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养老金融体系特点及启示
日本养老金融的发展历程
随着工业化和城镇化的推进,大量年轻人口开始离开农村,进入城市工作。与此同时,随着土地等生产资料和工业时代生产关系的改变,曾经自给自足的家庭经济开始弱化,人们在年老后来自家庭内部的支持逐渐减少,以家庭成员互助为核心的传统养老模式受到挑战,而社会性的养老需求则逐渐上升。为应对这一改变,1889年德国创建了世界上第一个现代社会养老金制度,为工人提供老年保障。日本也于1938年制定《国民健康保险法》,奠定了社会保险制度的基础;并于1952年制定《厚生年金法》,为劳动者提供社会保障,以减轻高龄、伤病及死亡等带来的经济负担,提高劳动生产力。自此,日本传统的家庭养老方式,正式开始向社会养老保障过渡。 二战结束后,随着20世纪50年代日本经济进入高速增长期,日本的工业化和城市化快速推进,大量人口从农村涌向城市。然而,虽然高速经济增长让日本人整体生活变得富裕,但却无法阻止人口老龄化。如何保障人们退休后的生活仍是一个新的社会问题,尤其是对于“厚生年金”无法覆盖的大量群体。所幸的是,日本政府较早地注意到了这个问题,在1961年出台了国民年金制度,而当时高速增长的日本经济无疑为此提供了有力保障。根据世界银行的数据,1961年日本人均GDP为608美元,65岁及以上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为5.91%,而这一数值在1969年则升至7.08%。日本正式步入老龄化社会。 1973年“第一次石油危机”后,日本经济增速开始下降,老龄人口的持续增长及养老、医疗费用对国家造成了沉重的负担,高龄者的免费医疗制度被取消(1973年日本修改了《老人福利法》),公共养老金制度也面临挑战。与此同时,日本产业结构也发生了一些变化。随着家电、汽车、半导体等产业的发展,日本一些新兴产业逐渐崛起,但由于终身雇佣和年功序列工资制度,日本企业的“退职金”因有效吸引人才得到了发展,支付标准普遍提高,进而形成了早期的企业补充养老制度。政府主导的公共养老,开始逐渐向政府和企业共同养老方式转变。 然而,随着20世纪90年代初“泡沫破裂”,日本经济遭遇重创,步入了“失去的三十年”时期。大企业停滞不前,中小企业面临生存压力,与此同时,日本老龄率进一步提升,政府和企业的养老保障负担不断加剧。在此背景下,2001年日本政府颁布了《企业年金法》,进一步规范和优化了“退职金制度”,并推出了个人养老金制度,通过大力发展第三支柱补充个人退休收入,推动个人进行长期储蓄和投资。此后,为进一步鼓励个人养老金的使用,日本政府于2014年推出了更加灵活的个人储蓄账户制度。自此,日本的养老金三大支柱已发展得较为完善。 从三大支柱的发展可以看出,日本的养老金金融主要经历了从政府主导,再到政府和企业共同承担,最后发展为政府、企业和社会、个人共同参与的形式,其演变背后主要是经济增速下滑,养老负担加剧等经济原因。从其发展趋势看,政府、企业等的作用在逐渐减弱,而社会和个人的占比在逐渐增强。在某种程度上,养老的主体兜兜转转后又回归到了最初由家庭等私人部门主导,只是相比农业经济时期依赖单个家庭或家族的赡养方式,现代金融为此提供了更为丰富的工具和方案(见图1)。
金融工具本身具有实现不同时期、不同主体、不同区域的资源配置优势。这与养老活动本身跨期(个人积累财富到老年时使用)、跨部门(年轻人创造的资源通过市场机制配置给老年人)的特点高度契合。可见,金融本身可为养老相关的个人财富管理、养老消费及相关产业提供支持,如日本的养老服务金融和产业金融,虽然没有像政府主导的养老金金融一样有相对明显的发展里程碑,但却在这种市场经济环境下得以自然发展。 养老金金融 根据董克用教授等对于“养老金金融”的定义①,我们将基于日本的养老金三大支柱,以及日本主权养老金投资机构对于养老资产的运用来观察日本的养老金金融。 日本主要养老金制度 日本养老金体系是全球最成熟的社会保障体系之一,类比世界银行提出的养老金三大支柱模式,笔者也将日本的养老金体系简单划分为三个部分:第一支柱为公共养老金制度,主要包括国民养老金和厚生年金保险(与收入挂钩),具有一定程度的政府强制性,主要体现社会公平,类似于我国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第二支柱为企业/雇员养老金制度,主要包括收益确定型养老金计划(Defined Benefits,DB)、缴费确定型养老金计划(Defined Contribution,DC)和现金余额型养老金计划(Cash-Balance Pension Plan)②等,由雇员所在企业和个人共同缴费来保障,也是企业为员工养老所做出的缴费安排,类似于我国的企业年金制度等;第三支柱则为个人养老金制度,包括个人缴费确定型养老金(iDeCo)、日本个人免税储蓄账户(NISA)。这些产品主要通过税收优惠来鼓励个人进行更为主动的养老安排,作为国家和企业养老计划的有力补充。其中,iDeCo与我国第三支柱中的“个人养老金”相似,而NISA账户能让个人自主投资更多的金融产品(见表1)。 第一支柱支持日本国民年迈后的基本生活,第二支柱及第三支柱应对退休后多元化的资金需求。根据厚生劳动省2024年公布的数据,截至2022年3月末,日本年金体系中第一支柱、第二支柱、第三支柱加入人数分别为6743.8万人、1728万人和2091万人,占总人口比例分别为54.1%、13.9%和16.8%。日本法律规定,20岁以上未满60岁的人口有义务加入第一支柱的国民年金或厚生年金;第二支柱的覆盖人群由于是企业自行为员工加入,因此未对年龄有严格的定义;第三支柱的NISA满18岁即可开设账户。日本当前65岁及以上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约为29%,而20岁及以下人口占比约为17%,合计近一半人口都无须参与到现有年金体系中,为此,日本各支柱的实际参与率相对较高。 从三大支柱的发展变化看,2002—2022年的20年间,日本第一支柱和第二支柱的参与人数在总人口中的占比基本稳定,分别在54%和14%左右。而第三支柱的发展则呈现明显的递增态势,参与人数自2014年NISA推出后尤其增长快速,在2020年甚至超过第二支柱如企业年金等。由此可见,随着政府和社会保障水平的停滞不前,日本民众已更多依赖个人养老(见图2)。
