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益-信托经理参考:上半年50家信托公司资产减值损失超过40亿元

时间:2022/08/08 06:41:18 作者:用益金融信托研究院 来源:用益信托网 责任编辑:UTS

一周重点关注:

 

● 下半年稳增长政策密集出台 扩投资促消费仍是重头戏

● 11部门联合印发指导意见 推动医养结合高质量发展

● 百强房企7月销售环比再降,落实保交楼有助恢复市场信心

● 财政部:国有金融企业应当严格清理规范工资外收入

● 7月新增证券私募2191只!百亿私募仅占9%

● 二季度券商私募资管排名出炉 二三位座次生变

● 保险资管行业迎来重磅新规:取消外资持股比例上限

● 公募FOF管理规模逾2200亿 业绩收益企稳回升

● 年中总结聚焦转型 信托公司重点强调风险和创新

● 上半年8家信托公司资产减值损失过亿

● 用益:7月信托产品违约72.35亿元

● 增资潮!至少8家信托推进增资工作

● 7月集合信托发行“双降” 规模不足1300亿

●【观察】正确看待当前信托行业面临的问题

●【观察】我国财富管理行业发展特点

●【干货】信托公司破产后家族信托新受托人信托合同缔结问题


一、财经视点

 

■ 下半年稳增长政策密集出台 扩投资促消费仍是重头戏


近日,有关部门和地方密集召开了年中会议、座谈会、经济工作推进会等。从会议释放的信号看,推动稳增长各项政策效应加快释放,下半场扩大有效投资、促进重点领域消费加快恢复仍是重头戏。实际上,今年以来,有关部门和地方出台了一系列促进消费的措施,比如发放消费券、消费补贴、减征车辆购置税等,全方位多领域激发消费潜力。进入8月份,多地相继集中开工了一批重大项目。为了扩大有效投资,近日多地也出台了相关方案。


点评:经历疫情等超预期因素冲击后,当前经济已转入修复过程,但依然面临消费修复较缓等问题,经济修复的基础还不稳固,需要宏观政策在弥补社会需求上积极有为。可以看到,继二季度充分发力后,扩大有效投资、促消费将在下半年继续成为稳经济主要政策抓手。

 

■ 11部门联合印发指导意见 推动医养结合高质量发展


近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卫生健康委等11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指导意见》,为推动医养结合高质量发展提供了重要指引。《意见》要求,发展居家社区医养结合服务。一是积极提供居家医疗服务。二是增强社区医养结合服务能力。《意见》指出,推动机构深入开展医养结合服务。一是支持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医养结合服务。二是提升养老机构医养结合服务能力。《意见》指出,完善价格政策,加大保险支持,盘活土地资源,落实财税优惠。《意见》提出,多渠道引才育才,加强人才培养培训,引导医务人员从事医养结合服务。


点评:《意见》是在总结近些年我国快速推进的医养结合试点经验基础上,针对凸显的矛盾和未来发展趋势,以问题为导向作出的系统解答,为推动医养结合迈向高质量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制度基础。

 

■ 百强房企7月销售环比再降,落实保交楼有助恢复市场信心


克而瑞数据显示,7月单月,TOP100房企实现销售操盘金额5231.4亿元,略高于上半年月均水平。不过,在5月和6月环比分别上涨5.6%、61.2%后,房企7月单月业绩规模环比降低28.6%,同比降低39.7%,降幅略有收窄。政策端依然是接下来楼市走向的关键性指标。据中指研究院不完全统计,2022年1月以来,全国已有超210个省市从降首付比例、加大引才力度、发放购房补贴、提高公积金贷款额度等方式调整了房地产政策,需求端政策不断发力,政策出台频次超550此。


点评:由于前期政策调整、房企积极推盘营销等情况,6月成交相对明显好转,但7月个别行业事件冲击下市场信心受创。虽然各地稳定房地产市场的政策有所放缓,但7月28日的政治局会议却释放了积极信号。具体表现在将“稳定市场”放在“房住不炒”之前,“因城施策用足用好政策工具箱”。

 

