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信托员工踩红线!

时间:2025/12/02 10:46:44用益信托网

据最高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消息,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教育、警示、震慑作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6件依法惩治金融领域职务犯罪典型案例,其中有两起涉信托员工。


一:李某、徐某受贿案——依法惩处“合作经营”型受贿犯罪


【基本案情】


2017年至2020年,被告人李某利用担任某国有信托公司南京、苏州业务部门负责人等职务上的便利,被告人徐某利用担任某国有信托公司业务部门经理职务上的便利,将某国有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交由苏州某公司承销,并安排信托计划融资方与苏州某公司签订委托销售协议,为该公司谋取了巨额利益。2018年至2022年,李某、徐某经与苏州某公司实际控制人沈某共谋,在不实际出资情况下,通过与沈某合伙经营公司分配公司利润的方式,非法收受沈某给予的财物。其中,李某收受财物共计1435万余元,80万元尚未实际取得;徐某收受财物共计1431万余元。


【办理情况】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徐某犯受贿罪,向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鼓楼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构成受贿罪,且系共同犯罪。鉴于李某受贿犯罪中有未遂情节,李某、徐某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以受贿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二十万元;判处徐某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二十万元。宣判后,李某、徐某提出上诉。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是司法机关依法惩处“合作经营”型受贿犯罪的典型案例。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涉及投资者众多、投资金额大、资金管理要求高,严格规范落实行业监管规定,才能有效防控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安全。被告人李某、徐某作为国有信托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规将信托计划交由非金融机构的第三方公司承销,安排第三方与信托计划融资方签订委托销售合同,提高了融资成本,增加了金融风险,破坏了金融秩序。李某、徐某以“合作经营”为名收受财物,设置重重“防火墙”,进行权钱交易,应依法惩处。司法机关对李某、徐某依法判处刑罚,体现了司法机关对信托行业腐败犯罪“零容忍”的鲜明态度,彰显了依法严惩金融领域受贿犯罪的坚定决心。


二:曾某受贿、违法发放贷款案——依法惩处信托领域职务犯罪


【基本案情】


2017年至2018年,曾某利用担任某国有控股信托公司创新并购二部董事、副总经理等职务上的便利,明知某集团及关联公司不符合贷款资格条件,受该信托公司创新并购中心总经理李某(另案审理中)指使,违反国家规定,隐瞒该公司实际控制人存在巨额民间债务、公司资产负债表虚增资产等问题,将贷款资料呈报某信托公司总部,促成发放贷款共计23亿余元,造成该信托公司巨额经济损失。曾某收取请托人给予的好处费1790万余元。


【办理情况】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被告人曾某犯受贿罪、违法发放贷款罪,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曾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受贿罪;身为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曾某在违法发放贷款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受贿犯罪所得已大部分追缴到案,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八十万元;以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九十万元。依法追缴犯罪所得及收益。宣判后,曾某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是司法机关依法惩处信托领域职务犯罪的典型案例。信托领域职务犯罪直接危害信托资金安全,不仅给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带来重大损失,而且可能引发金融机构流动性风险,危害整体金融稳定。本案中,被告人曾某身为贷款审批审查人员,明知相关单位不符合贷款条件,仍违规签批上报材料并促成贷款发放,造成信托公司巨额经济损失,严重影响金融信托资金安全。司法机关对曾某依法定罪量刑,发挥了警示作用,起到了震慑效果,有力维护金融管理秩序。


信托员工受贿、职务犯罪是金融领域腐败的典型表现,严重触碰行业合规底线与法律红线。此类犯罪多伴随信托项目审批、资金投放、风险处置等核心环节,利用信息优势与职务便利输送利益,不仅造成信托财产损失、损害委托人权益,更破坏行业公信力,加剧金融风险集聚。


从犯罪特征看,呈现隐蔽性强(如通过关联方代持、顾问费拆分等方式规避监管)、涉案金额大、利益链条复杂等特点,背后反映出部分机构内控机制缺失、合规审查流于形式、廉洁风险防控薄弱等问题。


对此,需强化监管穿透式审查与司法严惩力度,同时推动信托公司完善 “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 的内控体系,筑牢从业人员职业操守防线,方能维护信托行业健康生态与金融市场稳定。


作者:
来源:综合其他媒体

责任编辑:T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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