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益-信托经理参考:地产信托复苏了吗?最新数据来了
一周重点关注:
● 海关署:今年前11个月我国进出口同比增长8.6%
● 房企获银行离岸贷款加码支持
● 国家统计局:11月份CPI同比上涨1.6%
● 财政部:定向发行 7500亿特别国债
● 上摸27万亿后公募规模连续回退 冲高回落蛰伏已俩月
● 上市公司积极布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 2.5万亿定期开放理财到期压力本月汹涌而至
● 胜诉!券商资管“踩雷” 投资者历时四年追回损失!
● 11月已披露信托产品违约规模达119.59亿元!
● 中国信登:11月信托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环比增长显著
● 华宝信托注册资本增加至50.04亿
● 陆家嘴信托原总经理给自己发了500万奖励,被判全额返还!
● 光大信托获银行40亿授信额度!
●【观察】地产信托复苏了吗?11月房地产信托成立规模环比增六成
●【观察】行业转型背景下 信托业服务实体经济需锚定新方向
●【干货】风险处置受托服务信托在企业破产清算中的应用
一、财经视点
■ 海关署:今年前11个月我国进出口同比增长8.6%
12月7日,海关总署发布数据显示,今年前11个月,我国进出口总值38.34万亿元人民币,比去年同期(下同)增长8.6%。从11月份单月数据来看,按美元计价,11月份我国进出口总值5223.4亿美元,下降9.5%。其中,出口2960.9亿美元,下降8.7%;进口2262.5亿美元,下降10.6%;贸易顺差698.4亿美元。
点评:11月份出口增速连续第二个月同比下滑,且下滑幅度超过出市场普遍预期,主要原因是美欧经济衰退阴影渐浓,外需受到影响。近期美欧央行快速加息,经济下行势头明显,对我国出口造成影响。过往数据也表明,我国出口增速与全球PMI指数保持较高相关性。
■ 房企获银行离岸贷款加码支持
继国有六大行发挥头雁作用,进一步深化银企合作,改善房企现金流后,多家股份制银行也陆续加入。日前,从业内获悉,四大行和部分股份制银行近期为房企投放以国内资产作为抵押品的境外贷款,帮助房企偿还海外债务。
点评:在当前房企海外偿债压力较大的背景下,银行为房企提供有担保的境外贷款有助于缓解房企美元债信用风险,改善房企流动性,对于修复境外投资者的投资预期等具有重要作用,从而有望间接盘活房企跨境融资。
■ 外汇局:11月末我国外汇储备规模为31175亿美元
12月7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11月末外汇储备规模数据。数据显示,截至11月末,我国外汇储备规模为31175亿美元,较10月末上升651亿美元,升幅为2.13%。
点评:随着其他主要经济体经济复苏趋缓、货币政策调整等,美元指数驱动力减弱、出现短期下行。外汇储备以美元为计价货币,非美元货币折算成美元后金额增加,叠加资产价格变化等因素,推动11月份我国外汇储备规模上升。
■ 国家统计局:11月份CPI同比上涨1.6%
12月9日,国家统计局发布数据显示,11月份CPI同比上涨1.6%,涨幅比上月回落0.5个百分点;PPI同比下降1.3%,降幅与上月相同。今年4月份以来,CPI同比涨幅保持在2%以上,9月份CPI同比涨幅为2.8%,为年内高点,11月份CPI同比涨幅则重回“1时代”。
点评:11月份,CPI同比涨幅继续收窄,除上年同期基数抬高外,主要缘于当前猪肉价格已进入见顶回落阶段,蔬菜价格下跌也是一个重要原因。展望2023年,我国通胀仍将保持温和水平,随着需求回升,通胀中枢大概率小幅升高。
■ 宏观政策“靠前发力”为经济增长提供支撑
12月6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会议认为,今年以来,积极财政政策力度空前,担起稳增长的重任。据统计,截至12月5日,年内新增专项债发行规模超过4万亿元,专项债拉动投资对稳增长发挥了重要支撑作用。货币政策对宏观经济的支持同样有力。面对诸多超预期因素,稳健的货币政策及时加大了实施力度,综合运用多种货币政策工具。
■ 财政部:定向发行 7500亿特别国债