■ 财政部:国有金融企业应当严格清理规范工资外收入


据财政部网站8月2日消息,财政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金融企业财务管理的通知》。《通知》要求,金融企业应当合理控制岗位分配级差,充分调动一线员工、基层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平衡好领导班子、中层干部和基层员工的收入分配关系,对于总部职工平均工资明显高于本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其年度工资总额要进一步加大向一线员工、基层员工倾斜力度。金融企业应当严肃分配纪律,严格清理规范工资外收入,将所有工资性收入一律纳入工资总额管理,不得在工资总额之外以其他形式列支任何津贴、补贴等工资性支出,实现收入工资化、工资货币化、发放透明化。

 

■ 前7个月我国外贸进出口总值23.6万亿元 同比增长10.4%


海关总署7日公布,今年前7个月,我国外贸进出口总值23.6万亿元,同比增长10.4%。其中,出口13.37万亿元,同比增长14.7%;进口10.23万亿元,同比增长5.3%。海关统计显示,前7个月我国外贸结构持续优化,一般贸易进出口15.17万亿元,同比增长14.5%。我国对东盟、欧盟、美国分别进出口3.53万亿元、3.23万亿元和2.93万亿元,同比分别增长13.2%、8.9%和11.8%。东盟继续为我国第一大贸易伙伴,占我国外贸总值的15%。据海关统计,今年前7个月,长三角地区三省一市合计进出口8.58万亿元。同比增长11.7%,比上半年增速加快2.5个百分点。

 

■ 中国7月外汇储备31040.7亿美元 环比增加327.99亿美元


中国人民银行8月7日数据显示,中国7月末外汇储备31040.7亿美元,上月末外汇储备30712.7亿美元,环比增加327.99亿美元。中国7月末黄金储备报6264万盎司,与上月持平。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王春英就2022年7月份外汇储备规模变动情况答记者问时表示,2022年7月,国际金融市场上,受主要国家货币政策、经济增长前景及通胀预期等因素影响,美元指数上涨,全球主要金融资产价格总体上涨。汇率折算和资产价格变化等因素综合作用,当月外汇储备规模上升。

 

■ 气象局:8月全国大部地区气温接近常年同期到偏高


8月3日,国家气候中心副主任肖潺在中国气象局例行发布会上介绍,7月份全国最显著的气候特征是降水少、气温高,预计8月份,全国大部地区气温接近常年同期到偏高,建议做好防暑降温及能源保供工作。国家气象中心副主任方翔介绍,今年入伏以来,全国平均高温日数3.0天,较常年同期偏多0.9天,为1961年以来历史同期第3多。未来10天,江南、四川盆地、江汉、江淮、陕西南部、河南等地多高温天气,我国大范围的高温还没有明显缓解迹象。

 

二、同业新闻

 

■ 7月新增证券私募2191只!百亿私募仅占9%


私募排排网统计数据显示,7月份证券类私募备案数量达2191只,环比增长约17.9%。其中,规模在5亿元以下的私募共计备案数量达1096,占比约50%;百亿私募备案数量达202只,占比约9.2%。可见,小规模私募对市场布局的热度更高。从备案基金数量上来看,7月备案数量在10只及以上的私募有12家,合远私募基金以备案45只私募基金位居榜首。值得一提的是,百亿规模私募基金华软新动力、阿巴马资产、桥水(中国)投资分别备案24只、19只、13只,也居于7月备案数量前列。


点评:短期来看,A股市场处在上有压力下有支撑的结构性震荡行情之中,指数级别的行情概率不大,以局部机会为主。长期来看,由于居民资产、外资、养老体系的资金,未来会长期持续向市场转移,因此我们正处于一个30多年证券史来第一个超级牛市当中。

 

■ 二季度券商私募资管排名出炉 二三位座次生变


8月1日晚间,中国基金业协会披露了2022年二季度券商私募资管月均规模和企业ABS月均规模前20强。数据显示,券商私募资管月均规模前三名分别是:中信证券、中银证券和中金公司,其中中银证券在二季度赶超中金公司;中金公司在二季度私募资管规模环比下滑了约1575亿元。另外,二季度首创证券以796.30亿元首次进入前20强,位居第19名。企业ABS月均规模前三名则分别是:中信证券、华泰证券资管和平安证券,其中华泰证券资管在二季度赶超平安证券,不过二者也仅相差10亿元。另外,信达证券跌出“千亿俱乐部”。


