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万买定融“踩雷”!“中植系”理财经理胜诉!
一场围绕400万元投资款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将中植系暴雷后的理财市场乱象推向台前。
日前,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公布了一则民事判决书,原告投资者A与被告“中介人”B、理财经理C的诉讼之争,不仅是个体投资者的维权抗争,更折射出理财行业合规经营的重要性,为金融服务领域敲响了警钟。

事件始末:从信任建立到诉讼交锋
(一)信任铺垫:师生关系背后的理财推荐
原告投资者A与被告“中介人”B的交集,始于“中介人”B为投资者A儿子提供雅思培训的师生关系。正是这份信任基础,让“中介人”B得以“中介”身份介入投资者A的理财决策——他强行建群,将其妻子(即理财经理C)推荐给投资者A。彼时的理财经理C,任职于中植集团旗下植泓商务咨询有限公司,身份是理财顾问,这一职业背景成为后续推荐理财产品的“背书”。
(二)投资决策:虚假宣传下的400万元投入
2022年10月至2023年6月,在理财经理C的推荐下,投资者A分三次投入400万元:
1. 2022年10月12日,签订《北京首拓-新农业产业定向融资计划-新农丰和认购协议》,认购100万元,约定业绩比较基准8%/年,资金汇入指定公司账户;
2. 2023年6月11日,分别签订《中海晟融-中植创信投资有限公司非公开融资计划(中植创信宣金)认购协议》与《中植国际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2023年非公开融资计划(中植国际宏庆)认购协议》,各认购150万元,业绩比较基准均为7.8%/年;
3. 2023年6月12日,投资者A将两笔150万元分别汇入对应融资方账户。
投资者A主张,理财经理C在推荐过程中存在多处虚假宣传:谎称中植集团是“国资委背景央企”,强调“百分之百安全”;虚构“垄断行业盈利”事实,发送虚假盈利表;甚至将100万元投资包装成“北京首拓、喀什政府、京东三方投资的政府信托”,隐瞒资金池本质。更关键的是,2023年6月中植集团已出现兑付风险,理财经理C却以“投资方向不同”“踩雷共担损失”为由,协调银行将本应退回的款项强行划入中植账户。
(三)危机爆发:中植暴雷与维权之路
2023年6月,中植系企业集中暴雷,投资者A的400万元投资款到期后无法兑现。为挽回损失,投资者A于2023年11月、2024年3月分别向两地派出所报案,但未获有效解决。
2024年5月,投资者A以“财产损害赔偿”为由,将“中介人”B、理财经理C诉至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本金400万元、利息及律师费、诉讼保全保险费共计2.4万元。
(四)诉讼交锋:管辖权争议与法院判决
案件审理初期,“中介人”B、理财经理C提出管辖权异议,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裁定移送至其他法院,投资者A上诉后被驳回。2024年10月,案件正式立案,法院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审理。
庭审中,被告方辩称:理财经理C仅是中植旗下公司销售员,推荐理财产品属于“正常履职”;投资者A的损失是中植暴雷导致,与两被告无因果关系,应向理财协议相对方主张权利。
法院经审理查明,本案中,理财经理C推荐的产品符合文某的投资金额规模,且已履行风险告知义务,无证据显示其违反“适当性义务”。投资者A以“投资亏损”为由要求理财顾问承担赔偿责任,本质是将“市场风险”转嫁为“个人过错责任”,不符合法律规定。
此外,投资者A主张理财经理C“谎称中植集团为国资委背景央企”“虚构政府信托属性”“承诺担保”,但法院查明,理财经理C推荐的《定向融资计划认购协议》《非公开融资计划认购协议》均为真实存在的合同,且融资方已提供产品说明书及风险披露文件,完成了风险告知义务。投资者A未能提交微信聊天记录原件、录音或其他书面证据,佐证理财经理C的“虚假宣传”话术,也无法证明理财经理C存在“协调银行强行划款”的操作痕迹,其主张因“举证不能”未被法院采信。
最后,投资者A400万元投资款无法兑现的直接原因是“中植系暴雷”,属于金融市场风险范畴。法院明确,理财经理C作为理财顾问仅提供投资建议,最终投资决策由投资者A自主作出,且无证据显示理财经理C提前知晓中植系兑付风险并故意隐瞒。
此外,“中介人”B仅负责“介绍双方认识”,未参与理财推荐,与损失无任何关联,投资者A要求其承担责任缺乏事实依据。
最终,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于2024年11月判决“驳回原告文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共计4.38万元由投资者A承担。
不过此次判决为一审判决,投资者若能提供有效证据,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递交上诉状。
合规红线与信任重建的双重警示
(一)对理财行业:强化“适当性义务”成为必修课
此案明确了理财顾问的责任边界——需严格履行“风险告知”的适当性义务,不得通过虚假宣传、身份冒用诱导投资。此前部分理财机构依赖“熟人推荐”“背景包装”拓展客户,忽视风险提示,此案后,行业将更注重合规经营:一方面,机构需加强员工培训,杜绝“央企背景”“百分之百安全”等夸大宣传;另一方面,监管部门或进一步细化“适当性义务”考核标准,对隐瞒风险、虚构信息的行为加大处罚力度。
(二)对投资者教育:打破“信任依赖”,树立风险意识
投资者A的维权失败,核心原因之一是对“师生关系背书”“央企背景宣传”的过度信任,忽视了自主风险判断。此案为广大投资者敲响警钟:理财决策不应依赖“熟人推荐”或“机构背景包装”,需主动核实产品信息、阅读风险文件,对“保本保息”“政府背书”等宣传保持警惕。
结语:在合规与信任中重构行业生态
案件中投资者A的400万元损失,是中植系暴雷后的一个缩影,更是理财行业转型的一面镜子。此案不仅让“合规经营”成为理财机构的生存底线,也让“风险自担”成为投资者的行为准则。未来,只有机构严守合规红线、监管筑牢风险防线、投资者树立理性认知,才能重建金融市场的信任生态,让理财服务真正回归“风险与收益匹配”的本质。
责任编辑:zhangs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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