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信托财产登记的几点看法

时间:2025/04/15 14:27:00用益信托网

不动产信托财产登记之后,北京再出股权信托财产登记试点通知,和之前预判的内容差不多,随手写几点吧:


1、操作主体、操作标的:操作主体限于北京市辖内信托机构,估计就是北京局监管的几家信托公司,未来能不能放开,可以继续观察;操作标的就是在北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不含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企业等。


2、财产置入方式:①存量股权放进信托;②信托自行出资入股。另外,北京辖内信托公司管理的信托产品如果持有了北京区域内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也可以进行登记(参照适用本通知)。


3、存量股权标准:符合股权转让条件,权属清晰,不存在权利限制情形,也就是说带质押的股权必须解押才能放进来。


4、办理流程:信托产品预登记-签订信托文件-股东变更登记(股权所在公司提起)或公司设立登记(信托机构等申请人提起)。


5、办理结果:在营业执照标注“本公司股东XXX(代表某某信托产品)”。起到对外公示效果,告诉大家这是信托财产,不是信托公司的固有财产,至于实务中关注的股权转让涉税问题,不是这个通知的发文主体能解决的。想想看,如果真能有税务减免,估计大家扎堆在北京设控股平台公司了。


6、后续影响:此前操作的“信托+有限合伙+标的公司”架构可能需要更新,但需要评估:


(1)信托直接持股标的公司情况下,委托人不再是股东,如何继续保持对标的公司的掌控?信托层面要明确约定信托后续如何行使股东权利,如果委托人希望保持控制力(当然,受托人也压根不愿意参与管理),可能需要放弃对信托隔离效果的期待;委托人后续主要通过董事会来控制标的公司,因此,董事的人员任命、董事会的决策事项、议事规则有必要重新检视。


(2)信托过往作为有限合伙的LP实际只是一个财务出资角色,如果在标的公司中直接作为全资股东或大股东,虽然有登记公示标明信托财产,仍有可能被向上传导标的公司经营和债务风险,因此,受托人可能仍然会考虑继续架设SPV以便风险隔离,只是可选工具包里多了一个有限责任公司的选项。


(3)需要注意,有限责任公司和有限合伙在利润分配环节的计提公积操作以及税务方面存在差异,为客户设计方案时也需要统筹考虑。


期待后续首单落地!



作者:高 远
来源:T r u s t 研 习 社

责任编辑:T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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