12月9日,财政部发布公告,为筹集财政资金,支持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财政部决定第三次续发行2022年记账式附息(十五期)国债(50年期)。公告称,财政部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面向境内有关银行定向发行,人民银行将面向有关银行开展公开市场操作。本期国债为3年期固定利率附息债,发行面值7500亿元,可以上市交易。
二、同业新闻
■ 上摸27万亿后公募规模连续回退 冲高回落蛰伏已俩月
12月7日,中基协公布了10月境内公募基金资产规模情况,截至10月底,全市场公募基金数量10270只,较年初增加842只;资产净值规模26.55万亿元,较年初增加3.87%。对比2021年年度基金数量与净值规模17.38%和28.51%的双位数增幅,今年的公募基金在6月末数量突破1万只,7、8月资产净值规模突破27万亿并创新高后,整个行业明显进入后增长时代。
点评:近年来资本市场迎来快速发展,权益市场回报率被更多人熟知,明星基金经理效应之下,投资者参与热情加剧,推动公募基金总规模逐年提高,当前26万亿的整体规模已经与银行理财旗鼓相当,一方面快速增长的红利期已过,另一方面,今年投资难度加大,市场表现不尽如人意,公募增幅相对乏力。
■ 年内210只公募基金清盘 呈现两大特征
据统计,今年以来截至12月8日,进入清盘流程的基金共有210只。其中有115只基金清盘是因为“基金持有人大会同意终止”而主动清盘,占比超一半;有85只基金是因为“基金资产净值低于合同限制”而被迫清盘;有9只基金清盘是“其他原因”。2022年公募基金清盘呈现两大变化,一是受债券市场调整影响,今年中长期债券型基金清盘数量超过100只,占基金清盘比例的50%;二是与往年不同的是,今年以来公募基金主动清盘退出的比例已超五成,被动清盘不再占主流,公募基金市场优胜劣汰机制下的良性退出机制逐渐形成。
■ 上市公司积极布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今年以来,基于自身发展的需要,上市公司参与或设立私募投资基金已屡见不鲜。据不完全统计,今年以来,已有超80家上市公司设立或参股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进入12月,上市公司参与或设立私募投资基金的行动还在继续。
点评:私募股权投资是创新资本形成的重要载体,对科技创新具有重要促进作用。近年来,随着私募行业持续稳健发展,其社会认可度持续提升,上市公司布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能够帮助企业拓展业务、延伸产业链。
■ 12月私募基金经理信心指数回升
最新的12月融智·中国对冲基金经理A股信心指数为127.4,相比11月上涨29.6%,回升至正常运行水平区间。对12月份行情,从趋势预期信心指标来看,管理人保持乐观。具体来看,12月A股市场趋势预期信心指标值为135,比上月上涨36.4%。其中,无基金经理持极度乐观态度,与上月持平;70%的基金经理持乐观态度,比上月上涨58%;30%的基金经理持中性观点,比上月下降44%;无基金经理持悲观态度,比上月下降14%;无基金经理持极度悲观态度,与上月持平。
■ 2.5万亿定期开放理财到期压力本月汹涌而至 新一轮考验来了
12月6日,普通信用债以及部分银行二永债(二级资本债、永续债)再次成为被“砸盘”对象,理财资金减持债券还未结束,海通证券统计显示,当日理财净卖出209亿元,基金净卖出315亿元。本月,银行理财还将面临巨大的赎回压力,2.5万亿定期开放理财将到期。
点评:二永品种既有信用又有利率属性。在牛市的时候拿它,赚的比利率多,但是在熊市时候拿,砸起来也是毫不手软。自三月份以来信用债延续牛市,体现为资产荒下信用下沉、利差极致压缩,“乐极生悲”,本轮调整也是对前期偏离均值扩张的回归。另一方面,银行理财净值化过程中未经历过这种程度的回撤,2021年的债牛推迟了市场对赎回反馈的担忧。
■ 收益不佳 多只基金罕见大比例分红又限购
数据显示,截至12月5日,以权益登记日为统计口径,11月以来共有506只基金(各类份额分开统计)实施了492次分红,总分红金额达252.21亿元。一个多月,实施了分红的主动权益基金为82只,占总数量的16.21%,但其分红额达到了48.62亿元,占总分红金额的19.28%。其中,14只基金的分红金额超过亿元。值得注意的是,82只实施了分红的主动权益基金中,35只暂停了申购或大额限购,限购金额从1000元到2000万元不等,其中28只基金的年内收益尚未回正。
