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信托:资管信披新规落地 资管市场进入统一监管新阶段

时间:2026/01/04 17:35:20用益信托网

一、制度修订背景与核心定位


2025 年 12 月 25 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银行保险机构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将自 2026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我国首次针对资产管理信托产品、理财产品、保险资管产品出台的专门信息披露监管制度,标志着百万亿元规模的资管市场进入 “同类业务、相同标准” 的统一监管新阶段。


从行业背景来看,此前三类资管产品的信息披露要求分散于不同制度文件中,标准不完全一致 —— 例如资产管理信托产品的信披要求散见于信托业相关规定,理财产品信披规则依附于银行理财监管框架,保险资管产品则参照保险行业相关标准,客观上导致投资者理解难度增加,也为部分机构 “打擦边球” 留下空间。同时,资产管理业务的本质是 “受人之托、代人理财”,充分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是资管机构履行信义义务的核心要求,而分散的信披规则难以满足这一需求,亟需构建适配三类产品特点的统一监管框架。


从监管导向来看,《办法》的出台既是对《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资管新规)的深化补充,也是落实 “强监管、防风险” 金融工作要求的关键举措。截至 2025 年,资产管理信托产品、理财产品、保险资管产品管理规模合计已达 100 万亿元,作为资管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三类产品的信披规范化直接关系到市场秩序与投资者权益。《办法》立足 “同类业务、相同标准” 的核心原则,统一明确了三类产品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责任义务、共性内容及内部管理要求,同时充分尊重三类产品的市场定位、客群基础差异,形成 “统一框架 + 差异化安排” 的监管逻辑,为行业营造公平竞争环境的同时,也为投资者提供更清晰的信息获取路径。


二、统一信息披露制度的主要内容


《办法》以资管产品全生命周期为脉络,从募集、存续、终止三个核心环节系统规范信披行为,同时明确监管原则与禁止性要求。


在总体监管框架上,《办法》确立 “1+3” 信息披露规则体系:“1” 为统一的《办法》作为顶层设计,明确三类产品信披的共性要求;“3” 为中国信托业协会、中国银行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会同相关登记托管机构,结合资产管理信托、理财、保险资管产品各自特点制定的细化自律规范。这种框架既保障了监管一致性,又为不同类型产品的信披适配性预留空间 —— 例如保险资管产品面向长期资金、涉及另类资产较多,其信披可在统一原则下强化信息稳定性与完整性。


从产品募集环节来看,一是规范业绩比较基准披露:明确产品管理人原则上不得调整业绩比较基准,确需调整的需履行严格内部审批程序,并在定期报告及更新后的产品说明书中披露历次调整情况;对于公募产品成立不足一个月即披露过往业绩的,强制要求同时披露业绩比较基准,遏制行业内部分产品通过 “短期冲榜”(小范围成立后投入高息资产拉高业绩)吸引投资者的行为。二是优化信披内容与渠道:删除原征求意见稿中 “强制披露托管协议” 的要求,与 “托管机构自行披露托管协议” 的规定衔接以避免重复;明确公募产品需通过 “行业统一渠道(中国理财网)+ 约定渠道(全国性金融类主流媒体等)” 的双渠道披露信息,私募产品则可按照与投资者约定的渠道披露,既降低普通投资者信息获取门槛,又尊重私募客群的个性化需求。


在产品存续环节,《办法》强化动态信披要求。一是细化定期报告规则:公募产品需在季度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披露季度报告,每年 8 月 31 日前披露半年度报告,4 月 30 日前披露年度报告;私募产品按合同约定披露季度、半年或年度报告。同时明确豁免情形:成立不足 90 个自然日的产品可不编制定期报告,剩余存续期不足完整报告期且到期公告包含定期报告内容的,可豁免对应报告编制,但产品期限超过 90 个自然日的需至少披露一次定期报告 —— 例如 2 月成立、6 月中旬终止的产品,需按要求补充披露一次定期报告,弥补此前信披周期中的空白。二是区分产品类型规范净值披露:非现金管理类产品需披露期末份额净值、份额累计净值、资产净值及收益分配情况;现金管理类产品需披露期末资产净值及年化收益率,与行业现行运作实践保持一致。三是新增临时披露情形:要求产品穿透后持仓 10% 及以上的单笔资产出现债券违约、股票停牌或退市时,需在 5 个工作日内披露;同时豁免 “非标融资主体违约且投资资产为不良资产及其收益权” 的临时披露义务,改在定期报告中说明,平衡信披及时性与实操性。