日本公共养老金资产运用 日本公共养老体系中的资金由专门的机构进行资产运用始于20世纪60年代。1961年,日本设立了“年金福利事业团”,开始进行基本的养老金管理和运作。到了1986年,随着老龄化压力加大,政府对养老金资金管理要求提升,开始通过财政投融资借款的方式对年金资金进行运作,后在2001年设立了“年金资金运用基金”(GPIF的前身),专门负责管理公共养老体系(国民年金及厚生年金)中的资金运用,进一步加强了资金的专业化管理,并提高了运作的透明度。此后,2006年“养老金管理运用独立行政法人”(Government Pension Investment Fund,GPIF)的正式成立,标志着日本公共养老体系资产运用进入了更加专业化、独立化的阶段。 根据GPIF公布的投资准则,GPIF的存在是通过资产运用来为养老体系提供补充,以减少对现役世代的过度依赖,其受托管理的储备基金目标是:“在100年内使公共养老系统在不依赖增加年轻人保费负担的情况下逐步实现财政平衡,到100年后受托规模应能足够支撑一年的养老金支付。” 该目标实际是GPIF规模的下限要求。截至2024年9月末,该基金规模为252.9万亿日元,远超过2023年全年国民年金和厚生年金总支付金额(52.8万亿日元)。因此,其目标可以解读为,尽管当前GPIF的规模足够大,但伴随着老龄化日益严重,社会养老金的支出需要GPIF的补贴,100年后该基金的规模仍然能够达到超过一年养老金总支出的程度。图3中整理了厚生劳动省每年发布的“厚生年金保险、国民年金收支概况”中养老金的收支数据。受资本市场良好表现的推动,2023年第一支柱年金收入共52.8万亿日元,支出50.2万亿日元(2023年支出下降主要是受计提未来养老金支出减少所致),盈余达到2.6万亿日元,为近年来最高。
根据GPIF公布的最新管理运作报告,截至2024年第二季度,GPIF规模为252.9万亿日元,为世界上最大的单一养老金投资基金。在收益方面,2001—2023年,GPIF实现了4.24%的年均回报。GPIF的投资组合较为多元化,涵盖了国内外股票、债券、房地产和其他金融资产。在资产种类上,为实现高投资回报,GPIF在过去几年不断增加权益类资产和海外资产的配置比例(见表2)。
根据GPIF定期发布的“养老金管理运用独立行政法人中期计划”资产配置战略,为应对日本低利率市场环境,GPIF的运用计划大体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为2006—2014年,此阶段GPIF刚刚开始市场化运作,以债券投资为主,债券资产占比为75%,其中日本国内债券占比达到67%,以获得稳定的现金流补充年金支付。在这一阶段,股票资产占比仅为20%左右。GPIF的收益主要来源于利息收入。 第二阶段为2014—2019年,GPIF策略中股票资产占比大幅提升至50%,其中国内国外各25%。国内债券占比下降至35%。这一方面是由于日本国内实施了大规模量化宽松,甚至负利率,债券收益大幅下降;另一方面是GPIF意识到国内外成熟的股票市场可以在长期投资上获得更高的收益——只要GPIF在短期内不需要大量提取资金,就可以有充足的时间进行长期投资,以享受股票市场伴随经济增长实现的收益。该阶段资本收入开始占据主导地位,收益水平也更进一步提高。 第三阶段为2020年至今,据目前最新一期的计划,GPIF策略对股票资产未做调整,但进一步下调了国内债券占比,即国内外股票债券分别各占25%。 而从GPIF的投资区域来看,2023年度日本海外第一大投资国是美国,总投资额为73万亿日元,占GPIF投资组合的29%,主要以股票投资为主,债券及股票分别占美国地区总投资额的43%和57%;欧洲为33万亿日元,占整体投资组合的13%,但以债券为主,债券及股票分别占欧洲地区总投资额的72%和28%。GPIF在亚洲(除中国)的投资约5万亿日元,占整体投资组合的2%,而在中国的投资仅约1万亿日元,且只有股票投资(见表3)。 养老服务金融 日本老年人的家庭财富和消费特点 由于经历了20世纪近35年的中高速经济增长,当前日本的老年人相对年轻一代拥有更多的财富积累。根据日本内阁府的《令和6年高龄社会白皮书》,一项针对2人以上家庭的存款调查也显示了相应结果:有42.5%的高龄户主(65岁以上)家庭拥有2000万日元以上的储蓄,明显高于全体家庭平均水平(见图4)。
在住房方面,日本老年人的房产持有率整体较高,而随着房价上涨,年轻人的住房持有比例则较“泡沫”破灭前更低。年轻人比老年人承担了更大的住房压力。此外,由于少子化等带来的继承难题,近年来日本空置房屋比例③也在逐年上升(见图5)。