■ 大额存单“秒空”背后 银行理财大跌倒逼居民购买存款
近期,多家银行大额存单“一单难求”,甚至有产品上架即售罄。不少用户表示全靠“拼手速”。今年以来,尽管两轮利率下调后,3年期20万元起存大额存单利率降至2.9%-3.5%之间,但投资者们的抢购热情依然不减。在外部环境波动较大、银行理财打破刚性兑付的情况下,大额存单“秒空”的背后,意味着居民可选择的稳定高收益存款类别的减少。对于商业银行而言,随着存款定期化趋势显现,银行的存款成本上升而贷款收益率下降,为了降低负债成本,未来中长期存款的规模和利率有望持续走低。
■ 胜诉!券商资管“踩雷” 投资者历时四年追回损失!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一则民事判决书显示,法院认定长江资管公司应赔偿投资者魏某某本金损失74.92万元及按同期存款利率标准确定的利息损失。时间回溯至2017年2月,长江资管公司与浦发银行签订《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代理推广协议》约定,长江资管公司委托浦发银行代理推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浦发银行某支行向魏某某推介案涉资管计划,随后魏某某于2018年5月9日向长江资管公司支付了上述资管计划的投资款700万元。长江资管公司在缔约时隐瞒了16申信01债券信用评级为BBB+的事实。
三、信托动态
■ 11月已披露信托产品违约规模达119.59亿元!
根用益金融信托研究院统计数据显示,截至12月5日,11月已披露信托违约产品22款,涉案金额119.59亿元。其中,房地产信托违约产品数量15款,违约规模达99.93亿元,违约规模占比83.56%。
点评:尽管11月以来金融部门针对房地产行业密集发声,相关支持政策接连落地,在地产金融端打出一套政策组合拳,但信托公司对风险项目的化解并非一朝一夕,不少信托公司面临较大的风险处置压力。政策出台旨在维持房地产行业的总体稳定,有助于房地产行业悲观情绪回暖,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会降低信托公司房地产信托业务的风险压力,有利于信托公司对已出险项目的风险处置,同时也将有助于存量房地产信托项目的稳健运行。
■ 政策暖风频吹 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试点扩容提速
近日发改委和证监会连续出台政策措施,推动加快开展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工作。2月5日广东省发改委发布关于加快开展基础设施领域REITs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提出加快开展基础设施REITs试点,推动整体打包发行或扩募REITs产品,引导各类机构和长期资金投资基础设施REITs。
点评:随着REITs相关法规的完善和更多利好市场发展的政策措施落地,更多优质不动产将可以进行融资,不动产投资需求将逐步释放,将引领国内REITs步入增长轨道。
■ 海航科技与天津信托和解
12月5日晚间,海航科技发布公告,公司与天津信托签署涉及3.32亿元担保债务《和解协议》,公司最终需清偿的债务确认为2.28亿元,直接减少现金流出1.04亿元;协议约定2.28亿元债务将最长延迟至2027年12月20日,以现金形式分期支付,预计将增加公司2022年度投资收益约0.22亿元。
点评:《和解协议》的签署及执行将有效减少海航科技资金损失,为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提供有效支持,较大程度保护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有助于公司逐步、有效化解历史遗留问题。
■ 中国信登:11月信托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环比增长显著