在产品终止环节,《办法》要求明确到期公告或清算报告需披露收费情况、收益分配情况、剩余财产分配情况等核心信息,确保投资者清晰了解产品最终运作结果。此外,《办法》还列明信披禁止行为,包括违规承诺收益或承担损失、预测实际投资业绩、采用非可比数据进行业绩比较、诋毁同业机构等,从负面清单角度划定信披红线。


三、制度实施对信托公司的多维影响


《办法》的实施对信托公司而言,既是合规压力的考验,也是业务转型的契机,其影响贯穿合规成本、业务模式、市场竞争力等多个维度。


从短期挑战来看,信托公司面临合规成本上升与系统改造压力。一方面,信息披露要求的细化迫使信托公司完善内部管理制度 —— 需重新梳理现有产品信披流程,明确管理人、销售机构、托管机构的责任分工,建立信息生成、审核、发布的全流程管控机制,部分中小信托公司可能还需补充合规人员配置,短期内运营成本将有所增加。另一方面,系统改造需求迫切:为满足定期报告自动化编制、净值数据实时抓取、多渠道信息同步发布等要求,信托公司需升级现有信息系统。对于资金实力较弱的中小信托公司,系统改造的资金与技术门槛较高,可能需依赖行业协会共享模板或第三方科技平台降低成本。


从业务模式转型来看,《办法》将倒逼信托公司提升主动管理能力。此前部分信托公司依赖通道业务,信披要求较低;而《办法》实施后,信息披露的透明化使产品实际表现、费用结构一目了然,通道业务的 “信息黑箱” 优势不再,信托公司需转向主动管理以形成核心竞争力。信披透明化将使真正优秀的资产管理能力成为信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推动行业从 “规模导向” 转向 “质量导向”。


从市场竞争力重构来看,《办法》将加剧信托行业的分化。头部信托公司凭借资本实力、风控能力与科技储备,更易满足信披要求,进一步扩大市场份额;而中小信托公司若无法及时跟上信披规范节奏,可能面临投资者信任流失的风险。


四、《办法》背景下,资产管理信托参与资管市场竞争的优势


(一)制度定位优势:私募属性与监管一致性的平衡


《办法》并未“一刀切”,而是尊重产品客观差异,对公募和私募产品提出了差异化披露要求。资产管理信托主要属于私募产品,这在《办法》框架下构成其核心优势之一。一是灵活性优势。根据《办法》,私募产品的信息披露在满足基本要求的基础上,可更多尊重合同约定。这为资产管理信托服务于合格投资者的定制化需求提供了制度空间。例如,针对特定投资策略、估值方法(如平滑净值波动)和流动性安排,可通过合同进行详细约定并披露,避免与公募产品陷入同质化竞争。二是专注性优势。公募产品需通过“行业统一渠道(中国理财网)+其他渠道”进行“双渠道”披露,要求更严。资产管理信托作为私募产品,可专注于与投资者约定的渠道进行深度、精准的信息传递,更有利于建立与高净值客户、机构客户之间的深度信任。


(二)资产配置与风控能力优势:透明度转化为可信度


《办法》要求对产品全生命周期进行披露,实现“卖者尽责、买者自负”。这恰恰为资产管理信托展示其传统强项提供了舞台。一是多元资产配置能力显性化。《办法》要求披露投资资产情况。信托公司长期以来在非标准化债权资产、另类资产等领域积累的尽职调查、风险定价和主动管理经验,以及通过资产证券化(ABS/ABN)等方式盘活资产、创设金融工具的能力,将通过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被清晰、规范地呈现给投资者。这使得其区别于以标准化资产为主的其他资管机构,“非标+标品+另类”的多元资产配置能力从“软实力”转化为可感知、可比较的“硬指标”。二是风控与制度优势可视化。《办法》强调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内部管理责任。信托制度核心的破产隔离效应和信托公司严格的资产独立性要求,本身就是强大的风控措施。在《办法》要求下,信托公司需要披露其业务隔离制度、风险管理制度等,这会使投资者更直观地认识到信托资产独立于管理人自身资产的安全性,以及信托公司在复杂项目管理和风险处置上的专业优势,从而增强信任。


