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需要信托不该如此“小”
特殊需要信托只是一个账管账户吗?这是一个很让人遗憾的认知,是很多委托人、政府机构、律师甚至是信托机构自己的认知。
前三者的认知可能来源于目前市面上大部分特殊需要信托表现出来的主要功能性确实体现在账户管理上,那自然就形成了这样的认知。而这对于大部分信托机构来说,也乐见其成,因为他们本身在特殊需要信托中就不愿意承担更多的义务和职责。
所以里里外外,特殊需要信托就是个账管这件事,就形成了一种统一的默契。做事的人不愿意往前再走一步,大家也就觉得你只能做这么些了。
一、账管功能是不够的
但只实现账管功能够吗?可能对信托机构是够了,对政府机构也够了。但对大部分委托人和受益人来说是远远不够的。
他们希望实现信托财产在预算、投资和使用层面的全方位管理,希望通过信托的设立实现对未来监护人的限制和监督,希望能够通过信托保障受益人未来的基础生活,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
但显然其中大部分的需求,目前的特殊需要信托是无法满足的。如果只提账管功能,其实与公证机构的公证提存业务相比,特殊需要信托除了灵活性更好以外,优势实质上就很小了。
但其实并不应该是这样的。
二、账管也有优劣之分
而且即使只是账管功能,其实也有巨大的差别。是只负责投资,不论监护人提出何种分配要求,都充分满足。还是只按照分配计划进行分配,对于特殊情况监护人提出的分配要求置之不理。还是有一定的分配条件和配套的审查机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确保信托资金合理为受益人利益使用?
这些细节其实都涵盖在我们所说的账管功能里,但实现起来对于不同需求的不同当事人,会有完全不同的效果和意义,甚至脱离实际的案例,是无法评定好坏优劣的。
所以即使是账管,也不是简单的“账管”二字可以概况的。
账户管理本身就意味着,对于钱财的管理和控制,这也是有程度之分的。那么对于受托人提供的方案,对于账管这件事,你能识别出受托人提供的服务到什么程度吗?能够匹配到自己的需求么?能够通过沟通使得受托人提供进一步的服务吗?这些都是设立特殊需要信托的时候委托人需要注意和考量的问题。
事实上,如果我们真的能把账管做好,把账管功能开发到位,特殊需要信托本身也就在这个领域,有了绝对的不可替代性。
三、信托是一个整体
特殊需要信托如果只提一个账管功能,实质上对于特殊需要信托价值的开发可能都不到整体的20%,当然剩下80%的功能,并不完全取决于信托机构愿不愿意去做,还有很多现实制度和法律上的障碍。
但我们也不要忘记,信托本身是一个结构,是一个整体,信托功能的发挥并不只取决于受托人的能力。其他参与人,例如监察人或是保护人的加入,可以在信托之中,承担更大的权责,更好的贯彻委托人的意志,可以给信托功能发挥带来极大的补充。
在我的期待中,通过各方的合力,特殊需要信托这个整体,在未来能够真正介入到受益人的生活之中,解决一部分问题,起到一部分监督效果,那么这个特殊需要信托的价值才算被开发出来了。
我并不奢望特殊需要信托功能性的100%实现,但即使只能实现50%的功能,就已经能解决许多特殊家庭大部分的问题和顾虑,就已经是现有的其他法律工具不可能替代或是超越的了。
路走总是要一步步走的,我们先从真正的20%开始,下一个目标是30%。话不多说了,能力太小,道理太大,总是惹人厌烦的。
小结
希望对于特殊需要信托,有更多人不会感叹,果然如此,而是坚信,不该如此。
责任编辑:Tnews
























赣公网安备 3601080200015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