12月5日,中国信登信托登记数据显示,2022年11月份全行业新增完成初始登记信托产品3,302笔,环比增长26.85%,同比增长14.49%;初始募集规模4,174.34亿元,环比增长17.45%,同比下降32.72%。新增产品平均规模较去年同期下降41.24%。其中,新增信托公司作为直接发行机构的资产证券化信托业务规模700.61亿元,环比增长88.82%;新增家族信托规模87.32亿元,环比增长24.42%;新增投向股票、债券等标准化金融资产的信托规模为541.75亿元,环比增长9.64%。
■ 渤海信托逾22%股权挂牌转让
近日,从海南产权交易所网站获悉,渤海信托22.1%股权(79565万股)转让项目正在挂牌,转让方为三家股东之一的中国新华航空集团。这一股权转让底价为9.13亿元,较评估价溢价约3%。渤海信托为海航系旗下信托公司,共有3家股东,其中海航资本集团持股51.23%,另有北京海航金融控股有限公司持股26.67%、中国新华航空集团持股22.1%。
■ 华宝信托注册资本增加至50.04亿
12月5日,银保监会官网批复信息显示,华宝信托注册资本金由47.44亿元人民币增至50.04亿元人民币申请,获得上海银保监局核准批复,批复时间均为2022年11月25日。值得注意的是,银保监局在批准华宝信托增资同时,同意舟山市财金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投资入股该公司。
■ 浙金信托首个“家族信托+慈善信托”样本落地
近日,浙金信托为某家族客户搭建了慈善架构,该架构采用“家族信托+慈善信托”双层信托模式。架构中,家族信托主要用来实现家族资产的保值增值和家族治理,家族信托财产的部分收益将交付至慈善信托—“SH公益慈善信托”,由家族成员开展公益慈善活动,从而实现家庭私益目的和社会公益目的双赢。
■ 陆家嘴信托原总经理给自己发了500万奖励,被判全额返还!
近日,上海二中法院公布一则二审民事判决,诉讼双方为陆家嘴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和其原总经理丁文忠。陆家嘴信托要求丁文忠返还三笔青岛政府发放的财政扶持资金,共计492万元。法院二审依旧支持了陆家嘴信托诉讼请求,驳回丁文忠上诉。2013年12月,丁文忠入职陆家嘴信托,2014年6月担任陆家嘴信托总经理,2020年7月离职。
■ 光大信托获银行40亿授信额度!
2022年12月8日,光大银行公告,该行为光大兴陇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核定40亿元综合授信额度,期限一年,将超过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0.5%。该行将按照对客户的一般商业条款与光大兴陇信托签署具体协议。截至2022年9月末,光大信托总资产226.92亿元、净资产166.16亿元。
四、市场观察
■ 地产信托复苏了吗?11月房地产信托成立规模环比增长六成
11月,房地产类信托成立规模及占比均有所上升。用益金融信托研究院最新数据显示,截至12月5日,11月房地产类信托产品的成立规模为64.89亿元,环比增加61.50%;房地产类信托产品规模占比5.55%,环比增加0.89个百分点。
主要观点:
1、11月房地产类信托成立规模环比增长六成,既有10月成立基数低的缘故,又有政策支持的原因。11月23日,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保险监联合发布的《关于做好当前金融支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工作的通知》对房地产市场是一剂强心针,要求保持信托等资管产品融资稳定,鼓励信托等资管产品支持房地产合理融资需求。
2、目前房地产类信托产品的绝对规模增长并不明显,信托公司大多持观望态度:一是房地产信托存量规模超1.4万亿元,潜在风险不小;二是对房地产信托的监管并未大幅放松,新规对资金的用途有明确的规定;三是房地产企业融资市场僧多粥少,优质公司或项目不多。
■ 行业转型背景下 信托业服务实体经济需锚定新方向
作为金融机构,信托公司不断加强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当前,在行业转型的大背景下,信托公司在服务实体经济方面有什么新举措?未来应如何更好地挖掘自身优势,提供更多差异化服务?
