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评价办法》全文解读

时间:2025/09/16 15:19:35用益信托网

9月12日,总局正式发布了关于新消保监管评价办法的通知,即金规〔2025〕20号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评价办法》的通知。与此同时,老评价办法(即银保监发 〔2021〕24号《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评价办法》)作废。

 

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理解新版消保监管评价办法,这里我将细致的对新老两个办法进行比较和解读,并以新办法的条目为纲进行展现。本文写法和观点和一般的政策解读不太一样,欢迎指正!

 

第一章 总则

 

新办法的总则共有五条。总体而言,主要是强调依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主导建立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评价体系,旨在通过科学评价督促机构依法合规经营、切实维护金融消费者权益。

 

在评价对象方面,新老办法都强调了消保监管评价要覆盖境内金监总局监管的金融机构,但与老办法相比,仍有3处明显调整:① 排除开业不满一个完整会计年度者(原为2年)、② 政策性银行等12类特殊机构(原排除9类)、③ 细化了农村中小银行5年全覆盖的规则(取消了老办法的“5年全覆盖,且年覆盖率≥20%”限制)。

 

此外,新办法第5条虽然简短,但不应被忽略, “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将消保监管评价结果按照相应权重纳入金融机构监管评级”。这里明确强调了监管的刚性管理,即强制要求将评价结果纳入金融机构监管评级,消保监管评价结果的约束力得到再次加强,进一步倒逼金融机构要从根本上重视消保。

 

第二章 评价要素与评价方法

 

新办法的第二章主要强调了建立科学、动态、精细化的消保监管评价体系的目标。通过量化指标和分级标准,客观反映金融机构消保工作水平,为差异化监管提供依据,推动机构持续提升消费者权益保护能力。

 

关于评价要素。新老办法在评价要素方面呈现了明显的差异。从老办法的5个(体制建设、机制与运行、操作与服务、教育宣传、纠纷化解)调整为新办法的7个(体制机制、适当性管理、营销行为管理、纠纷化解、金融教育、消费者服务和个人信息保护),相应的各评价要素权重也有了一定调整。当然,老办法里的调减项(监督检查)在新办法里并没有直接体现,建议看一下新办法的第17条。窃以为扣减管理更严格了(可视情形对消保监管评价结果进行调级调档),当然也是要符合扣减原则的咯~~

 

通过比较,我们还是发现,变化最大的点在于将老办法的机制运行和操作服务进行了细化,明确出来了适当性、销售行为、消费者服务和个保。这也确实呼应了近几年来出台的一些新规(如个保法、适当性管理办法等),也有助于金融机构将有限的精力放在重要的位置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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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第7条的表述(金融监管总局每年可根据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最新要求和实践需要,结合当年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重点,牵头对消保监管评价要素权重及下设的具体评价指标进行动态调整……),新办法的七个评价要素的基础权重占比总和只有90%,这也意味着不同要素的最终权重将可能会锚定基础权重,并做一定程度的上浮。这样也能较好地契合每年的消保工作重点。

 

关于得分。新办法规定,金融机构法人及各一级分支机构评价得分为各评价要素得分加总之和。金融机构评价总体得分应综合金融机构法人及各一级分支机构的评价得分,将法人评价得分和一级分支机构平均得分按各 50%进行加权平均。而对应的老办法则是要求将一级分支机构平均得分和法人评价得分按40%和60%进行加权平均,得出银行保险机构的总体得分。对比下来,一级分支机构的权重占比提高了,客观上对分支机构的消保管理水平提出了更高要求。

 

关于评价等级。总体上来看,新办法中除了从四级中拆分出了5级(45分以下)外,其他等级所对应的得分与老办法相比,没有明显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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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顾一下过去几年的消保评价,除了开始有几个四级以外,近两年的得分等级已经高度集中在了2、3级。新办法设定5级后,一是说明低于60分的存在不少(特别是分支机构),二是或许老四级有些一刀切(整改措施不力或到期仍无明显整改效果的机构,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在开办新业务、增设分支机构等方面采取相关监管措施),要分层管理、细化处置。一番展望下来,斩获新四级的机会估计会变多,幸运儿要注意了~~

 

第三章 评价程序

 

总体而言,这个章节进一步规范了评价流程,旨在通过标准化程序保障评价结果真实反映金融机构消保工作水平,为后续差异化监管提供依据。比较明显的变化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压缩了评价工作时间。老办法要求年度监管评价工作原则上应于评价期间结束后5个月内完成,新办法则规定年度消保监管评价工作原则上应于下一年度3月中旬前完成。2026年的除夕是2月16日,元宵节则是3月3日,看来很多事情要压在春节前搞定了,各机构的自评工作一并都向前移了。早做准备是没错的~~

 

