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资产服务信托 “不得以任何形式开展通道业务”?

时间:2025/02/08 10:51:35用益信托网

信托分类新规的规定


延续《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以下称“资管新规”)关于破刚兑、去通道、去嵌套等精神,中国银保监会发布的《关于规范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分类的通知》(银保监规〔2023〕1号,以下称“信托分类新规”)进一步强调了不得利用信托作为“通道”规避监管的要求,规定信托公司“应当严格把握信托业务边界,……不得以任何形式开展通道业务和资金池业务,不得以任何形式承诺信托财产不受损失或承诺最低收益,坚决压降影子银行风险突出的融资类信托业务”。

实践中的疑问


对于资产管理信托而言,其作为资管产品、适用资管新规,在信托分类新规出台前后对其应履行主动管理职责,“去通道”等要求的规定一致。但对资产服务信托,应如何正确理解“不得以任何形式开展通道业务”呢?


资产服务信托是为委托人量身定制的信托种类,此类业务中最常见的安排是:信托财产运用对象、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处分方式均由委托人(或其指定人士,下同)决定,对底层资产的控制、交易风险由委托人实质性承担,信托公司不发挥主导性作用,仅按照信托合同和委托人指令提供受托服务,不承担积极管理职责。特别是行政管理服务信托,在信托分类新规中直接规定,信托公司只提供“运营托管、账户管理、交易执行、份额登记、会计估值、资金清算、风险管理、执行监督、信息披露等行政管理服务”——从信托公司提供服务内容或特征出发,资产服务信托(特别是行政管理服务信托)在外观上呈现出“通道”属性。

由此,实践中也就产生了以下疑问:如何正确理解合规的资产服务信托和信托分类新规严格禁止的“通道业务”呢?


如何正确理解资产服务信托禁止开展的“通道业务”?


我们理解,“不得以任何形式开展通道业务”应当结合截至目前的监管规定等规范性文件理解,而不应机械仅以信托公司提供服务和承担职责范围的外观做出判断。

首先,针对信托公司承担积极或是消极责任、是否主动管理等不同特征,相关规范性文件早已有明确的分类规定。2014年《信托业务分类及编码》(JR/T 0106—2014)根据信托机构受托职责不同,区分出“主动管理信托”及“被动管理信托”,其中“被动管理信托”指“信托机构根据委托人或其 指 定 的 人 的 指示,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不承担积极管理职责的信托业务”,根据信托财产的运用方式不同,区分出“融资信托”、“投资信托”及“事务管理信托”,其中“事务管理信托”指“信托机构只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进行相关事务处理的信托业务”,“包括但不限于:对 信 托 财 产 进行分配、保管、出租、出售等”。此后,原银监会信托部下发的文件中也明确“被动管理型信托”中,信托公司不具有信托财产的运用裁量权,而是根据委托人或是由委托人委托的具有指令权限的人的指令,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和处分。可见,在实务层面如信托只限于承担消极、被动职责/功能(甚至完全作为“通道”),其也可能得到认可和有效成立。

其次,监管政策多年来禁止和杜绝的是规避监管的不合规的通道业务、消除监管套利。资管新规第二十二条规定,“金融机构不得为其他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产品提供规避投资范围、杠杆约束等监管要求的通道服务”。《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以下称“九民纪要”)第93条规定了通道业务的效力,对通道业务的法律性质进行明确,实质上是区分了合法有效的通道使用与违规规避监管的通道行为(否定违规通道信托的效力)。而在信托分类新规中答记者问中强调,“服务信托不得为任何违法违规活动提供通道服务”“避免服务信托变相成为不合规融资通道”。结合前述文件及答记者问的精神,服务信托业务领域不得开展的通道业务应理解为——信托公司通常指信托公司在未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情况下,作为资金通道,帮助委托人或相关主体规避监管要求(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范围、资本充足率、杠杆比率等)或实现其他不合法目的的信托业务。

因此,资产服务信托业务中不涉及违规目的的行政管理服务、受托服务等,应与前述违规“通道业务”进行区分、不能混为一谈。资产服务信托禁止开展的“通道业务”,通常具有以下特征(第3、4项为判断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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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建议


从合规角度,资产服务信托业务在展业过程中应当注意以下要点:

1、应根据信托服务实质对信托业务进行准确分类,不能为了开展通道业务,将不契合服务信托受托服务内容及信托目的的各类违规通道业务统统纳入到服务信托范畴内,以“服务信托”之名、行“通道业务”之实。

2、在业务审核、实际操作中,信托机构的业务人员及风控应遵循穿透原则,确保交易结构中不涉及违规融资或其他规避监管(规避资金投向、资产分类、杠杆约束、拨备计提和资本占用等)的情形,确保信托目的合法合规。

3、信托文件中避免使用发行、融资、募资相关表述(实质上也不能有参与募集或变相募资的行为),做好风险揭示及责任分担约定,并明确约定受托人有权拒绝不合规的指令。




作者:李 明 玥
来源:资 律 备 忘

责任编辑:T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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