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时代下的信托前置思维

时间:2025/12/22 11:25:23用益信托网

当下的财富业态正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旧财富业态正在转换升级,或在时代转换与市场冲击下遭遇淘汰,或与时代变革同行、或看到时代前进中的契机、于变局中打开新局的窗口,勇辟新径。

 

如果说当下即是新局的开端,那么未来五年也许是新旧财富业态共生共荣的五年,先立后破,新财富呼啸而出,已然于市场间流动,虽价值无限却依然在寻找最适宜的归属。版权、个人IP、代码等等,它们不是传统的资产类别,但却给了从业者思维转换升级的机会。今年,无论是宗氏信托安排引发的热议,亦或是CRS话题探讨关注的再度升温,看似突发和偶然,但实质是对我们早已熟悉许久的财富认知与安排的精准提醒,引发对财富逻辑的再次深入思考:当财富形态与流动的轨迹发生嬗变时,过往对保护与隔离的认知是否还停留在往昔旧日的范式里?新生或变化并非风险,我们需要做的是构建可足以安放未来财富的新范式,一套进化着的保护性架构思维。

 

G.E.M.音乐版权纠纷引发的“新财富”架构思考


G.E.M.是天生的音乐人,15岁时便签约蜂鸟音乐公司,由于年幼便由母亲代劳行使签约,其母并不擅长英文,误以为合约中所说的创作歌曲版权属于自己女儿,但事实上,音乐公司主张合约期内创作的音乐作品版权(包括著作权和领接权)完整属于公司所有。自2019年G.E.M.与蜂鸟音乐解约开始,双方便陷入了数年的版权诉讼拉锯战中。双方争议的核心聚焦于蜂鸟音乐主张对《泡沫》等音乐作品拥有独家版权,而G.E.M.称已超6年未收到以上歌曲的任何版税。2024年,音乐公司发布版权声明重申其拥有G.E.M.音乐独家所有权。而关键转折发生于今年6月,G.E.M.利用著作权法中关于“法定许可”的条款,在支付一定报酬的前提下,合法重录了歌曲并同时发布专辑《I AM GLORIA》,重新夺回自己音乐作品的控制权。

 

的确,法律规则的适用维护了当事人合法的权益,但却为我们引发了新的思考方向。新财富人群在资产管理上面临与传统行业企业家截然不同的财富风险。首先是财富形态本身蕴含的无形价值与权利所有人人身依附性的结合,像G.E.M.一样的艺人或创作发明人,他们的创作才华、音乐作品等往往与创作者深度绑定,具有明显的人身依附性。一旦发生权属纠纷,该类资产的控制权与收益权很可能消失于瞬间,如不能找到可靠的法律条文支撑,则陷入吃哑巴亏的困境中,远比传统企业经营风险来得更直接。其次,该类风险的爆发具有前置性的特征。不像传统企业家的财富风险可能于企业经营中后期产生或显现,以G.E.M.的案例看,对于依靠个人创作才华和IP经营财富的群体,其资产所面临的风险很可能于开始时就已产生,由于年少成名,家人不一定明白合约中“专业术语”所表达的含意,受制于信息不对称或语言障碍,很可能在迷糊中“葬送”一生核心财产的所有权归属,而这正是积累绵延财富的关键。最后,法律工具具有一定的滞后性与被动性。幸运的是,G.E.M.最后依靠法律救了自己,而并不是所有的创作者都如此幸运。一些创作者往往是在权益受损后,被迫不得不寻求事后救济,可能有效,也可能救济过程漫长且结果未知。这种不确定所带来不仅是对未知的惶恐,更可能是一种无结果的状态。我们不妨回想下被动救济的发生链条,才华横溢的创作者们依赖于才华产生出高价值的作品,通过签约授权或转让的方式实现价值的变现,而一旦产生合约上的纠纷,法律诉讼不仅耗时耗力(G.E.M.此前有6年时间在诉讼中),且面临资产被冻结的可能,缘于此引发的思考便是主动出击——从被动救济到主动架构。于风险发生前提前谋局布局,这正是信托思维的价值所在。

 

在信托思维下,结局或许完全不同。我们不妨设想下,创作者可以成立个人公司作为核心资产的持有主体,将知识产权置入家族信托中,由信托授权给实际运营主体运营,而作为核心资产知识产权项下的所有权则始终处于信托的保护下,实际运营主体仅获得经营(运营)权。如果出现合作纠纷,核心资产的控制权和收益权将依照前期所拟定的信托条款予以保护,个人与核心资产不会产生“分离”的情况。

 

G.E.M.音乐版权事件仅是知识产权保护的冰山一角,但由于G.E.M.公众人物的关系将对知产的保护浮于水面之上。过去对于无形资产的保护一般通过协议等方式,而当无形资产的变现逐步清晰且变为“Intelligence”的时候,对于它的保护应不再是事后的维权,而应转为事前的架构先行。此处以信托为例,作为法律结构工具,信托承担的不仅是传承的导向功能,也是资产隔离的精密容器,能为当下乃至将来最珍贵、无形但“脆弱”的新财富资产提供确定性的架构外壳。