消费方面,与年轻人相比,老年人在食品、其他消费的支出(其他消费支出包括社交费用、寄送金、各种杂费等,其中社交费用占比近半)比重相对较高,一方面,日本老年人在选择食品时通常偏好高品质、健康、易消化的食品,如有机食品、低盐低糖的健康食品等,而这些食品的价格通常较高;另一方面,老年人的社交需求并未随着年龄增长而下降,其用于社交的费用支出甚至更高。老年人娱乐消费的支出占比和40—59岁的中年户主家庭一样,均为9%,与39岁及以下年轻群体的12%差距不大(见图6)。
消费支出规模方面,60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家庭支出比39岁及以下的年轻一代整体更高,且对比20年前,其平均总消费仅减少2%,低于39岁及以下年轻人10.7%的降幅(见图7)。
由此可见,日本当代的年轻人较老年人有更大的养老压力:他们普遍缺少独立的住房,仅食品和住房就已占据了其40%的日常消费支出,难以有更多的资金用于养老储蓄。根据metlife生命保险公司2022年开展的对日本47个都道府14900人的调查,大多数受访者都对其退休生活感到不同方面的担忧。其中,约58.6%的受访者对于老龄后的金钱表示担忧,排在首位。而在50多岁及以下的人群中,这一比例更是超过了60%(见表4)。如何通过各类养老服务金融实现财富积累和消费,并满足多元化的养老需求,已成为日本各界共同关注的话题。
住房和消费金融 尽管日本现在的老年人普遍积累了较多的财富,但养老金仍是老年人群的主要收入来源。根据2023年日本厚生劳动省公布的65岁以上老年人收入来源调查数据,有59.6%的老年人养老金收入占所有收入的80%以上,其中,41.7%的老年人仅有养老金收入。 为帮助老年人改善收入、提升老年生活品质,政府及社会公共团体开展了一些针对老年人的生活资金救助类福祉项目,同时,日本金融界也在积极调整经营策略以应对老龄化金融需求,通过盘活老年人现有资产(如住房等)及其他消费金融来弥补其收支缺口和改善生活,如一些消费者金融公司及地方银行将贷款年龄上限放宽至80岁,或接受只有年金收入的老年人贷款需求等。 反向住房抵押贷款。反向住房抵押贷款是借款人通过将自有房屋作为担保进行融资,其特点是借款人每月仅需支付贷款利息,而本金会在借款人去世等之后通过出售抵押房产获得偿还。根据借款人的继承人是否有清偿义务分为“追索权型”和“无追索权型”。其中,“追索权型”是当抵押房屋出售后仍有未偿还债务时,借款人的继承人需偿还缺口部分,而“无追索权型”的债权人对继承人无追偿权利,为此,其贷款利率也会更高。 对于房屋持有率高且收入较少的老年人来说,反向住房抵押贷款可以算是其解决长期养老资金问题的最优选项。根据住房机构调查所公布的数据,反向住房抵押贷款余额也在逐年增长,2022年达到了1803亿日元(见图8)。
目前日本的反向住房抵押贷款大致分为三类:政府(或自治体)主导型、民间金融机构与住宅金融支援机构合作型,以及民间金融机构主导型(即纯商业性质)。
第一,政府(或自治体)主导型,是2002年基于厚生劳动省的《不动产担保型生活资金借贷制度》所建立。其实施主体为都道府县社会福祉协议会,旨在为低收入且拥有房产的老年人提供生活资金支援。产品主要特点是贷款利率相对较低(当前通常不高于3%),但在签订时需指定连带保证人并获得借款人继承人的同意。由于该产品主要面向低收入群体,贷款条件较为苛刻,难以满足更多老年人的多元化需求。 第二,民间金融机构与住宅金融支援机构合作型,特指基于住宅金融支援机构《住房融资保险制度》下的“Reverse60”④产品(2009年),这也是目前日本反向住房抵押贷款中的主流产品。该产品名称的由来沿用了住宅金融支援机构向金融机构提供住房贷款保险名称“Reverse60”。商业银行通过加入保险,可以在债权受损时从住宅金融支援机构获得补偿,从而减少自身的风险敞口。该制度大大提高了金融机构对反向住房抵押贷款的参与度。根据住宅金融支援机构公布的统计数据,截至2024年3月末,参与“Reverse60”保险项目的金融机构共88家,申请的贷款合约数累计共7919件,申请金额累计达1248亿日元。 由于Reverse60建立在《住房融资保险制度》的基础上,这限制了该产品资金用途仅可用于建造或购买住房、装修及住房贷款再融资等住房相关事项。因此,住宅金融支援机构会逐笔对拟参保的反向住房抵押贷款开展参保审查,包括审核其是否满足Reverse60保险框架,如借款人年龄(60岁以上)、资金用途、融资额度(通常为房屋评估价值的50%且不高于8000万日元)等。 第三,作为补充,日本主要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也适时推出了纯商业的反向住房抵押贷款产品,以满足更广泛的老年人资金需求。但由于缺少住宅金融支援机构等第三方参与,参与情况近年来略显谨慎。2023年度日本国土交通局对1029家民间金融机构实施的住房类金融产品进行了调查,调查数据显示,截至2024年3月末,仅有16.8%(173家,包括仅提供Reverse60)的金融机构反馈目前可开展提供反向住房抵押贷款业务产品;而关于对未来产品业务计划的提问,则有近66%的机构反馈未来不考虑、没有计划开展该业务产品或已取消该业务。 然而也有例外,在民间金融机构主导型反向住房抵押贷款中,东京之星(Tokyo Star)银行提供的产品拥有压倒性市场占有率⑤。该行自2005年开始提供反向住房抵押贷款,2013年后作为该行个人贷款主力产品开始重点营销。2024年6月,累计服务客户达14500人以上。 消费贷。严格地说,消费贷的主要服务对象并非是老年人,只是在日本,由于老龄化日趋严重,消费者金融公司和银行对此类业务较大程度地延伸至了老年人,但仍面临较大压力。根据日本金融厅公布的对金融借贷业的统计数据,自2010年起从事消费者金融贷款业务的企业数量就开始急剧减少,从2009年的2057家下降到2023年的385家,减少了81%。