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信托业务评审的几点思考

时间:2025/04/18 11:22:27用益信托网

服务信托业务是信托公司在三分类背景下重点转型方向,痛点也很明显,一是对外利润很薄,都是辛苦钱,乃至于不挣钱,这个不展开,局中人都懂;另一个就是对内报审容易遇到卡点,传统金融风控的审查思路,包括评价区域行业、判断主体资质、分析财务表现、评估业绩情况等等,适用到这类业务上总是格格不入。


今天想简单聊聊服务信托业务评审过程中的几点观察,这个问题见仁见智,我说的不一定对,权当抛砖引玉,如果经过讨论能够达成共识程度高、相对清晰的尺度标准,也能够助力一线业务开拓。


按照三分类新规以及答记者问的内容,监管层面对于服务信托业务,要求信托公司应当确保信托目的合法合规,提供具有实质内容的受托服务,重点其实聚焦在防范变相开展资金募集,避免为违法违规活动提供通道服务,主要针对的是过往信托公司各种花式绕监管的奇葩操作。


这个原则性要求肯定是对的,但如何执行却让大家产生困扰。打个比方,受托人自己发行信托计划(资管产品),好比做好一道菜端到客户面前,菜品好坏、有没有毒(信托目的是否合法合规),受托人心里很清楚,但是,服务信托可不是资管产品,主要基于委托人需求设立,而委托人设立信托的目的可能很复杂,甚至并不单纯,有一定灰度


对于存在明显违规/重大违规可能性的业务,受托人很容易做出拒绝的决策,但是如果处于灰度空间内,而且受托人和委托人之间信息并不对等,要求受托人确保信托目的合法合规,责任分配上似乎有点强人所难。从立法技术上来讲,将这个责任直接归属到委托人身上才是合理的,除非受托人协助设立信托过程中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例如引导客户进行非法行为),委托人对信托目的合法合规性天然应该负起责任。


再来看受托服务是否具有实质内容。实践中,信托公司在评审环节通常要审视是否提供资产配置、财务规划、账户管理、份额登记、估值、行政管理等服务,但是,无论前述服务做得扎实还是空洞,这个问题其实最终要拷问的是,提供信托架构本身是否属于一种服务?    


受过往开展资管业务的影响,大家总觉得受托人在信托架构下应该干点什么才像话,但从回归本源的角度来讲,信托就是一项制度、一种法律关系、一个工具,信托公司售卖信托架构就是在向客户提供服务,更何况现在市面上业务中大多都还是有点账户管理的内容,解释起来也能自洽。从境外实践来看,离岸信托更是充分发扬了信托工具化的倾向,香港、开曼等地很多离岸信托干的也就是基础维护的事情,一定程度上可以作为借鉴参考。


从市场供需角度来看,服务信托业务中,供需不对等、供大于需的阶段性格局没有实质改变。各家信托公司虽然在运维能力、系统保障方面有差异,但是大家都有最核心的信托牌照,只要有懂的团队、拿着打磨好的法律文件,就能把服务信托业务张罗起来。此外,信托过往都是以理财产品的形象出现,回归本源的服务信托还在持续普及和推广过程中,近两年信托产品暴雷、个别信托公司被托管也对行业形象产生了较大影响,信托配套制度也不够健全完善,因此,客户需求仍然处于不断开发的阶段。我们以为很多人需要信托,但现实是需要的人没有那么多,最简单的例子就是,财富管理服务信托层面的收费不断被压价,愿意为这一层纯本源功能的信托付费的客户数量是有限的。能够供给的机构很多,市场需求还远远谈不上井喷,坚持内部标准从严只会让这块业务的发展步履维艰。


再从业务发展的一般规律来看,任何新业务的发展都是逐渐完善、补漏的过程,国外信托发展历史就是当事人不断想出新点子、衡平法院/政府机构跟进规范纠偏,而国内信托发展历程更是经历多次整顿与规范。对于创新业务,只有不断尝试、不断接受反馈予以校正调整,才是良性发展逻辑。而且,对于委托人是否利用服务信托实现不当目的,目前最大的困扰并非来自信托本身,而是延伸出来的税务问题、收费问题、其他管理领域下的问题等,根源在于信托配套规则和现实案例的模糊、缺失,也超出受托人应有的审慎判断范围。    


最后,回避不了的还是立场决定论——业务人员有自己的倾向,评审人员有自己的观点,公司管理层有自己的考虑,监管机构也有自己的看法,此类业务终究要在各种观点立场的交织互动中形成(或许是)螺旋式的走位发展。对于机构来说,业务发展与风险防控并非截然对立,转型发展的窗口期总是有限的,明确此类业务的风险偏好,确保风险收益匹配,内部凝聚共识,坚持既定战略一路前行才是正道。


作者:高 远
来源:T r u s t 硏 习 社

责任编辑:liuy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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