点评:未来券商资管业务有望在资产管理发展的大浪潮下,依据各家券商的禀赋,发展出特色差异化优势。

 

■ 保险资管行业迎来重磅新规:取消外资持股比例上限


8月5日,银保监会发布《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规定》。《规定》共计7章、85条,主要内容包括:新增公司治理专门章节;将风险管理作为专门章节;优化股权结构设计要求;优化经营原则及相关要求;增补监管手段和违规约束。值得关注的是,《规定》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金融委办公室关于“取消境内保险公司合计持有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股份不得低于75%的规定,允许境外投资者持有股份超过25%”举措,不再限制外资保险公司持有保险资管公司股份的比例上限,同时,设置境内外股东统一适用的股东资质条件。


点评:一方面,《规定》有利于保险资管公司长期健康发展,在强化风险管理的前提下,推动其更加市场化;另一方面,有利于推动保险资管公司为资本市场提供长期“活水”。

 

■ 公募FOF管理规模逾2200亿 业绩收益企稳回升


Wind数据显示,截至目前,全市场322只FOF基金总规模达2262.17亿元,较年初增长39.76亿元。受市场表现影响,FOF产品的业绩收益也企稳回升。近三个月,在整体取得正收益的同时,共有50只产品总回报超10%。申购赎回方面,公募FOF二季度合计净赎回份额数为85亿份,其中,目标风险型净赎回份额数约46亿份、普通型净赎回约43亿份。


点评:FOF的特点在于通过分散配置基金进行资产配置,从而对风险进行一定程度的分散;2022年年初以来A股权益市场波动加大,因此风险收益特征更加稳健的债券基金可以降低组合的波动性。

 

■ 7月银行业罚金超1.4亿元 19人遭终身禁业


据不完全统计,2022年7月,银保监系统对全国各类银行和旗下分支机构以及相关责任人开出488张罚单,环比增长26.75%;其中针对机构开出的罚单共计242张,处罚各类银行及旗下分支机构231家,环比增长12.14%。罚金方面,7月银保监系统对全国各类银行及分支机构和相关责任人罚没金额合计约1.45亿元;其中对机构罚没金额合计约1.41亿元。7月银保监系统针对银行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相关责任人开出罚单246张,处罚相关责任人365人次,罚款合计约383.70万元。在上述被处罚的责任人中,有45人受到禁业相关处罚,更有19人被终身禁业,1人被取消高管任职资格终身。

 

■ 恒丰银行理财子公司获准开业,股份行中仅浙商银行尚未获批筹建


8月3日,据恒丰银行官网公告,恒丰理财有限责任公司获准开业,这是第28家开业的银行理财子公司,也是第10家获准开业的股份制银行旗下的理财子公司。至此,12家股份行中,仅浙商银行的理财子公司尚未获批筹建。据统计,自第一家银行理财子公司——建信理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5月成立至今,全国已有28家银行系理财子公司获准开业,包括6家国家国有大行旗下理财子公司,10家全国性股份行旗下的理财子公司,7家城商行旗下理财子公司,1家农商行旗下理财子公司,以及4家中外合资理财公司。

 

■ 中信证券设立资管子公司收监管反馈,涉及两大问题


7月29日,证监会对中信证券申请设立资产管理子公司提出了两项反馈意见,第一个问题涉及到资管业务与投顾业务的“划分”,要求其“就母子公司资管牌照切分后投顾业务划分情况进一步说明”。监管关注的另一个问题涉及到业务外包的合规性。反馈函指出,资管子公司成立后,将为母公司保留的养老金相关业务提供中后台外包服务。要求中信证券说明,上述安排是否符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的相关规定。

 

三、信托动态

 

■ 年中总结聚焦转型 信托公司重点强调风险和创新


近日,五矿信托、中融信托、上海信托、重庆信托、万向信托、北方信托、国元信托等多家信托公司召开了年中工作会议。从年中工作会议来看,各家信托公司对于上半年的感受基本一致:在较为艰难的宏观经济和市场环境下,叠加复杂的国际形势和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经济增长、行业转型和公司发展面对着诸多困难挑战,信托行业产品违约的风险事件频发。在此背景下,“风险”也成为各家信托公司今年年中工作会议的重要议题。此外,部分信托公司将防控风险作为当前工作的重点任务。


