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困难!某信托单方降薪?!

时间:2026/01/30 10:41:58用益信托网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员工Y某与XS信托劳动争议二审案件作出终审判决,法院驳回XS信托上诉,维持一审原判,判令该公司向Y某支付工资差额23494.12元及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49342.7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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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场历时近一年的劳动纠纷,围绕工资标准调整、考勤扣款争议及经济补偿责任划分三大核心问题展开,最终以劳动者合法权益获司法支持落幕。


劳动关系变迁:三次签约与工作年限合并


回溯案件源头,Y某的劳动关系经历三次关键变动。


2017年2月13日,Y某和某乙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合同期限自2017年2月13日至2020年2月13日,月工资构成为2000元+岗位工资1200元+绩效工资800元。


2020年2月14日,Y某与某甲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合同期限自2020年2月14日至2025年2月14日,月基本工资2000元+岗位工资2200元+绩效工资800元。


仅两个月后,劳动关系主体再次变更。2020年4月1日,Y某与深圳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XS信托签订《劳动合同变更协议》,用人单位主体变更为XS信托,工作年限自Y某与某甲公司建立劳动关系起合并计算。这一约定为后续经济补偿年限认定埋下关键伏笔。


矛盾爆发:合同到期不续签与薪资支付争议


2025年1月23日,距离劳动合同到期不足一个月,XS信托向Y某送达《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声称因合同期满决定不再续签,劳动关系将于2025年2月14日终止。通知书中虽提及需支付经济补偿金57907.92元,但同时以“经营困难”为由,提出离职结算款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放,且最迟于2028年2月14日结清,薪资结算金额更是留白未填。


这一方案遭到员工Y某明确反对。2025年2月6日,Y某书面回复XS信托,提出两项诉求:一事在2025年2月14日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是在支付57907.92元经济补偿金之外,补足2024年6月1日至2025年2月14日的工资差额,并要求所有款项于2025年3月14日前结清。双方协商无果,员工Y某于2025年3月18日向广东省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薪资争议核心:经营困难能否单方降薪?


仲裁及诉讼过程中,薪资差额计算成为首个争议焦点。根据员工Y某提供的工资条短信及XS信托纳税申报记录,2024年2月至5月,Y某应发月工资稳定为7300元(实发约5603元);但自2024年6月起,XS信托以“经营困难、停工停产”为由,将支付标准降至每月1900元,标注为“生活费”,2024年6月至2025年2月累计仅支付17100元。


XS信托主张,其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因经营困难调整工资属合法经营自主权,且与Y某形成“事实上的变更合意”。但法院查明,XS信托既未提供经营困难的充分证据,也未与Y某就降薪达成书面或口头协议,Y某始终对降薪提出异议。


一审法院明确指出,用人单位不得单方随意降低劳动报酬,XS信托应按7300元/月标准支付工资,扣除已支付的17100元、社保公积金个人缴纳部分7548.98元及合法考勤扣款4665.3元后,工资差额应为32442.04元。


终审判决:驳回上诉


2025年11月,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判决驳回XS信托上诉,维持原判。


此案的审理明确三大司法规则:一是用人单位以“经营困难”降薪需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单方降薪属违法;二是考勤扣款需以“实际缺勤”为依据,不能仅凭“缺卡”记录扣薪,且扣款比例不得违法;三是劳动合同主体变更时,工作年限合并计算,经济补偿的内部约定不能对抗劳动者。


业内人士表示,该案为同类劳动争议提供了明确裁判指引,既维护了劳动者合法权益,也规范了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


作者:
来源:用益信托网

责任编辑:zhangs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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