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族信托大比例持股上市公司的可能方案
前言
2025年2月,A股上市公司濮阳惠成(300481)实控人王中锋作为委托人设立的一单家族信托落地。作为本年度首单以A股上市公司股份为底层资产的实控人家族信托,该案例通过将上市公司实控权外置于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GP)的方式,实现了家族信托对上市公司持股比例的突破。
我们从该案例中得出的讯息是:尽管目前市场仍未有A股上市公司控制权内置于非公益类信托的案例,但基于合法的风险隔离、财富管理与传承诉求,监管对在A股上市公司之上搭建家族信托的接纳尺度已有放宽趋势。这表明下列操作在一定程度上可行:将上市公司控制权置于家族信托之外以保证上市公司控制权清晰稳定,作为家族信托大比例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所面临障碍的解决方案。
一、家族信托设立前后控制结构对比
(一)原始控制结构
新架构搭建前,濮阳惠成实际控制人王中锋直接持有濮阳惠成0.49%股份,其余34.78%的股份通过平台公司与其配偶杨瑞娜共同间接持有:
(二)家族信托搭建后的控制结构
为保持上市公司控制权的长期稳定性,同时出于家庭财富保护、传承和管理之目的,在实控人王中锋主导下,濮阳惠成分三步重新搭建了“控股平台+合伙企业+家族信托”架构:
1.由实控人王中锋及其配偶杨瑞娜作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担任GP、家族信托作为LP出资设立合伙企业,在控股平台曲水奥城实业公司层面增资,最终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2.家族信托仅作为合伙企业LP享有相关经济收益,不参与合伙企业的一般经营决策。涉及上市公司管理运营事项的相关权利及信息披露义务均由王中锋通过合伙企业GP行使。
二、案例亮点:控制权外置+信托持股比例突破
(一)控制权置于家族信托之外,控制架构更加简洁清晰
濮阳惠成实控人家族信托仅享有上市公司经济收益,控制权仍由王中锋通过合伙企业GP(一家有限责任公司)掌握,符合A股“控制权清晰”的监管要求(该操作并非首例)。目前,A股上市公司仅万向德农(600371)实现了控制权内置于慈善信托,尚无非公益信托实际控制A股上市公司的案例。
(二)信托持股比例突破
濮阳惠成之前,虽不时有上市公司实控人家族信托案例,但家族信托穿透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比例占实控人总体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比例均较小。持股比例相对较高的是三孚股份(603938)实控人孙任靖搭建的家族信托:截至2024年12月31日,家族信托间接持股上市公司约19.59%的股份;与此同时孙任靖直接持有上市公司约40.16%的股份,合计控制上市公司三孚股份约66.51%。家族信托持股占孙任靖实控上市公司股份的比例不到30%。
但就濮阳惠成的案例而言,实控人王中锋控制的35.27%上市公司股份中:21.39%的股份(约占实控人控制上市公司股份的60%)均由其家族信托间接持有。也即:王中锋控制的濮阳惠成大部分股份均由其家族信托持有,实现了家族信托层面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比例的突破。
三、监管逻辑、案例启示与注意事项
(一)监管逻辑与案例启示
监管和市场对于信托持股的担忧主要在于该模式可能导致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不稳定、不清晰。监管对于包括信托计划在内的“三类股东”一直颇为警惕。但家族信托作为财富管理工具,不涉及资金募集与兑付,与信托计划等资管产品存在本质区别(信托三分类文件也对此进行了明确),对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稳定性的影响远低于“三类股东”。不过,不可否认的是,控制权内置于家族信托的情况下,的确会对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清晰性造成影响。也因此,目前市场仍未有A股上市公司控制权内置于非公益类信托的案例。
但基于合法的风险隔离、财富管理与传承诉求,监管对在A股上市公司之上搭建家族信托的接纳尺度已有放宽趋势,一定程度上存在以剥离控制权(即将上市公司控制权置于家族信托之外)换取家族信托更高持股比例的空间——濮阳惠成实控人的家族信托案例就是一个不错的范本。
(二)注意事项
1.确保信托设立的合法合规性
无论如何也不能基于违规减持等规避监管、法律强制性规定的目的设立家族信托,新易盛(300502)实控人的行政处罚案例也才是刚发生的事:合规仍是底线。这是金融机构展业的前提,也是高净值人士需要高度重视的事项。
2.提前规划
而要合法有效设立信托:一方面有赖于专业人士的规划;另一方面更加无可替代的是,为规避债权人撤销风险,需要高净值人士在财务状况良好时提早规划,未雨绸缪(根据《信托法》第十二条,委托人设立信托损害其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信托)。
参考资料:
责任编辑:liuyj