点评:在新一轮行业洗牌中,信托公司的业务定位和创新转型,或成为行业格局重塑的重要因素。

 

■ 上半年8家信托公司资产减值损失过亿


根据中融信托创新研发部统计,2022年上半年,统计的55家信托公司中共有50家计提资产减值损失,较2021年中的43家有所上升,而计提减值损失额度则从去年年中的40.45亿元降至39.57亿元。其中,有8家信托公司计提资产减值损失超过1亿元。中诚信托投资研究部此前发布的一份研报显示,从资产减值计提指标来看,2021年57家信托公司中共有47家计提了减值,平均每家公司计提3.41亿元,比上年增长了1.53亿元,增幅达到81.61%。资产减值计提对信托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非常明显。


点评:上半年资产减值损失数据比较稳定或与两个因素相关,一是2021年多数公司发生了较为集中的金融资产重分类,需要计提减值的金融资产估计已经提足;二是可能与部分公司的财务习惯有关,比如有的公司倾向于在年底集中做减值测试并计提减值。

 

■ 用益:7月信托产品违约72.35亿元


据公开资料不完全统计,截至7月31日,7月共发生信托产品违约事件14起,涉及规模72.35亿元。信托违约项目多集中于工商企业类信托和房地产信托,其中工商企业类信托违约数量7起,涉及规模为30.02亿元;其次是房地产信托,违约数量3起,涉及规模为27.74亿元。另外,基础产业信托违约数量也是3起,涉及规模为14.50亿元。其他的为金融类信托,违约规模0.09亿元。较6月相比,7月信托产品违约数量下降明显,特别是房地产信托,6月份违约数量最多,达到了22起,而到了7月违约数量只有3起。7月信托产品违约规模环比大幅下降,下降了43.18%,违约规模下降最明显的也是房地产信托,环比下降74.92%。

 

■ 增资潮!至少8家信托推进增资工作


信托行业再迎增资“热潮”。今年至少有8家信托企业完成或推进增资工作,合计金额逾百亿元。据不完全统计,截至8月,陆家嘴信托、中融信托增资已获当地银保监局核准,厦门信托、国通信托、中诚信托、浙金信托已完成增资,另有华宝信托、陕国投此前已公布推进增资。在今年这波增资“热潮”中,前述8家信托企业增资方式有所不同,其增资方式主要包括以未分配利润转增、原股东自有资金增资(且控股股东多为国有企业)、引进新股东等。


点评:增资一方面可以提升资本水平,应对转型压力,优化信托公司业务结构。另一方面,符合监管层对加强信托公司风险防范与处置能力的审慎要求。对资本实力相对较弱的信托公司来说,依然存在增资的需求。

 

■ 7月集合信托发行“双降” 规模不足1300亿


据用益信托统计显示,截至7月31日,7月共有54家信托公司发行1828款集合信托产品,发行数量环比减少154款,降幅为7.77%;发行规模1258.97亿元,环比减少100.36亿元,降幅为7.38%。据公开资料不完全统计,截至7月31日,7月共有51家信托公司成立了1962款集合信托产品,成立数量环比减少187款,降幅为8.70%;成立规模1134.34亿元,环比增加76.79亿元,增幅为7.26%。具体来看,7月房地产类信托产品的成立规模为48.41亿元,环比减少43.45%;基础产业信托成立规模199.92亿元,环比减少22.74%;工商企业类信托成立规模62.51亿元,环比减少38.94%。值得一提的是,投向金融领域的产品成立规模则逆市大幅增加到822.08亿元,环比增38.03%。

 

■ 7月份,当月新增公益(慈善)信托规模超亿元


中国信登信托登记数据显示,2022年7月份全行业新增完成初始登记信托产品4,407笔,环比增长23.51%;初始募集规模5,423.18亿元,环比增长29.24%,当月新增产品笔数和规模环比均有所回升;但初始募集规模同比下降29.91%。当月新增公益(慈善)信托规模超亿元。公益(慈善)信托将信托制度优势融入公益慈善管理,既是信托公司的本源业务,也是信托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载体。7月份,行业新增公益(慈善)信托规模1.09亿元,环比增长0.90亿元。从新增信托规模看,苏州信托、中诚信托位居前列,慈善目的涵盖助学、法律援助等方面。