近年来虽有所缓和但下降趋势仍在延续。 与此同时,鉴于老年人的消费意愿并不完全弱于年轻人(见图6),一些活下来的消费者金融公司和银行近年来则在不断放宽审核条件,努力提供老年人友好型产品。 在消费者金融贷款中,目前对老年人审核较为友好的产品是Bellna提供的消费贷产品。该产品可接受借款人的年龄上限为80岁,且仅有年金收入的老年人也可以申请。除此之外,在业务接待方面,Bellna还考虑了老年人操作电脑困难等问题,专门开设了以女性社员为主的电话咨询专线。根据该公司公布的用户年龄统计数据,截至2024年4月末,其60岁以上的用户占比近77%。 此外,在银行方面,相较于消费金融企业提供的消费贷,日本商业银行提供的消费贷及借记卡贷等产品,在审核条件上仍较为严苛,通常还需要担保或保证人。但也有一些地方银行为回馈长期合作的忠诚客户、支援地方居民推出了一些附带特定审核条件的老年人应援贷款产品,如千叶银行提供的老年人应援贷款。该产品的年龄限制及收入要求均较为宽松,但对于借款对象与银行的业务往来关系往往有较明确的要求。具体审核条件详见表5。 财富管理与信托 除了住房和消费等日常资金需求,老年人在财富管理方面的问题也日趋严峻。随着年龄的增长,老年人的认知能力将会不可避免地出现衰退。根据金融厅的预测⑥,到2035年,日本70岁以上老人持有的金融资产占比将达到50%以上,但与此同时,65岁以上的认知障碍患者的比例可能超过三分之一。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近15%的金融资产将可能被持有在认知障碍患者的手中。由于老年人认知能力衰退造成的资产管理和财产继承等问题也随之增多。 为此,日本政府在过去几十年间出台了多种法律制度,如目前日本实施的“成年人监护制度”分为“法定监护制度”与“任意监护制度”。其中,“法定监护制度”是基于日本《民法》设立,使用场景多为被监护人失去行为能力后,由家庭裁判所受理并指定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资产、日常生活等进行管理。而“任意监护制度”则主要基于《任意监护合约有关法律》(2000年实施)设立,是事先在被监护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时指定任意监护人,将监护人可行使的权利制定成公证文案在法务局备案。当被监护人失去行为能力后,需由家庭法院裁判所指定监护监督人,并在监督人的监督下行使监护事项。得益于此,日本的金融机构开发了多种针对老年人的财富管理类产品,其中,具有代表性的为监护制度支援信托或存款、任意监护制度支援信托及家族信托等。 监护制度支援信托/存款。监护制度支援信托(2012年2月)和监护制度支援存款(2018年6月)是基于“法定监护制度”,当被监护人(如老年人)在行为能力受限时,家庭裁判所⑦为保障被监护人的财产得到合理管理与运用,选定引入律师、司法书士、社会福利士等持证专业监护人作为代理委托人,与信托银行等金融机构签署信托契约,有效利用金融机构产品、防止亲属监护人的不正当监护行为。 通常,监护制度支援信托和监护制度支援存款的签约触发条件是在被监护人确认需要监护行为后,由家庭裁判所判断其财产是否适合利用信托或存款类产品⑧。以适用监护制度支援信托为例(存款类产品类似),家庭裁判所通常会选定持证专业监护人开展后续信托内容及契约签订等事项⑨。专业监护人根据被监护人的生活状况等制定拟签订信托或存款的合约金额、定期交付金额等财产管理细节。最终由家庭裁判所审核后向专业监护人发行《指示书》,专业监护人依据《指示书》选择金融机构并签订信托合同。一旦信托合同生效,专业监护人的职责一般会结束,亲属监护人会接管日常的财产管理(见图9)。
信托银行作为受托人,根据信托合约规定定期支付资金,用于被监护人日常生活支出。监护人在管理财产时需要定期向家庭裁判所提交财务报告。此外,对合约内容的调整也需向家庭裁判所提出申请,以确保财产使用的透明和合理性。
根据日本最高裁判所官网2022年4月15日公布的最新认定,有8家金融机构取得了提供“监护制度支援信托”相关产品的资格,而可提供“监护制度支援存款”的金融机构相对较多,包括银行、信用金库、农业协同组合等。“监护制度支援存款”业务自开办以来增长更快(见表6)。 “监护制度支援存款”与“监护制度支援信托”的主要区别在于,后者通常由专业监护人参与管理,而前者则不一定需要专业监护人,亲属监护人可以自己管理。实践中,如果监护事务需要专业的知识或经验,或者存在亲属之间的纠纷,通常会使用“监护制度支援信托”;反之“监护制度支援存款”可使得亲属能更方便地管理被监护人的日常生活开销。 任意监护制度支援信托。区别于监护制度支援信托/存款中的监护人一般为《民法》下的法定监护人,而任意监护制度支援信托则可根据委托人意愿指定其他监护人。其产品管理可大致分为两个时期:任意监护契约生效前与任意监护契约生效后。任意监护契约生效前,委托人(通常为受益者)可自行管理信托合约,而任意监护契约生效后(即委托人经家庭裁判所认定为被监护对象,且经家庭裁判所指定任意监护监督人后),由任意监护人在任意监护监督人的监督下管理信托合约。 根据日本法务省公布的年度数据,任意监护制度支援信托近年来申请件数虽呈增长趋势,但增长率并不显著(见图10)。
家族信托。上述两种监护制度下的信托产品均在法律层面制定了可参考根据,建立了从申请人到受托公司、从规章制度到监管制度的完备体系,保障了老年人在失去行为能力后的财产安全,同时发挥了受托机构的优势,稳定管理资产并在监管下分配本息。但同时,上述两种信托产品也存在着灵活度较低等缺陷,例如,两种信托均为金钱信托,即规定了其信托资产仅限于现金,动产、不动产等均不能作为信托资产。此外,对于最低信托金额、信托内容均有一定限制。
