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信托 孟光及公益慈善部:以公益慈善助力金融向善

时间:2025/06/11 14:28:56用益信托网

党的二十大以来,共同富裕作为中国式现代化的核心内容和重要组成部分,越发受到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成为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关键要素。金融作为现代经济体系的“血液”,在促进资源合理配置、推动社会公平与进步中肩负着重要使命。随着信托行业信托业务“三分类”新规的正式实施,资产服务、资产管理与公益慈善信托成为三大核心业务方向,备受行业内外瞩目。公益慈善信托作为其中的重要一环,不仅是信托公司回归业务本源的战略选择,更是践行“金融为民”理念、推动“金融向善”发展的关键着力点。


江苏信托2024年公益慈善信托开展情况


根据“慈善中国”公开数据,截至2024年,全国慈善信托备案总量为2160单,备案金额约82.72亿元。其中2023年备案数量482单,备案规模12.21亿元, 2024年以来,新增备案数量约501单,新增备案规模合计约15.08亿元。2024年江苏信托公益慈善信托完成情况见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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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得益于江苏信托控股股东江苏省国信集团有限公司的大力支持,江苏信托公益慈善信托业务呈现出蓬勃发展的态势,新增备案慈善信托项目20个、新增备案金额2223.44万元。相比较2023年江苏信托公益慈善信托新增备案数量6个,规模241.91万元的情况,新增数量和规模都有了大幅度提高,数量同比增长233.33%,规模同比增长819.11%。在合作伙伴上,除了国有企业、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以外,江苏信托又拓展了金融机构、民营企业,基本囊括了市面上所有的参与公益慈善活动的主体。从数量上看2024年江苏信托与外部公益慈善组织、金融机构合作的数量已经超过了关联企业在江苏信托设立的公益慈善数量;从规模上看外部机构在江苏信托设立的慈善信托基本与关联企业设立的规模基本持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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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表1和表2,关联企业、信托公司自身、慈善/社会组织、民营企业、个人、金融同业都是慈善信托的主要参与者,与行业内大多数信托公司相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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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表3可以看出,慈善/社会组织在信托公司设立慈善信托的占比较大,这也符合民政部门和金融监管总局鼓励的方向。原因如下:一是因为信托公司自身不能开具抵税票据,若客户设立慈善信托,需要通过慈善组织来开具;二是民政和监管部门也希望信托公司和慈善组织各司其职,金融机构发挥信托公司的金融功能,而慈善组织在慈善项目上发挥策划、实施、后期评估等相应的职能。因此,在未来很长的时间内信托公司和慈善组织的合作将更加紧密。


江苏信托聚焦残疾人相关事业


相较于其他信托公司,江苏信托在残疾人群体上做了专题研究,残疾人事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扶残助残和志愿服务,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2024年5月15日,在江苏省社会工作部、共青团江苏省委、江苏省残疾人联合会、江苏省国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的共同见证下,江苏省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和江苏省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共同举办了“金融向善 公益助残”的志愿服务品牌发布仪式。此后,江苏信托开展了一系列和残疾人相关的公益慈善信托和特需服务信托。


关于残疾人的公益慈善信托和特需信托


针对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江苏信托积极探索公益慈善信托与特殊需要信托联动发展的创新模式。在成功打造“苏信弘善”慈善信托品牌的基础上,江苏信托进一步推出兼顾“特需”和“养老”的“惠佑致远”系列普惠性信托服务。通过整合“信托 + 保险 + 法律”等多元工具,为有心智障碍成员的特殊家庭提供“托养”和“养老”的双重服务,实现财产定向传承、风险隔离与灵活照护保障的有机结合。


目前,在江苏信托已成立的慈善信托中,有5个项目直接聚焦助残领域,规模约130万元,涵盖残疾人康复、生活改善、就业创业扶持及心智障碍群体庇护性就业等多个方面。同时,“惠佑致远特殊需要信托1号”也已顺利设立。江苏信托与省残基会、保险公司合作设立的助残主题慈善信托,不仅积极引导社会爱心人士广泛参与,还创新探索了“特需信托”与“慈善信托”的联动发展模式。在特需信托运作中出现资金剩余时,引导其捐赠至慈善信托;当特需信托面临资金短缺时,则考虑由慈善信托向特需信托提供支持,充分发挥慈善信托的保障作用,为助残事业注入了强大新动能。