 

■ 新时代信托因11项违规被罚700万 多人被终身禁业


据内蒙古银保监局披露,新时代信托因存在通过固有业务和划拨财务费用向关联企业融资、用信托资金向关联企业融资、违规开展账外经营、用固有资金进行实业投资、未对信托业务单独核算等11项违规事项,收到700万元的罚单。另有9名负责人被警告或处以罚款处罚,其中胡宇峰、赵利民等被终身禁业。另外,相关责任人赵利民、胡宇峰被终身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闫锋被罚款50万元;崔延辉被罚款30万元;边风杰被罚款20万元;李永丰被罚款10万元。

 

■ 中信信托市场化手段化解恒大风险项目取得重大进展


近日,受到业内广泛关注的中信信托恒大广州项目,即“中信信托·嘉和125号恒大广东股权收益权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债务重组方案已完成全部法律文件的签署,即将圆满落地。具体方案为:恒大方先行启动项目退地,同时引入履约能力强的AAA高信用等级主体广州城投作为保证人,以项目整体期限延展、分阶段付款的方式实现信托本金安全退出。此前该项目重组方案经过信托受益人大会投票表决,以86%比例的高票通过。

 

■ 天津首单风险处置受托服务信托落地


8月1日,据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披露,由天津信托担任受托人的天津市首单企业市场化重组受托服务信托于7月29日正式成立,委托人为天津滨海发展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滨海团泊新城(天津)控股有限公司。据了解,该信托充分运用信托在财产独立、风险隔离等方面的制度优势,在市政集团的纾困过程中引入服务信托,化解资产无法有效盘活的困境,并通过发挥信托财产独立性、信托制度的灵活性等制度优势,为充分挖掘委托人的资产价值提供了缓冲时间,增加了债权人获得偿付的来源,实现了委托人和债权人的共赢,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四、市场观察

 

■ 正确看待当前信托行业面临的问题


从客观看,信托公司走到今天,既有经济周期的不利影响,也有自身发展粗放、风险内控不严等老问题,有资深信托业者撰文认为。


主要观点:

1、就现阶段而言,大多数信托公司面临以下三个主要矛盾:一是地产类信托项目风险集中爆发,信托公司客观上无力再承担“刚兑”责任,非标融资类产品的信用等级失去融资人和发行人的双重保障;二是信托公司牌照价值缩水,固有资产流动性下降,信托公司股东增资或救助意愿明显下降,信托公司内部“大股东”“代理人”等治理问题日益突出;三是业务转型流于形式,忽视客户诉求,资源型人才、专业性人才出走,自身造血能力下降,营收、净利润等指标下降。

2、要克服困难、走出逆境,各家信托公司首要抓住主要矛盾,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有机统一,在做好风险防范基础上,积极整合资源、盘活资产、开源节流,提高公司试错、容错、纠错的恢复能力,珍惜人才、苦练内功,在安全基础上谋发展,在发展中化解风险。

3、信托公司安身立命的前提是要有信托业务,信托业务的前提之一是委托人对信托公司的信任,之二是监管部门对信托公司的信任。提升委托人对信托公司的信任,短期内,作为信托公司必须要承担起受托人的责任,切实维护和保障受益人的合法利益。

 

■ 我国财富管理行业发展特点


近日,植信投资研究院在线发布了主题为“共富时代,守正创新”的《中国财富管理行业发展报告(2021-2022)》。植信投资首席经济学家兼研究院院长连平教授对报告内容进行了深入解读。连平指出,2021年我国财富管理行业发展呈现八大亮点:


主要观点:

一是行业加大力度支持重点产业发展;

二是通过深化改革建设多元化金融业态;

三是基金业发展加快财富管理普惠化;

四是长久期投资为更多投资者所接受;

五是服务个性化程度在创新中提升;

六是品牌营销创新推动管理规模持续增长;

七是投资者教育推动风险偏好提升;

