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强监管来了!
近日,金融监管总局发布的《2025年规章制定工作计划》显示:2025年度计划修订规章11部,制定规章9部。
其中包括修订《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处罚办法》《银行业保险业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保险资产负债管理办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货币经纪公司管理办法》等,制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管理办法》《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金融机构产品适当性管理办法》《金融机构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
具体到信托行业,上述工作计划显示,2025年将重新修订《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同时制定《资产管理信托管理办法》。
4月11日,金融监管总局就《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金融监管总局此次对《办法》进行了全面修订完善,围绕信托公司“受托人”定位要求,调整信托公司业务范围,进一步明确信托公司经营原则、股东责任、公司治理、业务规则、监管要求、风险处置安排等,完善促进信托业强监管防风险高质量发展的监管制度体系。
据了解,《办法》对信托公司业务范围作出了调整,修订后的业务范围共有三项:
一是信托业务。将现行《办法》中五项信托业务调整为资产服务信托、资产管理信托和公益慈善信托。
二是资产负债业务。在固有负债项下增加向股东及股东关联方申请流动性借款、定向发债,在固有资产项下取消对外提供担保业务。
三是其他业务。增加“为资产管理产品提供代理销售、投资顾问、托管及其他技术服务业务”,将“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证券承销业务”调整为“为企业发行直接融资工具提供财务顾问、受托管理人等服务”。
此外,结合实际情况,《办法》取消了与信托公司主业无关联度的或与现行监管政策相冲突的“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代保管及保管箱”“居间、咨询、资信调查”“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并购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业务”等四项中间业务。
多位业内专家指出,除《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外,基于新三分类标准,《信托法》以及相应信托业务标准等“1+N”体系也应进行修订。《信托法》自2001年实施至今22年尚未修订,已难以适应信托行业的快速发展与变革。信托业务新分类实施后,资产服务信托、公益慈善信托等业务的发展需要更加完善的法律保障与业务标准。通过对“1+N”体系的全面修订与完善,将构建更加系统、科学、有效的信托业监管制度体系,为信托行业的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保障。
此次《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的发布,是信托行业发展历程中的重要里程碑。通过聚焦主责主业、强化公司治理、加强风险防控、提升监管效能等一系列举措,将引导信托公司回归信托本源,实现高质量发展,在服务实体经济、助力居民财富管理、促进社会公益事业等方面发挥更大作用。未来,随着《办法》的正式实施以及相关配套制度的不断完善,信托行业有望迎来新的发展机遇,开启稳健发展的新篇章。
责任编辑:Tnew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