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缴违法所得!多名理财经理被判刑!

时间:2026/02/26 10:46:49用益信托网

日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公布了一则关于雪松集团的判决书。判决书显示,被告人刘某、莫某、吴某、张某1四名原雪松集团财富管理板块从业人员,因参与销售未备案理财产品、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均被认定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单位),结合其从犯、自首、退缴违法所得等情节,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同时处以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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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涉案金额巨大、涉及层级明确,是金融行业整治非法金融活动的典型判例,也为信托及财富管理行业的合规经营划定了严苛红线。


4人未兑付金额超9000万


本案的核心犯罪行为源于雪松集团的非法募资操作。2018年7月起,张劲设立的雪松集团,以关联企业雪松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雪松信托”)的名义,在未取得国家相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通过公开宣传的方式,以高额年化收益为诱饵,与集资参与人签订投资协议,销售收益权转让、债权转让、定向融资等类型的固定收益类未备案理财产品,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变相非法募集资金,其行为已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扰乱金融市场秩序。


在雪松集团的非法募资链条中,刘某、莫某、吴某、张某1四名被告人作为核心执行层,分别担任雪松集团相关中心的资深财富总监、理财经理、财富经理等职务,利用自身岗位权限和行业资源,参与到非法理财产品的销售环节中,各层级人员涉案金额差距显著,且均存在大额资金未兑付的情况。其中:


2019年11月至2022年3月,刘某销售理财产品6300余万元,未兑付4400余万元;


2019年10月至案发,莫某销售2700余万元,未兑付590余万元;


2018年8月至2021年8月,吴某销售4900余万元,未兑付2100余万元;


2019年2月至案发,张某1销售6900余万元,未兑付2600余万元。


四人的销售行为,成为雪松集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重要助力,导致大量集资参与人的资金到期无法兑付,遭受实际财产损失。


均已退缴违法所得


2024年,该案案发后,公安机关对四名被告人展开调查。同年7月4日,吴某、莫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7月8日,刘某、张某1亦经电话通知到案,四名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构成自首。2024年11月25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24〕3956号起诉书指控四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受理后,因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同案关系人供述、集资参与人证言、投资协议、银行交易明细、审计报告等多项证据,证实了四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并结合四人的犯罪情节,建议对刘某、张某1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对吴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对莫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


庭审过程中,四名被告人对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其中刘某、吴某、张某1签字具结认罪认罚,莫某亦认可核心犯罪事实。四名被告人的辩护人均提出,各被告人系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具有自首情节,且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均已退缴违法所得,莫某还存在个人垫资兑付部分投资人的情形,请求法院从轻、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法院经审理查明,四名被告人作为雪松集团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参与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单位),其中莫某、吴某犯罪数额巨大,刘某、张某1犯罪数额特别巨大。


综合全案情节,法院认定四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其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可从轻处罚;刘某、吴某、张某1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且四人均已退赔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最终法院作出判决:


刘某、张某1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吴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八万元;


莫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退赔在案的违法所得按比例发还集资参与人,不足部分继续追缴或责令退赔。


合规经营是金融行业的生命线


雪松信托非法吸存案的判决,并非单一的刑事个案,其背后折射出信托行业及财富管理领域长期存在的合规漏洞,也为整个金融行业带来了多重深刻影响,进一步推动行业向规范化、法治化方向发展。


其一,明确了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的刑事法律责任,划定岗位行为的法律底线。本案中,四名被告人均为财富管理领域的从业人员,虽系单位犯罪中的从犯,但因参与非法金融活动,即便存在自首、退赃等情节,仍被依法定罪量刑。这表明,金融从业人员并非单位非法行为的“免责主体”,只要参与违反金融管理法规的行为,即便处于执行层,也需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尤其是信托、财富管理等领域的从业者,其销售、推介金融产品的行为必须在监管框架内进行,任何参与销售未备案、无资质金融产品的行为,都将面临刑事追责,这为金融从业人员敲响了“岗位无小事,合规是底线”的警钟。


其二,强化了信托行业的牌照管理和产品备案要求,杜绝“无牌经营”“违规募资”。雪松集团以雪松信托的名义销售未备案理财产品,本质上是利用信托牌照的公信力进行非法募资,违反了信托行业的产品备案制度和募资管理规定。此案的判决,进一步明确了信托公司及关联企业必须严格遵守金融监管要求,所有理财产品的发行、销售均需履行备案程序,未经批准不得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募集资金,不得承诺固定高额收益。同时,也倒逼监管部门加强对信托牌照使用的监管,严厉打击借信托之名从事非法金融活动的行为,规范信托行业的募资行为。


其三,规范了财富管理行业的销售行为,否定“熟人推介”“高额利诱”的违规销售模式。本案中,莫某提出其客户多为亲朋好友,但法院并未因此减轻其定罪,仅在量刑时结合情节酌情考量。这意味着,财富管理行业的销售行为,无论客户是否为亲友,只要面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销售违规金融产品,即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共犯。同时,判决也明确了“承诺高额年化收益”是非法金融活动的典型特征,金融机构及从业人员不得通过高额利诱的方式推销金融产品,必须如实披露产品风险,履行风险提示义务,从源头杜绝违规销售行为。


其四,推动金融机构完善内控机制,厘清单位管理与员工行为的责任边界。本案系单位犯罪,雪松集团作为主犯单位,其相关负责人另案处理,而执行层员工亦被追责,这要求金融机构必须建立健全内部合规管控体系,加强对员工岗位行为的监督和管理,明确员工的执业禁止条款,杜绝员工利用单位平台从事非法金融活动。同时,金融机构也需加强对员工的合规培训,提升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从内部防范员工参与非法募资行为,避免因员工违规行为给单位带来法律风险,也防止单位成为非法金融活动的“保护伞”。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合规经营则是金融行业的生命线。雪松信托非法吸存案的判决,是我国整治非法金融活动、规范金融市场秩序的重要举措,既彰显了司法机关严厉打击金融犯罪的决心,也为信托、财富管理等金融行业的健康发展划定了清晰的合规路径。


作者:
来源:用益信托网

责任编辑:zhangs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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