八是净值化转型促进行业风险降低。

2022年我国财富管理行业发展将呈现“先抑后扬”趋势,权益类资产配置、家族信托等有望成为下半年行业亮点。

2022年,行业将继续积极助力共同富裕目标落地,各类财富管理机构从产品、服务、资金投向和准入门槛等方面自发进行多领域、多模式的创新实践。

在监管的规范引导和积极推动下,2022年各类养老金融产品有望迎来蓬勃发展。

 

■ 一周信托产品市场综述


1、本周(2022年8月1日-2022年8月7日)集合信托成立市场遇冷,成立规模下滑明显。据公开资料不完全统计,本周共有329款集合信托产品成立,环比减少15.86%;成立规模174.31亿元,环比减少21.67%,日均成立规模为34.86亿元。

2、本周集合信托发行市场数增量减,发行规模略有下滑。据公开资料不完全统计,本周共39家信托公司发行集合信托产品249款,环比增加5.06%;发行规模227.81亿元,环比减少3.60%;日均发行规模为45.56亿元。

3、本周投向金融和房地产领域的信托资金规模大幅下滑。据统计,本周金融类信托的成立规模134.68亿元,环比减少25.54%;房地产类信托的成立规模1.29亿元,环比减少84.34%;基础产业类信托的成立规模29.32亿元,环比增加0.61%;工商企业类信托的成立规模8.48亿元,环比增加98.59%。

 

五、干货推荐

 

■ 信托公司破产后 家族信托新受托人信托合同缔结问题初探

 

近日,新华信托破产一事在业界掀起不小波澜,对家族信托客户震动尤大。虽综合《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等规定来看,信托公司破产不会影响家族信托的有效存续,但更换受托人则是不得不为的。

 

对于新受托人的选任,按《信托法》规定,首先依照信托文件规定选任新受托人;信托文件未规定的,由委托人选任;委托人不指定或者无能力指定的,由受益人选任;受益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依法由其监护人代行选任。新受托人选定后,原受托人应向新受托人办理信托财产和信托事务的移交手续。但目前对于新受托人选定后新信托合同的缔结问题,则未有详文规定。本文尝试对此问题作一初步探讨。

 

1、是否有必要缔结新的信托合同?‍

 

在家族信托的设立方式上,绝大多数委托人系采取签署信托合同的方式,极少数采取遗嘱方式。信托合同是委托人与受托人协商一致的结果,其间体现了委托人设立家族信托的信托目的、信托财产的投资范围和管理方法、受益人的范围及受益权内容等,极为重要,是家族信托的基石文件。那么新受托人产生后,新受托人会自动承继原信托合同吗?需不需要缔结新的信托合同呢?

 

(一)新受托人不会概括承继原信托合同项下权利义务条款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新受托人虽然取代了原受托人在信托法律关系中的受托人法律地位,但《信托法》并未规定原受托人与新受托人之间存在原信托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继受关系。事实上,法律也不能作此规定,因为原信托合同不能反映新受托人的诉求。新受托人在行为规范、信托财产投资范围和管理方法、信托报酬收取等方面会有自己的考量,不会完全与原受托人一致,故新受托人会要求拟定符合自己诉求的新的信托合同。

 

或有人提出,《保险法》的规定是否可资借鉴?《保险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必须转让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转让。就此,笔者认为人寿保险合同与信托合同的实质特性有所不同,比较而言,人寿保险合同非常标准化,而信托合同的个性化则更强,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信任关系起到了更加重要的作用,因此,不宜由原受托人与新受托人进行信托合同的转让。

 

(二)是否可以不缔结新的信托合同?

 

或有人说,受托人破产更换新受托人情形下,相关法律法规并未明确要求重新缔结信托合同,那么是不是可以不缔结新的信托合同呢?就此笔者持赞同意见,原因如下:

 

(1)《信托法》第八条规定,设立信托时应采用签署信托合同等书面形式,而在变更受托人情形下,家族信托已然设立并存续,不签署新的信托合同并不会影响家族信托的有效存续。

 

(2)依《信托法》第九条,信托合同的必备条款包括:1、信托目的;2、委托人、受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3、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4、信托财产的范围、种类及状况;5、受益人取得信托利益的形式、方法。这些事项可以说在受托人变更时已全然为确定之事实,且不影响新受托人之具体履职义务标准及规范,因此不重新缔结信托合同并不会导致家族信托缺少必备条款。

 

综上,可以说,从法律上讲,缔结新的信托合同不是家族信托继续存续的必要条件,事急时甚至可以不缔结新的信托合同。

 

(三)有无必要缔结新的信托合同?