主要观点:
1、信托业目前正处在创新转型的关键期。从信托业转型的方向以及新分类监管政策的导向来看,今后信托业支持实体经济的方式可能要发生较大调整。重要方向之一就是标品融资和标品投资,也就是通常所说的“非标转标”。
2、信托业服务实体经济的另外一个主要方式是资产证券化业务,这也是新分类监管办法中服务信托的重要门类之一。资产证券化业务中,资产支持证券(ABS)和资产支持票据(ABN)占据主导地位。
3、在服务信托类别中,家族信托也是信托服务实体经济的一种手段和渠道。因为家族信托在家族财富管理过程中,其信托目的并不局限于单一保值增值目的,真正意义上的家族信托不仅要服务于家族财富和家族企业家个人,同时也要服务于家族企业。
4、总体来看,信托公司只有真正回归本源定位,发挥自身制度优势,才能从传统业务模式中脱颖而出,从根本上改变过去与商业银行以及其他同业机构无序开展同质化竞争的恶性循环和路径依赖。
■ 一周信托产品市场综述
1、本周(2022年12月05日-12月11日)集合信托产品成立市场小幅回暖,成立规模反弹回升。据公开资料不完全统计,本周共有276款集合信托产品成立,环比减少23.12%;成立规模147.52亿元,环比增加15.39%,日均成立规模为29.50亿元。
2、本周集合信托发行市场趋稳,发行规模小幅回升。据公开资料不完全统计,本周共38家信托公司发行集合信托产品222款,环比减少10.48%;发行规模125.85亿元,环比增加3.61%;日均发行规模为25.17亿元。
1、本周投向实体经济三大领域的集合信托产品成立规模均继续下行。据统计,本周金融类信托的成立规模121.15亿元,环比增加31.23%;房地产类信托的成立规模2.13亿元,环比减少24.86%;基础产业类信托的成立规模16.20亿元,环比减少25.67%;工商企业类信托的成立规模8.03亿元,环比减少26.21%。
五、干货推荐
■ 风险处置受托服务信托在企业破产清算中的应用
一、背景
2022年10月26日,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因破产清算事宜,管理人公开发布破产服务专项信托受托人招募公告,邀请信托公司参与破产清算后续资产处置安排,以最大化服务破产主体债权人。在渤海钢铁、海航集团、天津物产等众多破产重整案件引入风险处置受托服务信托之后,这是国内在破产清算案件中首次尝试引入风险处置受托服务信托。
自2021年第四季度起,笔者结合学习及业务实践,先后整理成文多篇有关风险处置受托服务信托的文章,相关总结基于笔者经历、学习的业务实践活动,主要关注信托在市场化重组及破产重整程序中的应用,对于在破产清算程序中的运用关注和思考较少。为适应新的市场需求,根据银保监会《关于调整信托业务分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的信托业务分类安排,笔者尝试探讨风险处置受托服务信托在破产清算程序中的应用,希望能为业务实践活动提供有益参考。
二、关于破产清算与破产重整
破产清算与破产重整是企业经营发生相应法律事件之后,经债权人、债务人等主体在破产法框架下选择的两种法律后果,进而导致企业消灭与重生。当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可以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清算资产、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述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
关于提起破产清算及破产重整的法律主体,根据破产法,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经破产清算与破产重整程序之后,将对债务人、债权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质影响。企业经过重整之后,按照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被裁定重整的企业,经过重整程序,一般可以获得减债重生的机会,企业资产、人员将得以延续。企业被裁定破产之后,破产主体的财产用来依法支付费用、清偿债务,破产财产分配完毕之后,管理人应当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十日内,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至此,企业作为法律主体消灭。
三、关于风险处置受托服务信托
