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业务三分类”,是不科学的

时间:2025/01/03 11:05:25用益信托网
01


前几天,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和北京监管局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发出了《关于做好不动产信托财产登记工作的通知(试行)》,为此我写了两篇博文:(1)为北京市的信托财产登记试行通知鼓与呼;(2)我们是不是真的想多了?不想行不行?


之后,不断有网友问我:这个通知中出现了“不动产信托业务”的提法,这个“不动产信托业务”属于信托业务三分类中的那一类呢?


这一下难倒了我。


不动产信托的确不能直接放到三分类中的任何一个二级分类中。


----资产服务信托,如家族信托、遗嘱信托、特需信托等,当事人如果打算将不动产装入信托,自然是正当的需求。这样就产生了不动产家族信托、不动产遗嘱信托、不动产特需信托等等。


----慈善信托的情况和资产服务信托类似。


----资产管理信托,该分类的名称表明,这种信托的初始信托财产大多是资金。若采取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方式的话,更是如此。所以,虽然法律并不禁止资产管理信托的初始信托财产是资金以外的其他财产(包括不动产),但之前很难进行类似的操作。


但是即便如此,资产管理信托存续期间,也可能作为资产管理的一种方式,将资金投资于不动产。若该资产管理信托产品的目的恰恰是投资于不动产,这就构成了不动产投资信托。


02

上面的讨论也从一个侧面揭示了,目前的三分类仅仅是一个暂时的、过度性的分类标准,其内部标准是混乱的,使得它根本无法作为一个“标准”。


之前讨论过,特别是在服务信托内部,其二级分类是极度混乱的。例如:


----遗嘱信托和合同信托是相对的一种分类。家族信托(家庭信托、个人财富管理信托)既可以是合同信托也可以是遗嘱信托。


----保险金信托是按照信托财产的类型对信托作出的区分。不管是家族信托、家庭信托还是个人财富管理信托,都可以以保险金作为信托财产。


而且,既然保险金作为重要的信托财产可以单独作为一个分类,不动产信托能不能作为一个分类?股权信托呢?


----特需信托仅仅是一种受益人特殊的家事信托,资产规模比较大的话可以构成家族信托或者家庭信托。


----行政管理服务信托中的几个小类,如预付款信托和职业年金信托,若无专门的立法规则跟进,很难构成可持续的可盈利的商业模式。


还可以举出多个证据证明三分类的不规范和不合理。


03


一个有趣的观察是,2023年信托业采取的统计口径仍然是投资信托、融资信托和事务管理信托的“旧三分类”。但是随着三分类办法的实施,2024年发布的统计口径中删除了传统的三分类,但是并没有成功引入新的三分类。


04


过去,信托业粗放发展,信托公司主要从事通道类的、融资型的信托业务,无法培育信托公司的主动管理能力。监管力图花大力气改变这种局面,方向是正确的。监管引入全新的“服务信托”的概念似乎亦无问题。


但是,服务信托的内部分类,显得非常粗糙,缺乏可操作性,需要在未来逐步完善。


2025年到了,监管部门加油!



作者:赵 廉 慧
来源:I n l a w w e T r u s t

责任编辑:Tnews

今日头条更多
资讯频道子页-第一短幅
资讯频道子页-第二短幅
资讯频道子页-底部通栏长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