 

虽然从法律上说,缔结新的信托合同不是家族信托继续存续的必要条件,但事实上缔结新的信托合同非常有必要:无论从家族角度,还是从新受托人角度,都需要清晰界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信托法》等法律法规虽对受托人履职有原则性、缺省性规定,但具体到每一个家族信托,其家族选择和受托人特点,都决定了有一些个性化的条款需要重新协商、确定,依此缔结一份新的信托合同从商务上来说是十分必要的。

 

2、新信托合同的内容和缔结主体

 

(一)新信托合同的主要内容

 

承上所述,新信托合同的主要内容是规范新受托人的履职行为,以实现家族信托目的。具体举例而言:

 

1、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

 

原信托合同约定的信托财产管理方法如果新受托人能够执行,则可以沿用原信托合同约定;但如果新受托人出于合规原因、内部制度原因等无法执行的,则需协商变更信托财产管理方法。

 

2、受托人的报酬

 

每家信托公司对于家族信托业务收费各有规定,就新受托人的收费时间、金额或标准,需在新信托合同中予以明确。

 

3、信息披露的频次和方式等

 

在法定最低要求之上,每家信托公司对于家族信托业务信息披露的频次和方式各有规定,就新受托人的信息披露义务履行,需在新信托合同中予以明确。

 

4、投资顾问等角色的准入

 

很多信托项目中会就信托财产的投资配置聘请专门的投资顾问,而信托公司一般对合作机构采取名单制管理,不同信托公司的白名单往往不同,所以一个信托项目变更受托人,如该项目有投资顾问,则该投资顾问是否在新受托人的白名单中?是否能够延续原来的投资顾问协议?这些问题需要新受托人的确认,并体现在信托合同及相关文件中。信托项目中的其他辅助角色也会有类似问题。

 

(二)新信托合同的缔结主体

 

信托设立时,信托合同的缔结主体是十分明确的,即由委托人与受托人签署信托合同。但在原受托人破产更换新受托人情形下,如果需要签署新信托合同,谁来与新受托人签署呢?笔者认为,此时可以根据“谁选任、谁签署”的原则确定,具体言之:

 

1、信托文件规定的人,比如说信托监察人、信托保护人

 

根据《信托法》第四十条,受托人职责终止的,首先是依照信托文件规定选任新受托人。家族信托文件规定的新受托人选任方法,较为科学合理的可以是授权家族信托的监察人或保护人依据一定标准来选任新受托人[1]。新受托人选定后,由家族信托的监察人或保护人与新受托人缔结一份新的信托合同。

 

2、家族成员

 

根据《信托法》第四十条,受托人职责终止的,信托文件如未规定新受托人的选任内容,由委托人选任;委托人不指定或者无能力指定的,由受益人选任;受益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依法由其监护人代行选任。因此,新的受托人可能由委托人、受益人或其监护人等家族成员选任。无论是谁选任,都应由选任人与新受托人签署一份新的信托合同,对新受托人履职事项等作出约定。

 

3、总结

 

实际上,以上只是对信托公司破产后,家族信托新受托人信托合同缔结问题的一个非常初步的探讨,还有很多进一步的问题需要仔细分析、谨慎处理、立法兜底,比如说新的信托合同可以对原信托合同哪些条款作出变更、哪些不能变更问题,哪些主体可以变更哪些条款、不能变更哪些条款问题,因为这都关系到委托人设定的信托目的能否更好实现问题,兹事体大。

 

当然,无论立法怎么规定,都不一定能够非常详尽、非常贴近委托人的内心,要想解决这一问题,最好的办法还是委托人谨慎选择受托人,并在信托文件中尽可能地表达内心意思,规划出一旦需要更换新受托人时,新受托人的选任主体、选任条件、选任程序等完整方案,以保障家族信托设立目的的实现。

 

作者:钟向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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