(三)在“统一框架下的差异化竞争”中确立独特赛道


《办法》构建了“1+3”的规则体系,即在统一办法下,由行业协会制定三类产品的细化自律规范。这为资产管理信托在统一市场中突出自身特色指明了方向。可以强化在资管生态中的协同价值。在与银行理财等机构的委外合作中,《办法》要求的透明披露将使理财子公司等合作方更清晰地评估信托作为投资顾问或管理人的真实能力,如其在特定资产领域的投资决策过程、风险控制逻辑和业绩归因,而不仅仅是将其视为通道。信托的破产隔离、操作灵活性等制度优势,在信息披露下将从“黑箱”变为“亮点”,促进基于专业能力的分工与合作。


五、信托公司的应对方向与行业未来趋势


面对《办法》的监管要求,信托公司需从制度建设、业务聚焦、投资者服务三个维度构建应对体系,同时行业将呈现 “合规化、专业化、差异化” 的发展趋势。


在制度建设层面,信托公司需构建覆盖全流程的信披管理制度。一是完善内部规章,结合《办法》要求梳理现有信披制度,形成覆盖产品募集、存续、终止的全生命周期信披标准,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 —— 例如设立专门的信披审核岗位,负责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校验;二是建立协作机制,加强与销售机构、托管机构的沟通,确保信息生成、传递、发布的全程可控,避免因信息不对称导致的合规风险;三是强化问责机制,将信披及时性、完整性纳入绩效考核,对违规信披行为追责,推动信披从 “被动合规” 向 “主动规范” 转变。


在业务聚焦层面,信托公司需立足自身优势,深耕细分领域。一是重点发展主动管理类业务,如证券投资信托、股权投资信托,通过优化投研体系提升业绩,在透明信披中展现管理能力;二是聚焦资产服务信托的场景化服务,例如家族信托、预付类资金管理信托,通过披露服务流程、执行效果,凸显信托在财产管理、风险隔离方面的价值;三是深化公益慈善信托,通过详细披露项目立项、资金使用、实施成效,吸引注重社会责任的投资者,同时响应国家 “第三次分配” 的政策导向。信披要求的强化将进一步促使信托公司发展标准化证券投资、股权投资及另类资产配置等主动管理业务,形成与银行理财、保险资管产品的差异化竞争。


在投资者服务层面,信托公司需提升信披内容的可读性与针对性。《办法》要求信披信息 “真实、准确、完整”,但投资者对专业信息的理解能力有限,信托公司需将专业数据转化为易懂内容 —— 例如在披露产品净值波动时,附注市场因素、个券调整等波动原因;在披露业绩表现时,提供风险调整后收益(如夏普比率)、业绩归因报告,帮助投资者理解产品表现的驱动因素。同时,信托公司可通过投资者反馈机制优化信披策略,例如开展披露内容满意度调查,根据投资者需求调整信披的详略程度与呈现形式。


从行业未来趋势来看,第一,合规化将成为信托行业的基本底色,信披质量将成为信托公司的重要标识——哪家机构的信息更清晰、更易读、更及时,将在投资者心中形成 “专业、可靠” 的品牌形象,信披质量的差异将进一步加剧行业分化。第二,专业化将成为信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不同信托公司将聚焦各自优势领域(如头部公司聚焦全品类主动管理,中小公司聚焦区域化资产服务信托),形成 “大而全” 与 “小而精” 并存的格局。


六、结语


《银行保险机构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实施,将推动信托行业进入 “信披规范化、业务专业化、竞争差异化” 的新阶段。信托公司需抓住过渡期机遇,通过制度建设、业务聚焦与投资者服务提升综合能力,在合规框架下实现高质量发展;同时,行业监管与协会支持将为制度落地提供保障,共同推动信托业回归 “受人之托、代人理财” 本源,为资管市场的稳定发展贡献力量。


作者:
来源:JSITC研究

责任编辑:yangt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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