2022年10月,银保监会《关于调整信托业务分类有关事项的通知》将信托业务被正式划分为资产管理信托、资产服务信托、公益/慈善信托三大类。风险处置受托服务信托是资产服务信托中的一种业务类型,是指当企业面临经营困境,无法偿还到期债务,资不抵债,根据债权债务双方协商或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进入债务重组、资产重整、股权重组或破产重整程序后,为配合企业重整事务,维护债权人、投资人、债务人等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提高风险处置效率,将困境企业的部分或全部财产通过安排适当主体,委托给信托公司设立的以债权人为直接或间接信托受益人的信托。
根据困境企业的风险处置所处的阶段,将基于未进入司法破产重整程序的风险主体成立的风险处置受托服务信托称为企业市场化重组受托服务信托,将基于已经进入司法破产重整程序的风险主体成立的风险处置受托服务信托称为企业破产受托服务信托。企业破产清算中运用的风险处置受托服务信托属于后者。基于此,我们不妨将基于破产重整的服务信托称为重整服务信托,把基于破产清算的服务信托称为破产清算服务信托。
四、风险处置受托服务信托在破产重整与破产清算中运用的共性与区别
风险处置受托服务信托无论在破产清算还是在破产重整程序中的运用,其选择都是基于信托的财产独立、风险隔离的核心价值功能。信托通过隔离困境企业资产,在上游阻止企业债务危机的继续蔓延,在下游为企业的破产清算及重整中的资产规划、运营、处置、分配等安排留出操作空间。同时,受托人的受托事务边界上,除非委托人、受益人的特别授权,受托人的受托行为均严格被限制在事务管理的服务层面。
但基于破产清算与破产重整对当事企业产生的法律效果不同,风险处置受托服务信托在两种场景的运用中也有明显区别。
(一)委托人范围的区别
重整服务信托中,基于重整程序是对企业的挽救和再造,相关各方(债务人、股东、债权人)在程序中均可能拥有相关利益,委托人可以是重整主体、重整企业原股东、专门搭建的委托主体以及债权人。
破产清算服务信托中,破产清算程序最终将导致破产财产全部用于支付费用、清偿债务,破产主体(债务人)也将归于消灭,原股东也不会再享有后续利益,用于承载委托人职能的主体较重整程序要少,因此,破产清算服务信托中的委托人只能为破产管理人或债权人(根据破产法第25条,管理人履行的职责包括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二)受益人范围的不同
破产清算与破产重整的目的不同,在破产清算服务信托中,信托服务于破产财产的处置变现,债权人为主要受益人。在重整服务信托中,信托服务于重整企业资产的归集、引战、运营、处置等多重目的,重整企业具有重生可能性,信托财产基于运营具有增值的可能,重整企业资产(包括信托财产)最终可能完全覆盖全部债务且有剩余,重整过程涉及的利益主体较多,因此,重整服务信托的受益人不仅包括债权人,还可以包括重整主体、重整投资人、重整主体股东等。
(三)信托财产的设计交付环境不同
在破产重整事务中,因重整主体的继续存续,后续事务可安排的承接主体较多,信托财产往往通过设立新的公司(通俗称为信托运营平台)方式,将信托项下的各类型财产通过置入新公司的方式实现归集,之后,委托人将该公司股权委托至受托人,信托财产体现为股权形态。该等安排,可以减轻信托财产委托过程中信托关系各方的交付事务负担,有利于信托财产的集中交付、登记及后期管理。
相反,在破产清算事务中,破产财产并不能足值覆盖全部破产债权,破产企业将于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后归于消灭,信托目的也较为单一,即是对破产财产处置变现,如果按照上述方式设立新公司归集财产,以股权的方式进行委托,则当下涉及股东身份安排,未来涉及该公司股权的注销安排,都将增加信托关系当事人的事务负担。基于此,不如直接将各形态的破产财产或财产权利直接委托至信托公司更简洁,后续,信托公司将处置变现资金按信托文件约定直接进行分配即可(笔者曾撰写《重整服务信托中信托财产的交付与分配》一文,感兴趣的同仁可以参考)。当然,若破产财产变现分配事务切实需要(如信托财产直接向信托公司交付不能),且分配方案能够对破产财产做出相应股权方式归集安排,并对财产处置变现分配完毕后的事务执行明确责任主体,该方案经债权人同意后,也可以通过设立新公司的方式实现底层资产归集目的。
(四)设立信托的目的与作用不尽相同
破产重整事务中,委托设立信托隔离资产的目的,可以是实现资产重新组合,使资产产生超额运营价值,也可以是归拢资产,等待重整投资人或者等待变现时机,还可以是纯粹为债权人代持某种偿债资产(如有限公司股权,公司法要求股东不能超过五十人,信托公司代众多债权人代持将不违反该规定)。而在破产清算事务中,清算事务的唯一目的就是以破产财产向破产债权人进行分配,进而注销破产主体,因此,设立破产清算服务信托的目的非常单一,就是纯粹为了处置变现资产的方便。破产清算服务信托的作用,就是代持暂时无法变现、且债权人又无法直接自持的资产或分散持有将有损其处置价值的资产,并在持有过程中择机变现。