为此,近年来民事信托(也称为“家族信托”)作为应对老年人财富管理及财产继承等问题的解决方案应运而生。一方面,家族信托可接受的信托财产范围更广,如证券账户、不动产等金融资产均可纳入受托对象范围;与此同时,若涉及继承与赠与等行为,也可以在委托人与受益人之间设置,并且在第一受益人去世后还可设置第二受益人等,产品灵活度较高。另一方面,不同于商业信托以营利为目的,家族信托不需要支付受托人报酬,管理成本相对较低。 产品结构方面,家族信托的建立一般需要税务士以及司法书士⑩的参与,将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及信托合约内容通过公证备案。受托人通常为委托人家属,代委托人管理资产。信托资产通常需转移到委托人与受托人共同名义下的信托口账户,必须与受托人个人名义的财产区分管理,且适用破产隔离(即受托人破产时,信托口账户资产不会被用于破产清算)。 然而,由于家族信托从信托合约签订到金融机构开通专用信托口账户均需要相关法务确认,且合约通常需要定制化,目前仅少数金融机构(通常为大型信托银行以及部分城市银行)可开设信托口账户,大范围推广仍较为困难。
养老产业金融
在日本,随着老龄少子化加剧,养老产业已经成为一个至关重要的领域,尤其在养老服务、医疗护理、社区服务等方面。本文将从养老机构和居家两种最主要的养老需求出发,观察日本相关产业及金融服务的发展。
养老机构养老
在养老院等养老机构安享晚年是日本养老产业体系中的常见方式,尤其随着日本老龄少子化日益严重,养老机构成为很多老年人生活的最后依托,在日本的社会养老体系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日本的养老机构种类繁多,但由于建设和运营的高投入,实际经营状况参差不齐,甚至多数处于亏损状态。根据独立行政法人福祉医疗机构对1562家养老机构的调查数据,其中开设主体为医疗法人的有1193家,社会福祉法人的有293家,财团背景53家,其他法人23家。2009—2022年,日本养老机构亏损率(经常利益⑪为负的比例)逐年增加,收益水平下降。2022年42%的养老院处于亏损状况,平均经常利益率只有1%(见图1)。日本养老机构的盈利情况已经成为了社会课题,其亏损问题也使得养老机构的可持续性面临越来越大的挑战。
根据福祉医疗机构公布的养老院财务报告,由于运营人力成本的不断上升,而收入方面难以提价的困境,养老机构亏损情况逐年恶化,仅仅靠其自身或难以实现服务质量和盈利的平衡。根据2022年的调查数据,日本养老机构仅平均人力成本单项就占总收入的62.4%⑫。由于养老机构同时具有社会福祉及盈利企业的双重属性,为此,政府和社会的支持也极为重要,例如,通过引入专项政策性贷款或创新产品,使养老机构可以较低价格获得运营所需资金,提升其可持续发展能力,以便为老年人群体继续提供优质服务。
目前,日本主要有两种政府设立或主导的养老产业金融模式,第一种是日本政府设立的日本政策金融公库的融资,另一种是由政府全资出资的独立行政法人福祉医疗机构为福祉看护企业提供的融资。
日本政策金融公库的融资。日本政策金融公库(日本公库)是由日本政府设立的机构,旨在为社会各个领域提供资金支持,特别是面向对社会有公益性项目的领域。日本公库设有两种专门适用于养老业务的融资项目。其中,“新创业无融资计划”适用于新成立的企业或税务申报未满两年的企业,申请者可以无担保融资。无保证的方式可获得最多3000万日元的融资,其中运营资金为1500万日元。另一种“社会商业支持资金(又称为Social Business支援资金)”则主要针对那些旨在解决社会问题的企业,如NPO和从事养老或保育等社会服务的法人——最高可以获得7200万日元的融资,其中4800万日元可以用做运营资金,最长7年,而用于设备投资的资金最长可达20年。
福祉医疗贷款制度。该制度是由独立行政法人福祉医疗机构提供,旨在支持增进福祉和医疗服务的设施,如养老院等。该制度提供长期低利率的贷款支持。根据其官方网站提供的信息,独立行政法人福祉医疗机构是由政府全资出资的机构,该机构通过在公开市场发行债券募集资金,并向符合条件的养老产业对象提供贷款服务。该机构发行的债券称为WAM债券,日本国内的评级机构R&I给予AA+的评级,按照日本当地监管风险资产权重为10%的规定。金融机构通过投资福祉医疗机构发行的债券间接支持养老产业的发展。
日本政府对于养老产业除了直接或间接给予养老院等养老服务提供商融资支持外,还提供护理机器人等以减轻劳动力不足问题的负担并提升服务质量。护理机器人包括看护、老年人行动辅助、沟通及看护业务支援等6大类共18种。近年来,日本厚生劳动省及经济产业省多次推出护理机器人开发、普及相关政策,同时对导入护理机器人的机构提供优惠贷款。根据2023年的最新政策,如果机构导入护理机器人,无担保可获得的贷款额度更多,同时贷款利率也有所降低。
日本对于养老院的支持始于国家制定相关法定法规及制度提供保障,由政策性金融机构直接向养老产业提供金融服务,同时通过向市场化金融机构融资的形式,让银行等金融机构间接参与到对养老产业金融的支持中。
居家养老与失能老人
根据日本内阁府在2018年针对全国60岁以上的3000人进行的民意调查,有56.1%的受访者希望在自己的家中养老,其次才是去各类养老机构等。可见,居家养老仍是日本许多老年人的首选养老方式。然而,由于老年人面临老后资金不足的困难,居家养老产业的发展同样离不开金融的支持,而日本的长期护理保险(Long-term care insurance,LTCI)制度则为居家养老提供了重要的金融支持。
