成主旋律
从上述处罚情况来看,监管部门对信托公司及其工作人员进行同步处罚的“双罚制”已成为当期监管处罚的主旋律,对于个人进行处罚的力度也在不断加强。
(二)尽职管理及适当性义务覆盖产品全周期
从尽职管理义务的履行来看,信托公司被处罚的情况涵盖产品的投前、投中、投后,如投前尽职调查中对标的资产真实性审核不到位,投中违规设置管理措施,投后资金运用管控不严导致资金流入违规领域等。
从适当性义务的履行来看,信托公司被处罚的情况涵盖产品推介及存续期间,如推介期内未充分向投资者揭示项目风险,未充分履行合格投资者等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义务,存续期间未全面、真实进行产品管理情况的信息披露。
(三)打破刚性兑付
根据资管新规,“资产管理业务是金融机构的表外业务,金融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时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出现兑付困难时,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垫资兑付。”并明确“金融机构对资产管理产品应当实行净值化管理。”信托公司因违规向投资者出具兜底承诺,以固有资金或设立新项目违规承接风险项目等变相保本保收益的情况已被多次处罚。在净值化管理方面,禁止信托公司通过风险备付金、虚设财产权信托等方式弥补产品收益,产品会计计量不规范或不标准等变相突破净值化管理要求。
(四)违规开展信托业务成主要处罚原因
根据信托三分类新规,“信托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开展通道业务”,结合处罚情况不难看出,回归信托本源,明确业务边界已成为法定要求。信托公司违规开展或变相开展通道业务,房地产、基础设施、股权投资业务不满足监管要求,流贷业务未按规定执行受托支付,核心业务环节违规外包等违规开展信托业务成为监管处罚的主要事实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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