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有这九项违规,需承担赔偿!
日前,新修订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下称《办法》)正式发布,将于2026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该办法自2007年出台以来首次修订,标志着信托行业合规管理体系迎来专项制度性约束。

《办法》首次明确要求信托公司设立首席合规官,负责组织推动内部控制与合规管理体系建设,并规定其不得兼任与合规管理职责冲突的部门职务。
该要求与此前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金融机构合规管理办法》衔接,后者已于2025年3月1日施行,明确金融机构总部及分支机构需设立合规管理岗位。
同时,《办法》再次明确了信托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从事信托业务过程中不得有九项禁违规,还规定信托公司因自身违规致使信托财产造成损失,将根据失责情况,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具体规定如下:
第三十一条 信托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从事信托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任何形式承诺信托财产不受损失或者保证最低收益;
(二)欺诈或者误导投资者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资产管理信托产品;
(三)提供用于规避金融监管要求的通道服务;
(四)开展或者参与具有滚动发行、集合运作、分离定价特征的资金池业务;
(五)以信托财产提供担保,或者以卖出回购方式运用信托财产,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以信托财产与关联方进行不正当交易、进行利益输送,包括但不限于投资于关联方虚假项目、与关联方共同收购上市公司、提供资金向本公司注资等;
(七)利用信托财产或者职务便利,为委托人、受益人以外的人牟取不当利益,或者为自己谋取合同约定报酬以外的其他利益;
(八)将信托财产转为固有财产,或者将信托财产挪用于非信托目的的其他用途;
(九)法律法规以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条 信托公司管理运用或者处分信托财产,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及信托文件约定,与信托目的和风险收益特征相匹配,与信托文件规定的投资方向和投资策略相一致,不得将信托资金直接投资于商业银行信贷资产,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禁止进行债权或者股权投资的行业和领域。
第四十三条 信托公司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应当依法恢复信托财产原状,或者根据失责情况,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liuy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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