业务开展中面临的问题与挑战


然而,在推动公益慈善信托和特殊需要信托业务发展的过程中,信托公司也面临着诸多困难与挑战。


首先,社会公众对信托的认知相对有限。大多数公众仅将信托视为一种财富管理工具,对信托架构在公益慈善和特殊人群服务中的独特功能知之甚少。提及公益慈善,人们往往首先想到的是向慈善基金会捐款。尽管许多特殊家庭通过多种渠道了解到设立信托可以解决身后托养问题,但他们对信托的深入了解和清晰认知仍然不足。


其次,相关支持措施亟待进一步落实与完善。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明确规定设立慈善信托可以依法享受税收优惠,但目前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无法为委托人开具抵税凭证,导致慈善信托委托人无法享受与慈善捐赠同等的抵税优惠。这一问题直接影响了企业、个人设立慈善信托的积极性,制约了慈善信托拓宽资金来源渠道。在特殊需要信托领域,还存在受托人责任边界不够明确的问题。尤其在信托财产不足或监察人履职不力的情况下,受托人可能面临管理障碍,进而影响受益人的生活照护。现行法律对受托人责任的规定不够明晰,可能导致受托人在面对善意第三人时承担固有财产垫付风险。特需信托作为服务社会民生的重要金融工具,由于单笔规模较小、受托事务繁杂,受托人开展此类业务本身即面临前期投入大、难以盈利的问题。受托人责任边界的不明确,可能进一步影响受托人开展此类业务的积极性,限制特需信托服务功能的开发与推广。


最后,特殊需要信托还面临着监护责任问题和专业服务机构不足的双重难点。特殊需要人群的监护周期长、任务重,涉及“人”“事”“财”的多维度管理。当前社会监护体系尚不完善,残障家庭对政府监护的依赖程度较高。迫切需要政府相关部门或专业组织积极介入,承担监护职责,并加大对社会监护等方面的支持力度。特需信托的服务环节需要引入专业化、公信力强的第三方机构,为受益人提供日常护理、康养等服务。目前此类服务机构的数量和质量均存在明显不足,严重制约了特需信托的服务效果。


我们的建议


为有效解决上述难题,需要社会各界携手共进,共同努力。第一,应加强宣传与教育引导。通过多渠道、全方位的宣传和教育活动,切实提升公众对信托的认知度和接受度。引导有意愿的捐赠人选择慈善信托参与公益活动,引导有条件的家庭选择特需信托保障未来生活。第二,要积极推进政策落实及完善。推动公益慈善信托税收优惠政策尽快落地实施,明确受托人责任边界。针对特需信托可能出现的极端情况(如信托财产不足、监护人缺失等),建议政府相关部门制定兜底机制或预备措施,确保信托目的的顺利实现。同时,在尽职免责的前提下,明确受托人的责任边界,降低其运营风险,充分激发其供给相关产品的积极性。第三,针对特需信托客群认知能力较弱的特点,建议监管机构牵头制定统一的特需信托合同示范文本,降低合同理解门槛,减少信息不对称,切实保障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同时,对各类优质医疗、养老、康复机构及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进行全面摸排和遴选,建立“服务机构白名单”机制。通过提升服务机构的专业性和公信力,有效保障受益人的权益,推动特需信托服务的规范化、标准化发展。积极引导和支持现有托养机构、残疾人之家等与信托公司开展深度合作,承接特需信托中的托养服务,确保受益人在获得资金保障的同时,也能享受到高质量的照护服务。第四,信托财产登记制度加快推进。目前中国家庭很大一部分资产在房产、股权等非资金类资产上,若没有完善的信托财产登记制度将大大影响了公益慈善信托、特需信托、家庭信托等业务的普及。欣喜的是,北京已经开始房产和股权财产登记制度的试点,希望该制度能尽快在全国范围内推进。


结语


展望未来,江苏信托将继续深入学习贯彻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紧密围绕金融工作“五篇大文章”,充分发挥信托制度优势和金融纽带作用。积极探索公益慈善信托和特殊需要信托联动发展的创新实践,持续为公益慈善事业发展和特殊群体提供多元化、可持续的服务与支持,为推动金融向善、助力共同富裕贡献更多信托力量。  


(孟光为江苏省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财富管理总监)


作者:孟 光 等
来源:当 金

责任编辑:liuy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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