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冰!一单特殊需要信托的诞生与畅想
前段时间,作为委托人律师以及信托监察人和建元信托配合落地了他们的首单特殊需要信托。
这单业务怎么来的
和其他业务不同的是,这单业务并不是先有客户再有业务的。早从去年年初君超来上海开始,就一直在和他探讨,怎么能将市面上的特殊需要信托业务再往前推一步,让她具备更多的功能,解决更多委托人的客观需求和问题。让她从一个样板工程,变成一个信托机构常态化的业务,让信托机构能够从中看到盈利的可能性,让有需求的委托人能够看到她的实用价值,让特殊需要信托的业务落地变成一个双赢甚至多赢的局面。
在确定了基本的理念和结构之后,我们开始接触对应的全体,深入了解他们的情况和需求,然后才有了这单业务。
我们做了什么
从对现有业务的吐槽开始,从这里不行那里不应该开始,到慢慢去畅想,特殊需要信托应该要去做到哪些事情,期望她去做什么,再到回归理智之后,认真去考虑,在现在的法律环境以及业务环境之下,我们客观上能做到什么,能尽可能做到什么程度。这是我们设计业务模式的起点。
在理想和现实的反复推演中,我们最终聚焦于可操作性:拓宽受托人的职责边界、引入指令权人和监察人的功能结构、构建监督和自由裁量机制,并将信托的功能和角色与受益人客观的照护以及监护人选和职责进行对应,以满足特殊家庭不同的客观情况和需求。每一步都在试探机构对于这一业务的承受能力,同时预留未来业务迭代提升的空间。
最终形成的方案,虽然依然在我看来只能说及格,但至少她不再是理想化的蓝图,而是信托机构今天就能启动,委托人就能受益的务实路径。
我希望未来做什么
希望从这一单业务开始,能够不断地去尝试拓宽信托在监护和照护的层面的整体功能,以及受托人对业务的接受程度。希望能让信托机构的神经更健壮一些,对这类业务更习惯一些,对一些莫须有的风险能够放得下,对一些自己本身就应该承担的义务能够拿得起。
在监护的层面,能够让信托更多地承担监督的职责,通过信托财产的管理和运营将被监护人的生活质量控制在一定的限度之上。能够让信托更多地介入被监护人的生活,让信托的角色成为被监护人的身边人,共同应对不可知的未来,解决委托人的顾虑。
在照护层面,希望能连接更多的金融机构参与和投入,利用金融机构的优势,充分调动社会资源,在照护、医疗、文化、旅行以及保健等等层面,组建针对被监护人完整的服务网络,建立具体的服务标准和筛选监督体系。让特殊需要信托本身不再是简单的管理资产,而是从一个法律工具,变成可以连接对应优质资源的法律和金融服务体系。
现在能做什么
上述畅想这必然会是一个漫长的过程,面对客观的需求,时间是不等人的,如果我们想着等这一切都完善了,再去设立信托,再去解决问题,可能最终都将是镜花水月。
所以先设立一个特殊需要信托,随着信托功能的完善,慢慢去更迭自己的信托才是最优解。作为委托人,不论出于对自己还是对自己的子女负责,不能单纯的将希望寄托在未来业务的发展和完善之上,寄托在信托机构和社会机构的觉醒和投入上,而是要在现阶段就将特殊需要信托作为一个选项,并且能够实现的每一步都做到最好。
就像这一单一样,挑选信任的人担任指令权人的角色,聘请靠谱律师担任监察人,丰富信托的功能,实现监护监督的效果,设计合理的制约和激励体制等等,都是我们现阶段已经可以做到的,也是特殊需要信托功能实现的必要操作。
这只是第一步
这段时间,除了落地的这单业务以外,见了很多特殊人群的家长,或是自己未来有监护需求的特殊群体。最大的感触是,他们真的很厉害,至少易地而处,我可能做不到他们做到的事情,不论是对子女的照料陪伴,还是为子女或是自己未来的研究筹划,甚至是尝试推动整个社会对特殊人群的重视,推动相应的政策和服务的完善,每一件事每一步都不容易。
与之相比,完善特殊需要信托这件事,似乎也并没有那么难了。最近也在思考,如何将特殊需要信托中监察人和指令权人的职责模块化,进行进一步的细分,让这两者可以在被监护人和委托人的不同阶段,以不同的功能和服务,以不同的权责承担介入到被监护人生活之中,以减轻委托人的负担。
所以建元的这单业务真的只是开始,也只是迈出的第一步而已。不过,至少第一步已经迈出了不是吗。
万事细如毛,落于人间,皆是万钧。但,道路由在,我来撑伞便是。
责任编辑:liuy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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