(五)信托嵌入破产清算和破产重整的程序节点不同
在破产清算程序中,当法院宣告企业破产后,就进入破产财产的变价及分配阶段,根据破产法,破产企业的财产分配以资金分配为主,以经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其他形式的财产分配为辅。当破产财产分配完毕,破产清算程序方得以终结,破产主体方得以注销。理论上,若破产财产均可以顺利分配至破产债权人,破产清算服务信托则不需要在该破产清算程序中出现。只有在破产财产向债权人直接分配不能,或者由债权人分散持有会产生变现价值折损,或者债权人会议同意将全部或部分破产财产通过隔离至信托的方式进行信托受益权分配的方式实现分配时,破产清算服务信托才有其存在的价值。因此,信托嵌入破产清算程序的程序节点是在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拟定执行阶段,或者是破产财产经分配完毕之后。若信托嵌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拟定执行阶段,则委托人为破产管理人,若信托嵌入是在破产财产的分配完毕之后,则委托人为债权人。
在破产重整程序中,信托嵌入重整程序的目的是隔离资产、持续运营、择机引战、伺机处置、回收偿债等,进而实现重整计划设定的重整安排,因此,重整服务信托嵌入破产重整的阶段为重整计划制定或执行阶段。
五、信托在破产清算中的应用细节
(一)根据破产财产的形态,提前考虑信托方案
破产财产的分配应当以货币分配方式进行。但是,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管理人在处理破产清算事务过程中,应当根据破产财产的具体形态,对其变现可行性及时性进行预判,综合考虑是否需要引入破产清算服务信托。破产财产中非上市公司股权、有限合伙份额、共同共有的财产权利、应收账款、缺少要件的瑕疵资产、无法登记体现的使用权、收益权等,该等资产的处置价值和速度需要考虑底层资产经营状况、处分可能性、权利要件等因素,变价过程具有不确定性。
除破产财产的自身状况外,经济形势也影响破产财产的变现价值及变现速度。在经济下行周期,资产的处置在价值及速度方面都会受到不利影响,为了提高清算效率,维护债权人利益,提高破产财产分配时的债权覆盖比例,管理人可以在对经济形势有所预测的基础上,对破产财产的变价分配中是否引入信托进行拟定,并提交债权人表决。
(二)在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中明确信托介入方案,赋予其对债权人的约束性
当破产管理人对在破产清算中引入信托的方案形成确信,即可根据破产法规定的管理人职权,在拟定的变价及分配方案中进行提议,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并由管理人将该方案提请人民法院裁定认可。根据破产法第64条规定,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于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笔者之所以建议在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中明确信托方案,是为了提高破产清算服务信托的确定性及可操作性,为信托设立阶段的执行工作提供必要保障。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执行过程中,遇到破产财产的变价无法进行,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无法执行时,再对引入信托进行重新考虑,则会降低破产清算的工作效率。若在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后,由债权人将受偿的非货币资产基于集中处置、提高整体变现价值的需求引入信托,则会因为不同债权人自身状况及对已经执行的变价分配的不同认知,对是否引入信托产生意见分歧,不利于形成一致意见。此时,若仅有小部分债权人同意引入信托,则不易实现对破产财产整体处置的超额收益。如分散的股权转让和集中的股权转让,两者的转让效果对于受让人来讲明显是不同的,转让单价因此也会有区别。
(三)委托人设定
若在破产清算程序中,在破产变价、分配方案明确引入信托用于处理无法及时变现的破产财产,则委托人为管理人;若在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后引入信托,由受托人代债权人持有受偿的破产财产,则委托人为各个债权人。前者属于单一信托,后者属于集合信托,两者因委托人数量不同,对受托人来讲,在前期所承担执行的信托事务也有所区别。