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主要面向65岁以上老年人群体及40至64岁特定疾病人群。该制度规定老年人需要通过地方政府的“要介护⑬认定”后,基于分级结果接受差异化的护理支持。认定机制的有效运作大大提高了在日本全国统一实施养老保障的可行性,也为养老产业的发展提供了制度依据。
日本介护分级制度。由于“居家养老”需求的增多,在老龄化社会下,日本政府于1997年推出了《护理保险法》,以立法的形式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其中,制度的核心在于“要介护认定”的分级护理,该认定由地方政府组织专业的评估团队对老年人的健康状况进行综合评估,按老年人的自理能力由高到低分为:需要生活支援1级,需要生活支援2级,以及需要护理1—5级共七个等级,其中需要护理3以上被定义为“失能老人”。此外,该制度还规定了应缴税年收入不足380万日元⑭(约18.5万元人民币)的老年人每月护理费用的支持上限为4.4万日元(约2150元人民币),以此缓解低收入高龄人群因居家护理服务等所增加的经济负担。
“要介护认定”不仅需要主治医生的意见书,还需要结合全方位的身心状况调查,并由“介护认定审查会”根据计算机初次认定结果、主治医生的意见及其他特殊事项做出最终判断。该认定的流程简单且高效,为后续的长期护理保险及其他补贴提供了重要的制度基础(见图2)。
日本的老年人根据认定结果,可获得差异化的养老服务。例如,对于需要全天候护理照料的老年人,可以根据认定结果入住介护型养老院;而对于依然能够在家居住的老年人,可以选择居家护理服务。在日本,经介护认定后的所有护理服务都可由长期护理保险提供支持,以帮助老年人减轻经济负担。
长期护理保险。LTCI成立于2000年,旨在解决高龄少子化社会下带来的护理问题,为老年人提供护理上的金融支持。通过该制度,老年人根据自身的介护分级,在接受相应护理服务时,自己只需要支付一至三成的费用,其余部分由保险公司提供。
长期护理保险的基本理念主要有三点,即自立支援、利用者本位和社会保险方式。“自立支援”强调护理制度不仅仅为老年人提供看护服务,也尽可能帮助老年人独立生活;“利用者本位”是指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可以根据自身需求选择包括医疗、护理在内的各种养老服务;“社会保险方式”则明确了该制度的资金负担与支付关系,确保资金来源中50%来自保险费收入(其余50%为各级政府补贴),以保持该制度的长期可持续。换言之,LTCI以征收保险费和政府补贴结合的模式为老年人提供经济支持。在政府负担的部分中,国库负担25%,地方政府负担13%,市村街道(日本市比县管辖区域更小)负担12%。个人缴纳的保险费中日本按照缴纳保险费者的年龄划分,65岁以上人群缴纳的保险费占比为23%,40—65岁人群缴纳的保险费占比为27%(见图3)。
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主要面向65岁以上老年人和40—65岁需要介护服务的部分人群。65岁以上老年人不论何种疾病,只要是经过评级认定为需要生活支援或需要护理的,均可享受对应的护理服务。地方政府负责收取应由社会保险缴纳者负担的保险费。老年人在完成“要介护认定”后,可据此在居家护理、日间护理和短期住院等各种服务中享有费用优惠。
日本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配合介护分级,有效地为不同身心状况的老年人提供了差异化的养老服务,并使得政府支持更加精准。
思考与启示
我国经济正在经历由“高速增长期”向“高质量发展期”的转变,与此同时,人口老龄化日趋严峻。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人均GDP从1980年的308美元快速增长至1990年的348美元,而老龄化率仅增长了约1%。未雨绸缪,2000年后,随着医疗技术的发展和出生率的下降,老龄化社会问题及农村人口养老问题逐渐进入公众视野;2010年,我国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设立国家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但此时农村人口尚无健全的养老保险制度,部分农村地区有农村养老保险,但覆盖人数较少;2010年后,国家进一步统筹农村人口养老保险,并于2014年在基础养老金“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设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大幅增加基本养老金的覆盖人数。
第二支柱方面,我国的企业补充养老制度自1995年发布以来,也逐渐完善为企业年金制度。此外,在2018年我国又推出个人养老金,鼓励公民主动为养老储蓄。至此,我国的三大支柱初步完善。
图4比较了1960—2023年,中国及日本人均GDP及老龄化比率(65岁以上人口占总人口比例)的变迁,其中“①、②、③”分别表示两国推出政府养老金、企业养老金和个人养老金的关键时间点。整体来看,相比日本,我国的老龄化过程虽然来的较晚,但速度更快,同时面临的经济压力也更大。为此,借鉴日本过往经验,提前部署养老金融或大有裨益。
