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江卫:股权信托业务中,受托人与股东身份的平衡
2025年11月15日至16日,由南开大学法学院与中国外贸信托联合举办的“第四届国际信托法前沿研讨会”在天津举行。本篇内容摘自主论坛的主旨演讲,演讲者为中国外贸信托总法律顾问、首席风控官秦江卫。
在北京市金融监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的全力支持下,中国外贸信托凭借在财富管理、普惠金融、公益慈善信托等领域深耕十余年积累的能力与企业家客户资源,迅速打通股权信托业务登记与股权财产登记全流程,首批落地多单股权信托业务。首批落地的业务中,有的服务于家族信托,实现客户股权财产的风险隔离、传承以及公益愿望,有的服务于公司治理和管控,有的服务于破产风险隔离。
秦江卫提出,股权信托不能简单等同于行政管理服务信托,开展此类业务信托公司首先应对信托目的、委托人适格与否及作为信托财产的股权及对应的标的企业进行调查和评估,不能成为不合法目的的通道载体。其次,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不能做成“股权代持”。作为《公司法》项下的股东,不能只是“影子”,不能被委托人牵着鼻子走。信托公司要在拥有相应的管理、履职能力和资源的前提下,依法依约履行股东权利与义务,强化中后期管理与风险防控。在股权财产信托业务中,需要结合委托人意愿和信托目的、受托人的股权管理能力、家族信托的风险防范措施、股东法定义务、受托人的法定信义义务等综合确定受托和管理职责,通过合理的权责安排平衡各方利益,在实现客户合法诉求的同时降低信托风险,保障信托持股架构的稳健运转,同时维护“公司”这一经济活动重要单元在社会责任上的有效承担,避免信托架构被不当利用于损害第三人利益、违反监管规定等目的。
秦江卫表示,信托公司的股权信托财产业务只是刚刚开端,未来还有待在同业实践、学界研究和司法判例的共同作用下不断完善,真正发挥出信托隔离和有效治理的作用,为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做出贡献。
责任编辑:llx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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