(四)信托份额的设定
在风险处置受托服务信托的业务实践中,有两种设定信托份额的方式。一种是根据信托财产的评估价值设定信托份额,即根据委托至信托的财产价值,每1元信托财产价值为1份信托份额;另一种是根据在破产程序中通过信托方式受偿的债权金额设定信托份额,即债权人每1元通过信托抵债清偿的债权为1份信托份额。两者的区别是,前者每1份信托份额代表其持有的底层资产评估价值为1元,后者每1份信托份额与底层资产价值并不一一对应,1份信托份额其实际对应的底层资产往往不足1元。
根据破产清算服务信托的引入背景,笔者建议按照后一种方式即债权金额为基础设定信托份额。这种方式的好处是方便计量,信托法律关系双方都容易记账。因资产处置市场的时空变化,破产财产的市场价值变动的,若以信托财产初始评估价值为基础设定信托份额,则应定期关注底层资产的价值变化并调整信托总份额才更符合逻辑,这在破产清算服务信托操作中并不现实。所以,笔者建议按照后一种方式即债权金额为基础设定信托份额。
(五)信托份额的提存与预留
根据破产法,债权人未受领的破产财产分配额,管理人应当提存。债权人自最后分配公告之日起满二个月仍不领取的,视为放弃受领分配的权利,管理人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同时,破产财产分配时,对于诉讼或者仲裁未决的债权,管理人应当将其分配额提存。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满二年仍不能受领分配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在将信托引入破产清算程序的案件中,若将全部非现金资产均置入信托,并以信托份额的方式向债权人分配破产财产。则破产企业的全部偿债资源转化为信托份额,对应的提存及预留份额应保留至信托财产中,当相应的期限届满,债权人未首领信托份额的,提存及预留的信托份额及相应利益归于信托财产。
(六)破产财产分配完毕的标准
在将信托引入破产清算程序的案件中,若将全部非现金资产均置入信托,则破产企业的全部偿债资源转化为信托份额,信托份额即是破产财产,除提存及预留的信托份额外,其他信托份额向债权人分配完毕后,视为破产财产分配完毕。此时,管理人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执行完毕后设立破产清算服务信托,则分配完毕的认定标准为破产财产及其权利的转移及交付,而不必考虑信托的设立及执行情况。
(七)受托人的事务边界
与重整服务信托的多重目的相比,破产清算服务信托的信托目的仅为处置资产、回收资金,因此,受托人的事务内容更为明确,也更容易实现。只要有利于资产处置变现,受托人可以在信托合同约定或受益人大会的授权基础上,在相应的制约机制的约束之下,自行处置或委托第三方处置信托财产。在这里,受托人对信托财产的处置,是受益人对信托财产处分权的让与及延伸,是破产清算服务信托受托人职责的当然内容。在实践中,要注意授权给受托人处置资产相关权限的环节。为了减少后续召集会议等耗时流程,保证处置时效性,笔者建议在信托合同中即对处置金额、权限、流程、监督等事项进行详尽约定,一个规则通到底,尽量减少召开受益人大会的次数。
六、结语
当下,有很多正在进行中的破产清算及破产重整案件,需要信托参与其中的该类案件也将越来越多,它们对信托的需求也多种多样,信托交易结构、要素设计等也各式各样。经济活动需求在不断拓宽我们视野,丰富着风险处置受托服务信托的业务实践活动。笔者深知,仅靠几篇粗浅的文章根本无法概括风险处置受托服务业务的丰富多彩,笔者将通过持续深入参与更多的业务实践,继续去感知世界,总结学习心得,进而更好的服务实践活动,服务实体经济。
以上即是笔者对破产清算案件中引入风险处置受托服务信托的思考,欢迎批评指正。因笔者对风险处置受托服务信托已有过多次探讨,已对该类业务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基本操作、注意事项、典型案例等诸多内容进行论述,本文在此不再进行赘述。
作者:孟凡科
往期回顾:
用益-信托经理参考:房地产新政下,信托公司对房地产信托业务出现分歧
用益-信托经理参考:支持房地产金融16条发布,房地产信托迎来转机?
用益-信托经理参考:业务分类调整下信托公司纷纷布局资产证券化业务
用益-信托经理参考:业务分类改革形势下信托公司积极探寻转型之路
用益-信托经理参考:信托业务分类调整开始实施 有公司已着手试填报
用益-信托经理参考:部分信托公司积极探索设立养老信托理财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