发展第三支柱同时关注“即时满足”
目前,我国养老金呈现第一支柱基本养老保险独大,第二支柱比例低但逐年增长,而第三支柱大有可为的发展趋势,个人养老金账户自2022年正式推出后覆盖人数迅速增长(见图5)。
中国的个人养老金账户与日本的iDeCo相似,主要通过税收政策优惠等吸引个人参与,并对支取设置了年龄等条件。日本虽然在2001年推出了iDeCo个人缴费确定型养老金,但直到2014年NISA推出之前覆盖人数较少。截至2022年的数据显示,iDeCo只有290万人加入,而更晚推出的NISA则有1800万人加入。
究其原因,NISA虽然没有个人所得税的优惠,但是仍在一定额度内减免资本利得税(日本的资本利得税较高,为20.315%⑮),且投资产品更加灵活,并随时支取,可投资额度也更高(见表1)。可见,除了税收减免政策支持等,相比“长期冻结”的不确定性,人们通常更倾向于NISA当前的“即时满足”——这在行为经济学的“前景理论(Prospect Theory)”中也能找到依据。为此,我国金融机构在发展第三支柱时,需额外关注产品的“即时满足”,并与养老产品本身的长期属性取得平衡。
丰富养老金投资等长期限产品供给
日本在老龄化社会多年的发展下,有许多金融产品的创新尝试,尤其在信托产品及住房相关产品上有一些成功或不太成功的案例,值得借鉴。
在养老金投资方面,日本的养老资金深度参与国内外资本市场,养老金管理运用独立行政法人(GPIF)将50%的资产配置在海外,NISA账户鼓励个人养老资金入市直接参与资本市场投资,同时日本还大力发展各类挂钩资本市场的产品。但鉴于目前复杂多变的国际形势,且我国资本市场正处于深化改革和对外逐步开放的发展阶段,完全照搬日本的模式并不现实,而是更需要充分发挥我国超大规模市场优势,尤其是资本市场的潜力空间巨大。如日本GPIF近年来也在不断提升权益类资产配置占比。
在房地产贷款领域,日本“flat35”贷款模式是一个较为特别的存在。“flat35”如名字一样,是由日本住宅金融支援机构(Japan Housing Finance Agency,JHF)提供的最长可贷款35年的固定利率按揭贷款产品。“flat35”具有政府支持、利率固定、期限长等特点。该产品的债权在日本还被打包成按揭贷款支持证券MBS进行出售。这对于偏好长期限固息资产的养老金投资基金等,将是非常理想的产品,尤其是在近年来长期优质“资产荒”的背景下。为此,我国金融机构或也可结合资产证券化设计,同时在资产端和负债端满足不同贷款人和投资人的资金需求。
改变刻板印象,满足老年人的消费需求
2024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2025年的首项重点任务就是要“大力提振消费、提高投资效益,全方位扩大国内需求”。我国和日本一样,都曾经历了经济的高速增长期,使得现在的老年人普遍较年轻一代积累了更多财富。与此同时,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及健康状况的改善,老年人群体的消费早已不再局限于日常生活必需品,而是延伸到了健康、娱乐、文化等更多领域。
根据中国2020年人口普查结果,65岁以上老年人口占比最高的省份依次为辽宁(17.42%)、重庆(17.08%)、四川(16.93%)、上海(16.28%)(见表2),但根据《中国统计年鉴2024》公布的数据,2023年这些省份的人均消费支出增速几乎都高于老年人口占比较少的广东,辽宁、上海则高于全国平均水平。
从支出构成上看,老龄化严重的省份在医疗保健方面的支出比重相对较高,辽宁达到了11.7%,高于全国水平的9.2%。此外,与日本情况相似,这些老龄化严重的省份在教育文化娱乐方面的支出也基本与全国平均水平持平,或可推测我国的老年人关注个人兴趣娱乐发展(见图6)。
未来,随着老年人口基数的增长,以及政府对老龄产业的政策扶持,老年人的消费潜力或将进一步得到激发。面对老年人群这一潜在庞大的消费群体,金融机构需改变“老年人消费能力低”的刻板印象,结合中国老年人的消费习惯和财务状况,提前布局老年人消费信贷等市场,如推出低利率、适应养老金还款方式的老年人定制化消费贷款产品;参考日本千叶银行等提供的老年人应援贷款,夯实忠实客户基础,构建全生命期金融服务等。
发展监护制度等信托,关注失能老人财产保护
纵观日本面向老年人的金融产品发展,大都伴随着相关政策的不断完善。一方面,政策支撑可一定程度弥补单一金融机构自身抵御风险能力的不足,在政府层面通过资源整合和再分配进行自上而下的引导,并通过立法提供了前瞻性和标准化的纠纷解决方案,降低各方利益主体的顾虑,从而使得这类新兴产品更容易被金融机构所接受。另一方面,这类产品的发展也在操作层面为法律判决后的决策实施提供了实践经验,两者相辅相成、协调发展。例如,日本的“监护制度支援信托/存款”发展就提供了很好的借鉴。
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程度的不断加深,我国老年人也将面临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后的日常照料、就医住院、财产管理等问题。与此同时,由于家庭结构的变化和家庭养老功能的弱化,监护制度的发展与完善对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愈发重要。