二是明确了消保评价结果的反馈要求。相比老办法的“适时总结”、“行业内通报”等方式,新办法精准地说明了消保评价结果的反馈要求,即“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可通过监管会谈、监管意见书、监管通报等方式向参评金融机构通报消保监管评价结果”。此外,还明确要求金融机构在收到评价结果后,“应及时将有关情况向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报告”,即要求金融机构高管必须明确知悉评价结果,也间接为消保工作的向上沟通提供了合理路径,扩大了消保监管评价在金融机构日常管理中的影响力。相信有很多消保人可以窃喜一二了~~

 

三是强调了自评估的要求。相比老办法,新办法进一步强调了自评估及所报送的材料要“真实、准确、完整”,对于提供虚假材料的行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相关条款进行严肃处理。

 

四是进一步细化了复评的工作要求。相比老办法,其中的“综合分析”细化为了“初评”和“复评”,其中复评工作主要考虑各指标得分是否符合评价标准,各要素得分和评价结果是否与参评金融机构评价年度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实际情况相符。因此,平时的消保工作落实、总结与汇报就显得非常重要了。严重建议金融机构的消保管理者关注2026年的日常消保工作总结与汇报。

 

第四章 评价结果运用

 

第四章主要是强调通过分级分类监管措施和强制整改要求,将消保监管评价结果转化为实际监管行动,激励先进机构、惩戒落后机构,倒逼金融机构系统性提升消费者权益保护能力,实现“以评促改、以评促建”的监管目标。细致来看,有以下几点要注意:

 

一是重申了各级别所代表了消保管理水平(或消保能力),其中从老四级中拆分出了新的第五级(严重落后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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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强调了差异化的监管措施。这个内容中,大部分还是延续了老办法中的针对各级别不同的监管指导手段,但也有两个不同:

 

1、负向管理。明确了针对新拆分出的第5级的监管措施“对于评价结果为5级的机构,除可采取上述监管措施外,还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依法责令暂停相关业务,依法责令对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责任追究、责令调整金融机构有关负责人及管理人员等”

 

2、正向激励。对于评价结果为1级、2A级的金融机构,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可适当降低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的现场检查频率、优先选择或推荐参加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政策试点,给予正向激励。这个应是监管在扭转“只罚不奖”困境的一种创新,还是要点赞的!

 

三是重申了对斩获3级、4级、5级机构的整改要求:

 

1、金融机构应于收到评价结果后尽快形成整改计划,并于90日内向相关监管机构提交整改情况进展报告。对于短期内难以完成的整改工作,金融机构应当制定阶段性整改台账,有序推进。

 

2、增加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的现场检查频率,并可要求金融机构进一步提高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内部考核在其综合绩效考评体系中的权重。

这里强调一下,整改措施的落地也是重要的。新办法在第15条“信息收集”中,也再次重申了消保监管评价需收集“相关问题整改情况”。这里不要显得太轻松哈~~

 

第五章 组织保障

 

本章主要是明确监管职责分工、强化科技支撑和规范结果报送流程,确保消保监管评价工作的权威性、规范性和高效执行,为评价体系的落地提供组织与制度保障。与金融机构相关的重要信息包括:

 

一是明确了监管消保管理部门对消保监管评价工作的牵头职能,对应前面提到的评价结果反馈要求,明示了“向参评金融机构反馈消保监管评价结果”的职能。

 

二是关于消保监管评价的信息化工作。监管虽然很早就在老办法的第25条中提出了信息化展望——“消保监管评价应积极利用信息化手段,搭建监管评价信息系统,依托系统集中统一开展数据收集、指标统计、数据分析、结果运用等工作,增强规范性和准确性”,但不得不说的是,实际工作中,大量的手工劳动确实造成了消保评价及消保日常工作的不便。在新办法的第26条中明确提出了“搭建消保监管评价信息系统”的蓝图,希望此次伴随着新办法的出台,各家金融机构的消保部门能够在内部寻求到开发资源或能力,配合监管在此方向上的信息化或数字化步伐,实现消保数据收集、指标统计、数据分析、结果运用等管理场景,助力消保决策落地。建议广大消保人一起期待~~

 

第六章 附则

 

虽然是附则,内容没有前面五个章节重要,但这里的两条信息也是新增的,内容精简但意义重大:

 

一是原文第28条“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影响正常消保监管评价工作,金融监管总局可根据突发事件的影响情况,决定开展金融机构消保监管评价的时间安排及具体方式”。建议各级消保管理者,从消保工作年度计划角度,认真规划迎评应检工作,早准备早受益。

 

二是原文第29条提出了“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严格控制消保监管评价信息和资料知悉范围,做好消保监管评价信息和资料保密工作。参与消保监管评价的工作人员不得泄露评价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敏感信息和个人信息”。毋庸置疑,信息安全永远是金融行业的核心话题,怎么重视都不为过。


作者:磐 石 公
来源:磐 石 博 览

责任编辑:liuy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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