 

知产信托海外成熟模式与国内实行路径探索


在欧美成熟市场,知产装入信托是常见的资产隔离和财富传承安排。通常来说,作为产权所有人的委托人会将其持有或运营公司所承载的专利、商标、特许权等知识产权所有权转移至单独设立的家族信托中,并向信托支付许可费的方式获得使用权限。将知识产权所有权(注意,并非是持有该知识产权的公司股权)锁定于信托中,实现控制权与受益权的分离,避免将来分家析产产生的资产分割或流失。通过向信托支付许可费,在家族内实现现金流的长期规划,且在一些特殊法域,该操作模式也可达到合理节税的目的。

 

美国的Z先生是SV一家软件公司的创始人,拥有公司关键算法专利所有权。随着公司发展速度的加快,Z先生产生了一些担忧,其中之一便是担心公司未来如果被收购,专利可能会随公司股权变动发生“易主”的情况,失去最核心的资源。于是,Z先生在Delaware设立了一个不可撤销信托,将原本个人持有的专利所有权转移至信托名下,并在当地完成登记流程。信托作为专利的拥有者,与Z先生所设立的运营公司签署了一份长期独家许可协议,公司支付独家许可使用费获得了合法使用该资产的权利。信托的设立帮助Z先生隔离了个人资产与公司后续运营可能产生的风险,即使公司被收购或上市,甚至日后破产等,专利作为核心无形资产不会被追索或被迫剥离。Z先生还在信托文件中明确规定了专利资产如何在后代中受益,以及禁止出售等约束条款,提前为跨代控制与传承做了布局。对于税务优化层面,运营公司通过支付许可费的方式也相应降低了应税利润。

 

而在现行国内信托法律环境下,我国知产进信托面临不小的障碍:一、法律与登记障碍,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缺乏全国统一的信托登记公示平台,在所有权转移及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上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二、税务成本较高,知产所有权转移至信托下,在我国现行税制下可能被视为一次出售,可能需要缴纳较高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设立成本太高,并不划算;三、对知产的估值与管理运作的专业机构较少。知产价值波动较大,需要专业运营管理,目前国内兼具产权管理和家族信托服务能力的专业机构相对较少。而专利等无形资产恰是新财富群体最宝贵最核心的资产,因此探索一些变通可行的路径势在必行。

 

当前市场中业已探索出一些变通的可操作方案,本质依然是绕开所有权的转移,将知产本身拥有的经济利益装入信托中。当下一般的主流模式是将知产未来产生的许可费收益权作为信托财产装入架构内,一定程度上实现了未来现金流的归集和分配的目的,但资产隔离的效果可能未必如愿。也有信托公司与小微科创企业积极探索将公司股权与知产独占许可协议结合,采用协议安排的方式达到资产保护与隔离的目的,但目前还未形成成熟的案例。以上种种事例为创新型、专利拥有型新财富企业家敲响“警钟”:有心保护核心无形资产,需提前规划,切勿等法律完善之时再操作,法律、税务完善之时或许操作的空间已被压缩或挤占,甚至无可操作的空间。

 

法律架构为未来智力成果提供温室保护


明年是十五五开局之年,中国智慧更快速跃迁主动治理的范式中,我国未来的智力成果和实践将在不断升级中绽放更加璀璨的火花。新财富业态正逐步形成,围绕新财富生态的信托服务变革也在悄然加速中。信托正从为传统资本服务转向为智力资本服务,如知识产权、科技转化成果等。随着信托普惠化的发展,笔者认为未来信托不仅是富人专属的工具,也是创作者保护其资产权益和未来收益的“魔杖”。信托的工具属性正在被延伸定义。

 

目前,利用AI创作生成的音乐作品、影视作品(猫剧等以动物拟人化的作品深受不同年龄段群体的喜爱),如何通过信托的方式进行保护,是数字时代给我们提出的课题。当前,数字艺术、电子游戏资产等版权信托在发达市场操作的较为活跃,例如硅谷已有律所为AI音乐初创公司操刀设计创始人版权信托,在公司融资前将算法生成的声音库版权放入信托架构内,隔离公司后续融资可能产生的控制权旁落风险,保证创始人始终拥有这些数字资产的核心控制权。因此,将数字智力成果成功资产化并隔离,是当下乃至将来一个确定的前沿趋势——如何通过信托或信托思维将“非人类直接”创作的产物转化为可被人类和后代合法拥有并传承的资产。当然,一切归属的前提是AI版权的归属,法律规定版权只保护人类智慧的表达,而AI生成物本身并非人类智慧,因此未来的挑战或许是,通过法律将版权等知识产权“人格化”,而借助信托等法律架构将“拟人化”的产权固定化、制度化、永恒化。


作者:
来源:L a u r a 工 作 室

责任编辑:liuy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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