与日本类似,我国也设有“法定监护”和“意定监护”⑯两种类型的监护制度。前者是由法律规定监护人的范围和顺序,而后者是由被监护人在意识清醒时,根据自己的意愿确定监护人。但与日本发展较为完善的“任意监护制度”不同,我国的意定监护虽已纳入法律规制十余年,但在制度运行和司法实践中仍存在诸多堵点、难点问题⑰。此外,除了制度本身进一步完善,如何将其更好地与养老信托、医疗服务等金融产品和社会保障衔接,形成一套完整可实施的监护解决方案,也是未来我国社会各界需继续探讨的课题。
完善护理评价体系和产业应用
日本在护理评级及养老产品、服务的设计上经过多年发展已经形成了相对完善的框架体系,尤其是“介护分级制度”为整个养老院及居家护理行业提供了制度的基石。“介护分级”的结果可应用在包括医疗、护理、康复、养老院、居家养老和护理等各类养老服务。
相比我国,目前仅浙江、上海、大连等地建立了类似《养老机构护理分级与服务规范》等省市地方标准,但尚未形成全国统一标准、专业认定机构和认定流程,且在结果得应用上较为局限,未与社会保障体系等建立关联。为此,我国亟需建设预防、医疗、康复、护理等相衔接的健康服务体系,并在护理服务方面加强产业培育,制定统一护理标准并加强其应用。
树立全生命期的备老理念
我国社会整体的养老投资等备老理念虽有提升,但相较于一些发达国家,仍然处于起步阶段。传统依赖家庭或国家保障的养老观念依然较强,且由于相关金融知识的匮乏,普通家庭的投资意识和长期规划能力较弱。尤其对于中青年一代,更需要从日本过去几十年的经济社会发展历程和当前我国及全球经济形势中主动认识经济发展规律,增强备老意识,提前做好预防性、长期性的养老准备,积极利用好当前个人养老金制度等,做好个人账户的养老资金储备和财富规划。而对于老年群体,则要更加注意基础金融知识和防诈骗意识的养成,警惕和防范各类电信诈骗、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避免现有养老财富遭到不法分子侵害,守护好自己的“钱袋子”,同时利用监护、信托等工具,提前为潜在的“失能”风险及财富传承等做好准备。
此外,在日本,金融机构除了大力发展应对养老需求的金融产品外,也纷纷与日本知名高校和研究机构合作,积极参与老年金融学(Financial Gerontology)相关的社会研究,促进社会养老意识的形成。我国金融机构等各类组织或也可参考日本同业,加强同社会研究机构合作,通过多渠道的教育和培训,提高全民金融知识水平,帮助民众根据各自生命期进行资产配置,树立和养成正确的备老理念。
注:①为储备制度化的养老金进行的金融活动,其对象是制度化的养老金资产,目的是通过制度安排积累养老资产,并通过市场化投资运营实现保值增值。摘自:董克用,孙博,张栋.从养老金到养老金融:中国特色的概念体系与逻辑框架[J].公共管理与政策评论,2021,10(6):15-23
②在DB模式下,养老金的收入和支出在一个统一账户中,即“统筹账户”。领取金额根据工龄、职位等确定,称为“收益确定”;在DC模式下,每人有一个“个人账户”,用以缴存和支取养老金,个人每月按收入一定比例缴纳,故被称为“缴费确定型”;而现金余额型养老金计划则是DB和DC的混合模式,兼顾了DB和DC模式的优点,类似于建设银行的企业年金。
③日本总务省2024年实施的住宅与土地统计调查
https://www.stat.go.jp/data/jyutaku/2023/pdf/g_kekka.pdf
④住房金融支援机构官网:https://www.jhf.go.jp/loan/yushi/info/yushihoken_revmo/jouken.html
⑤根据东京之星银行2020年的公布信息,2019年该行反向住房抵押贷款余额约1200亿日元,市场占有率位居日本国内机构首位。https://www.tokyostarbank.co.jp/profile/pdf/200417.pdf
⑥金融厅报告-高龄化社会中的金融服务:https://www.fsa.go.jp/policy/koureisyakai/chuukan_torimatome/chuukan_torimatome.pdf
⑦日本的法院分为四个层财级,实施四级三审制:初审通常由简易裁判所(只可处理简单民事案件和轻微刑事案件),地方裁判所、家庭裁判所发起。家庭裁判所与地方裁判所同级,主要负责审理家庭、少年违法犯罪等案件。
⑧由于监护制度支援信托仅适用于金钱信托,若被监护人大部分财产为不动产或股票基金等金融资产时,则不适用该产品。
⑨是否需要持证专业监护人介入由家庭法院判定,也存在仅由亲属监护人拟定信托契约的情况。
⑩与律师有所区别,是日本一种专门从事法律文书制作和申办、简单咨询等特定法律事务的职业。
⑪日本经常利益为包含非主营收支的营业利润。
⑫独立行政法人福祉医疗机构《2022年度介护老人保健设施经营情况》(2024年2月29日发布报告)https://www.wam.go.jp.
⑬“介护”源自日语词汇“介护”,意思同“护理”。为保留日文原意,下面表述不作区分。
⑭根据国税局在2023年进行的《社会工资情况统计调查》显示,日本人的平均年收入为414万日币(约20万元人民币)。
⑮投资日本股票市场收益需要缴纳资本利得税15%+住民税5.315%,合计20.315%。
⑯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三条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⑰刘智慧,《老年人监护制度的构建与发展》,中国社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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